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所记载的股东资格,能否作为确认股东资格的凭证?

商事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2025-04-05 22:16:31

公司章程所记载的股东资格,能否作为确认股东资格的凭证? 【引文】 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对确认股东则个都有着积极的作用。 关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姓名(名称)是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当股东发生变更时,需修改章程。因此,章程关于股东及其持股比例的记载,对于确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和股东权比例具有极高的证明效力。同时,由于章程是工商登记必须提交的文件之一,因此章程对于股东权的证明作用便转化为工商登记对于股东权的证明作用。 关于出资证明书。它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人证明自己已履行出资缴付义务的法律文件,也是投资人向公司申请将自己记入股东名册的重要依据。 关于股东名册。它与工商登记同样不具有设权效力,只具有证权功能,但两者的区别在于股东名册的证权功能体现在公司的内部关系中。 当三者所记载的事项发生冲突时,应以哪一个作为确认股东登记资格最有效力的载体? 【案号】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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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 横向法人人格否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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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04-02 20:01:50

新《公司法》第23条 横向法人人格否认问题 【引文】 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受理法院】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京A公司在高唐县某乡镇投资建设乡村振兴项目工程,并成立京B公司具体运作。京B公司将项目工程发包给京C公司,负责施工的项目经理是由京D公司人员担任。京C公司又将该项目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了山东某建筑公司。 2022年11月,山东某建筑公司完成部分工程后退场。山东某建筑公司为索要剩余工程款,将上述四家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山东高唐法院适用新《公司法》依法认定京A公司等四家公司为关联公司,判决其对拖欠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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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第57条 股东知情权的全面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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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04-01 21:07:03

新《公司法》第57条 股东知情权的全面升级 【引文】 股东知情权旨在降低大小股东之间、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作为工具性权利,其在助力股东实现其他股东权利方面意义重大。旧《公司法》第33条规定了股东可以查阅会计账簿,但是未对股东可否查阅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作出明确规定。是否可以查阅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在新公司法施行前,各地法院对此没有统一标准。新《公司法》第57条对于股东知情权进行了全面升级,从实体要件到程序要件给出了更加全面的保护。 【受理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陈某系某朗公司持股50%的股东,也是该公司监事。2023年5月29日陈某通过微信向某朗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某发送《监事要求查阅公司账簿资料申请书》,称其作为监事,有对公司的检查、监督、简易、质询等职权,为了公司良好的经营发展,保障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的权益,要求郑某某提供自2022年3月1日起至2023年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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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第54条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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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03-31 23:46:30

新《公司法》第54条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新规 【引文】 新《公司法》第54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新公司法加速到期规则在依法保护债权人利益,平衡债权人和股东权益上作出了重大的进步,再次重申了股东出资义务的合同自由并非绝对没有限制,兼顾了资本认缴制的效益与平等保护民商事主体的公平。 【受理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李某曾系某文化公司员工。2023年1月,因公司拖欠工资,李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仲裁委调解,李某与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公司应于2023年4月30日前支付李某拖欠的工资70000余元,仲裁委据此作出了生效调解书。后因公司未按期履行债务,李某以公司为被执行人向北京西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北京西城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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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中的实质与形式:外观主义与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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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03-30 19:06:35

股东资格的实质与形式:外观主义与权益保障 【引文】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是所有公司类诉讼案由中纠纷数量排名第二。凡是股东知情权、分红权等诉讼都以股东资格认定为前提。 钟律师本身的专业是经济法学,其中以《公司法》为重点。本人对于《公司法》的在实务中的应用以及法条的变革有多年的研究,本文主要为读者展示在司法实践中隐名股东能否对抗显名股东所持股权的强制执行在审判实务中的三个不同裁判观点,并为大家提示我的代理思路。 【基本案情】 张三是A公司的股东,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够将自己的名字体现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上。于是便委托好友李四,用李四的名义在A公司持股。我们将张三称为隐名股东,也叫实际股东,而李四成为显名股东,也叫代持股东。 此时,李四欠了王五钱。王五作为债权人在执行过程中查到李四持有A公司的股权,要求强制执行其名下的股权。但实际上,这个被执行的股权是李四代张三所持,真正的拥有者是张三。此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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