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方正公司、红楼研究所与高术天力公司、高术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发布时间: 2006年11期

北大方正公司、红楼研究所与高术天力公司、高术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裁判摘要】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经过公证程序证明的法律事实,除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如果采取的取证方式本身违法,即使为公证方式所证明,所获取的证据亦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二、尽管法律对于违法行为作出了较多的明文规定,但由于社会生活的广泛性和利益关系的复杂性,法律更多时候对于违法行为不采取穷尽式的列举规定,而是确定法律原则,由法官根据利益衡量、价值取向作出判断。三、鉴于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隐蔽性较强,调查取证难度较大,被侵权人通过公证方式取证,其目的并无不正当性,其行为并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同时该取证方式也有利于解决此类案件取证难度问题,有利于威慑和遏制侵权行为,有利于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故其公证取证方式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所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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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色金属工业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与海南省汇富房地产开发公司长沙公司、海南省汇富房地产开发公司合作建房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发布时间: 2006年11期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与海南省汇富房地产开发公司长沙公司、海南省汇富房地产开发公司合作建房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的基础,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或者有证据证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违反调解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法。纠正原审错误是再审的基本功能。因此,再审应当依据原审的审理范围进行,而不能超出原审范围进行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6)民一终字第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韶山北路81号。法定代表人:杨传德,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金义元,该院副院长。委托代理人:杨万林,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省汇富房地产开发公司长沙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红旗区2片15栋4门1楼。负责人:付晓华,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省汇富房地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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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法律

发布时间: 2006年10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监督职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程序,适用本法;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第三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第四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第五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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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晨光实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晨光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晨光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搬迁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发布时间: 2006年10期

重庆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晨光实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晨光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晨光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搬迁纠纷案【裁判摘要】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企业法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判断企业法人资格存续与否,应当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否注销其法人资格为标准,只要该企业尚未被注销,即使被吊销营业执照,仍具有法人资格,仍具有诉讼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民一终字第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高新区石桥铺转盘红育坡。法定代表人:吴胜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家维,重庆汇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晨光实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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耀县水泥厂与中国建材集团公司、陕西省建材总公司债权转出资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发布时间: 2006年10期

耀县水泥厂与中国建材集团公司、陕西省建材总公司债权转出资纠纷案【裁判摘要】中央级“拨改贷”、“特种拨改贷”及“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转为国家对企业的出资,系分别根据原国家计委和财政部相关实施办法,通过用款单位申请、原国家计委和财政部批复的方式进行的,并未体现代行国家资本金出资人职能的单位和被出资单位的意志,不同于普通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的债权转出资,其性质属于政策性债权转出资。故上述债务能否转为国家出资、由谁代行国家资本金出资人职能、转为对谁的出资等问题,均属于国家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内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当事人之间因上述问题发生纠纷,应当通过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协调解决;对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协调解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异议的,可以根据行政法的有关规定寻求救济。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民二终字第2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耀县水泥厂,住所地:陕西省铜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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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司法文件

发布时间: 2006年10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法发〔2006〕17号为了贯彻落实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的战略部署,更好地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现就进一步做好涉农案件审判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涉农案件审判工作的重要意义1.各级人民法院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审判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文件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深刻领会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措施的丰富内涵和精神实质,充分认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以及在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意义。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工作指导方针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涉农案件审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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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北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北海市威豪房地产开发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畜产进出口北海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发布时间: 2006年09期

广西北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北海市威豪房地产开发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畜产进出口北海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因此,法人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没有进行清算,也没有办理注销登记的,不属于法人终止,依法仍享有民事诉讼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此类法人与他人产生合同纠纷的,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诉讼。其开办单位因不是合同当事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二、只有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有权确认合同是否有效,合同当事人不享有确认合同效力的权利。合同无效系自始无效,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而合同经确认无效后,当事人请求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应当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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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商业银行与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发布时间: 2006年09期

西安市商业银行与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票市场的通知》属于部门规章,不能作为确认合同效力的依据。(二)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还款,担保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均构成合同履行中的违约,本应承担违约责任,而债务人、担保人反以不正当理由主张合同无效的,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不应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民二终字第1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市商业银行,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东四路35号。法定代表人:黄连溪,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黎明,陕西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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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新凯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高碑店新凯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日本)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东风本田汽车(武汉)有限公司、北京鑫升百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发布时间: 2006年09期

河北新凯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高碑店新凯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日本)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东风本田汽车(武汉)有限公司、北京鑫升百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裁判摘要】(一)对于案件管辖的确定,人民法院在受理立案中仅进行初步审查,只要相关证据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即可依法决定受理。但在受理案件后,被告方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受理案件的法院应当就确定案件管辖权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全面审查,包括对有关证据的审查认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关于“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旨在将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的最低审级确定为中级人民法院,并未排除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行使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民三终字第2号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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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法律

发布时间: 2006年08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一、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二、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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