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法律

发布时间: 2006年08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学生第三章 学校第四章 教师第五章 教育教学第六章 经费保障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第四条 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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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中实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海南中实(集团)有限公司与华润置地(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项目权益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发布时间: 2006年08期

北京新中实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海南中实(集团)有限公司与华润置地(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项目权益纠纷案 【裁判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一审诉讼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民事行为的效力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当驳回其起诉,而不应作出实体判决;法院径行对当事人未予主张的法律关系作出裁判,既是代替当事人行使起诉权利,又剥夺了对方当事人的抗辩权利,构成程序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民一终字第1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新中实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东大街24号越秀饭店南楼三层东区。法定代表人:王天怡,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玮,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党继军,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中实(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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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庆公司、华鼎公司与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发布时间: 2006年08期

吉庆公司、华鼎公司与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关于“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的规定,是就主体合并审理必须经当事人同意作出的规定,其前提是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必须为二人以上。我国法律并无客体合并审理必须经当事人同意的强制性规定。债权人就两笔到期债务一并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合并审理并作出一份判决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民二终字第1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藏吉庆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扎基路14号。法定代表人:王伟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昌孝润,北京市天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林廓东路103号。负责人:扎西平措,该营业部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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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司法文件

发布时间: 2006年08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的通知法发〔2006〕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最近,中共中央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中发〔2006〕11号,以下简称《决定》),这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决定》对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全面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现就人民法院学习贯彻《决定》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决定》的重大意义党中央专门就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作出决定,这是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举措,充分说明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高度重视。《决定》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的执政使命的高度,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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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对外称“知识产权审判庭”的通知

司法文件

发布时间: 2006年07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对外称“知识产权审判庭”的通知法发〔2006〕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对外称“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请设置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机构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参照办理。特此通知。2006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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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上海、宁波海事法院管辖区域的通知

司法文件

发布时间: 2006年07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上海、宁波海事法院管辖区域的通知法〔2006〕138号辽宁、天津、山东、上海、湖北、浙江、福建、广西、广东、海南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大连、天津、青岛、上海、武汉、宁波、厦门、北海、广州、海口海事法院:为适应洋山深水港区的建设和发展,经研究,决定调整上海海事法院和宁波海事法院对洋山港及附近海域的管辖区域:洋山港及附近海域发生的海事、海商纠纷案件由上海海事法院管辖。本通知自即日起开始执行。在执行中如遇有问题,及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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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与光彩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通集团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发布时间: 2006年07期

中国进出口银行与光彩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通集团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修订前公司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关于“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规定,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公司批准,不得擅自为公司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该规定的立法本意是为了防止大股东、控股股东操纵公司与自己进行关联交易,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该规定并非一概禁止公司为股东担保。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当公司债权人与公司股东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对于符合公司章程,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批准,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的担保的,可以认定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民二终字第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77号。法定代表人:李若谷,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柳世杰,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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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商贸大厦筹备处与福建佳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发布时间: 2006年07期

福州商贸大厦筹备处与福建佳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裁判摘要】银行利息作为主债权的收益,属于法定孳息,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取得孳息的权利随着主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民二终字第1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商贸大厦筹备处,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象园路72号。法定代表人:林志亮,该筹备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云英,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军芳,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佳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温泉大饭店723房。法定代表人:陈乃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金利,福建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浩,福建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福州商贸大厦筹备处(以下简称筹备处)为与被上诉人福建佳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盛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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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碧芳、华宁公司与祝长春、华宇公司、祝明安及汪贤琛股东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发布时间: 2006年07期

钱碧芳、华宁公司与祝长春、华宇公司、祝明安及汪贤琛股东权纠纷案【裁判摘要】在诉讼调解程序中,经人民法院主持,由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会议,就股权转让、公司债权债务及资产的处置等问题形成的《股东会决议》,对各股东均有约束力。故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又就《股东会决议》涉及的问题提起新的诉讼时,如不属于依法应予支持的情形,则应当判令当事人各自遵守和执行股东会决议。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民一终字第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钱碧芳,女,196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闽清县人,住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海福巷1号51幢203室。委托代理人:赵军,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文鸿,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华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实辉巷10号-1。法定代表人:钱久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军,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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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路保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与徐州市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尤安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发布时间: 2006年06期

徐州市路保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与徐州市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尤安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不服,或者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确有错误,只有通过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审判决,才能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否则均应受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拘束,当事人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主张与该判决相反的内容,人民法院也不得在以后的判决中作出与该判决冲突的认定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民一终字第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市路保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津浦西路160号。法定代表人:李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尤安生,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张爱琴,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金山桥开发区管委办1301号。法定代表人:胡治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伯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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