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宫公司与广发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发布时间: 2006年06期

锦宫公司与广发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裁判摘要】根据仲裁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第一条的规定,在仲裁法实施后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前,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只约定了仲裁地点,未约定仲裁机构的,双方当事人在补充协议中选定了在该地点依法重新组建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依照上述规定认定仲裁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民一终字第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景德镇市锦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中路新跃大厦4楼。法定代表人:江新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耀权,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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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同证券公司与健康元公司、天同证券深圳营业部证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发布时间: 2006年06期

天同证券公司与健康元公司、天同证券深圳营业部证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裁判摘要】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如果该分支机构系依法设立并领有工商营业执照,具有一定的运营资金和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交易业务的行为能力,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民二终字第1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泉城路180号5层。法定代表人:段虎,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02号信兴广场地王商业中心23楼。法定代表人:朱保国,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吉祥中路证券营业部,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吉祥中路新亚洲花园A栋会所。负责人:臧向锋,该营业部总经理。上诉人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同证券)为与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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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通知

司法文件

发布时间: 2006年06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通知法发〔2006〕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日前,中央政法委举办研讨班,集中研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问题,罗干同志就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发表重要讲话,要求在全国政法系统开展这项教育活动。根据中央政法委的总体安排,结合法院队伍思想实际和法院工作实际,现就法院系统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性,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提出的。标志着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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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等三项执行工作制度的通知

司法文件

发布时间: 2006年06期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等三项执行工作制度的通知法发〔2006〕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试行)》、《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人民法院执行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试行)》等三项执行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2006年5月18日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试行)为了加强和规范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案件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进行监督。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对本辖区内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进行监督。第二条 当事人反映下级法院有消极执行或者案件长期不能执结,上级法院认为情况属实的,应当督促下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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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鲲鹏投资有限公司与威海西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省重点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发布时间: 2006年05期

威海鲲鹏投资有限公司与威海西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省重点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裁判摘要】判断基于同一纠纷而提起的两次起诉是否属于重复起诉,应当结合当事人的具体诉讼请求及其依据,以及行使处分权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如果两次起诉的当事人不同,具体诉讼请求等也不同,相互不能替代或涵盖,则人民法院不能简单地因两次起诉基于同一纠纷而认定为重复起诉,并依照“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对后一起诉予以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民一终字第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威海鲲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海滨北路9号。法定代表人:刘长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景红,山东华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西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沈阳路315号。法定代表人:苗延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颖,山东觉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山东省重点建设实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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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津世纪大道营业部、中国旅游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天津证券交易营业部、中国旅游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发布时间: 2006年05期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津世纪大道营业部、中国旅游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天津证券交易营业部、中国旅游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裁判摘要】客户在证券公司开户投资,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对客户账户内的资金和证券既负有合同约定的妥善保管义务,同时还负有法定的妥善保管义务。证券公司营业部挪用客户账户内资金或证券的,既构成违约,又构成侵权,客户有权选择要求证券营业部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客户以侵权为由对证券营业部提起民事诉讼的,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民二终字第2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41层。法定代表人:段强,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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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泉州市煌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发布时间: 2006年05期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泉州市煌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提供原件,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地完成举证义务。因此,签订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主张对方向法院提供的合同文本原件不真实,即应当向法院提供自己持有的合同文本原件及其他相关证据;如果不能向法院提供合同文本原件,亦不能提供其他确有证明力的证据以否定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原件的真实性,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优势证据原则,认定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原件真实。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民一终字第1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开发区君竹路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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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海公司与海南人保海运货物保险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发布时间: 2006年05期

丰海公司与海南人保海运货物保险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保险单是典型的格式合同。保险人作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否则该免责条款无效。在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中,“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的一切险,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包括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在不存在被保险人故意或者过失的情况下,除非被保险货物的损失属于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人的除外责任,保险人应当承担运输途中外来原因所致的一切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民四提字第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上诉人):海南丰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义龙路凤凰楼306室。法定代表人:张金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磊,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翁巨松,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海南分所律师。原审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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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法律

发布时间: 2006年04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第三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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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港经贸总公司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发布时间: 2006年04期

上海金港经贸总公司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裁判摘要】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处罚决定书也应当载明上述必要内容。如果行政机关没有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而是仅仅向当事人出具罚款证明,且未向当事人告知前述必要内容,致使当事人无从判断。当事人因此未经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5)行提字第1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金港经贸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翔殷路920号3楼。法定代表人:张永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易廷斌,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路56号。法定代表人:吐尔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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