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盘起贸易有限公司与盘起工业(大连)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发布时间: 2006年04期

上海盘起贸易有限公司与盘起工业(大连)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但是,当事人基于解除委托合同而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不同于基于故意违约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前者的责任范围仅限于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不包括对方的预期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民二终字第1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盘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77号。法定代表人:梁崇宣,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肖霖,北京炜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盘起工业(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开发区锦州街5号。法定代表人:森久保有司,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泽敬,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路金成,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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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续)

法律

发布时间: 2006年03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续)第六章 证券公司第一百二十二条 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第一百二十三条 本法所称证券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法规定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百二十四条 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二)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六)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一百二十五条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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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中行与樊东农行等信用证垫款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发布时间: 2006年03期

江北中行与樊东农行等信用证垫款纠纷案【裁判摘要】因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所谓担保人的过错,是指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为之提供担保,或者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促使主合同成立或为主合同的签订作中介等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民四终字第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重庆江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66号。负责人:李国模,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高爱国,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襄樊市樊东支行。住所地:湖北省襄樊市春圆路178号。负责人:刘红东,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宁,北京市公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乔栋,北京市公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重庆市渝北区对外贸易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渝航路一巷44号。中国银行重庆江北支行(以下简称江北中行)诉中国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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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公司石家庄办事处与中阿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发布时间: 2006年03期

信达公司石家庄办事处与中阿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保证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保证人的变更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没有形成消灭保证责任的合意,即使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债权人另外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债权人亦表示接受,也不能因此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民二终字第2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南大街30号万隆大厦。负责人:张国英,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安红敏,河北冀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爱强,河北冀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阿拉伯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建设大街东段。法定代表人:陈力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清华,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春秀,北京市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河北省冀州市中意玻璃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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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共同诉讼案件问题的通知

司法文件

发布时间: 2006年03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共同诉讼案件问题的通知法〔2005〕2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和人民法院就地进行案件调解工作,提高审判效率,节省诉讼资源,进一步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人民法院受理共同诉讼案件问题通知如下: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依法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受理法院认为不宜作为共同诉讼受理的,可分别受理。在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上述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如情况特殊,确需高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民事案件受理的,应当在受理前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法律、司法解释对知识产权,海事、海商,涉外等民事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共同诉讼案件涉及问题的调查研究,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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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法律

发布时间: 2006年02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第三条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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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

法律

发布时间: 2006年02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规定的“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刑法规定的“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收付款凭证或者完税凭证。现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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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

法律

发布时间: 2006年02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关于走私、盗窃、损毁、倒卖或者非法转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行为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现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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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文庆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邢鹏万宣告发明专利权无效决定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发布时间: 2006年02期

许文庆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邢鹏万宣告发明专利权无效决定纠纷案 【裁判摘要】(一)对请求人关于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审查时,应当给予程序中的当事人就相关的具体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进行解释和申述理由的适当机会,尤其是在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决定之前。否则,即违反专利复审的听证原则,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3目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二)判断专利权利要求书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主要应当考察权利要求书中每一项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能够为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中直接获得或者概括得出,以及权利要求的范围是否超出说明书记载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摘要)(2005)民三提字第2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许文庆,男,汉族,1938年6月4日出生,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石油化工容器设备防腐厂厂长,高级工程师,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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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法律

发布时间: 2006年01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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