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实务中的区别对待

刑事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2025-04-17 20:53:53

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实务中的区别对待 【引文】 非法集资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都是经济类的犯罪,两个都是未经国家银行监管机构批准的情况下,从事非法募集资金的活动。而这两个罪名从行为构成上互有竞合,但也有本质的区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刑法分则中放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这一章节中,而非法集资则是在金融诈骗罪这一章节中。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在认定共同犯罪中,有的被告被认定为非法集资,但有的被告则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案号】 一审:(2018)闽0481刑初531号 二审:(2020)闽04刑终101号 【基本案情】 被告人翁某源、钟某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雇用孙某、邓某翔等人,先后在福建省、湖北省等地成立多家实业公司、酒水商行,并雇佣李某艳(另案处理) 等在未经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发放传单、举办宣传活动、口口相传等方式,假借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大量资金,向不特定群体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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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三看”要素审查法

刑事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2025-04-10 22:49:45

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三看”要素审查法 【引文】 合同诈骗罪中被告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可采取“三看”要素审查法,亦即一看履约能力,二看履约行为,三看事后态度。被告人缺乏履约能力,亦无实际履约行为,事后又无承担违约责任的表现,应认定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 【案号】 一审:(2012)宝刑初字第1884号刑事判决 二审:(2013)沪二中刑终字第145号刑事裁定 【基本案情】 某生物公司向某产业公司租赁位于上海市嘉定区的339号、359号、369号商铺,用于建设某生活广场。2011年8月至9月,某生物公司经理即被告人陆某在明知无能力建设某生活广场的情况下,与多人就369号商铺签订装饰工程承包协议,以收取工程保证金、定金等名义骗取他人钱款共计44.5万元。事后,被害人多次催讨钱款,陆某以不接电话等方式不予退还,并将办公室搬离。 【裁判结果】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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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行为中签订合同并收取对方的保证金后挪作他用时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刑事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2025-04-09 22:21:05

融资行为中签订合同并收取对方的保证金后挪作他用时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引文】 对于民事活动中,虽有一定的欺骗行为,但不影响被害人通过民事途径进行救济的,不宜轻易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 【案号】 一审:(2013)石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 二审:(2015)冀刑二终字第26号刑事判决 【基本案情】 2011年7月,经审定,唐山市丰润区某村被列为新民居建设示范村。8月18日,该村村委会与被告人高某华任董事长、孙某海任总经理的鑫某公司签订意向书,准备在该村开发新民居房产项目。意向书主要内容是:1.鑫某公司应尽快办理新民居项目所需的各项手续,于当年8月17日向该村委会账户汇入400万元保证金,并于当年9月27日前再汇入4600万元启动资金,该村委会提供20亩临建用地。2.鑫某公司如不能在约定时间足额交纳启动资金,该村委会有权与他人另议新民居项目,一切临建物归该村委会所有,经确认临建物无债务后退还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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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标准化的抗辩理由

刑事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2025-04-06 17:44:38

合同诈骗罪的标准化的抗辩理由 【引文】 在经营活动中,如不能排除当事人违约抗辩理由的正当性,则不能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行为人使用真实身份签订合同,客观上具备履约能力,并有积极履行合同的行为,虽未全额支付货款但不能排除其抗辩理由的正当性,也不存在挥霍、隐匿财产等情形的,不能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案号】 一审:(2016)冀0281刑初304号刑事判决; 二审:(2017)冀02刑终473号刑事裁定; 再审:(2019)冀刑再5号刑事判决 【基本案情】 1997年12月31日,经江苏省徐州市工商局核准,徐州某冶金公司、徐州某钢铁厂合资成立徐州市某钢铁炉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徐州某钢铁公司),被告人李某胜为董事长兼公司法定代表人。1998年3月至1998年4月间,李某胜通过张某在遵化某经销处购买三次焦炭,李某胜按约定以现金和以物抵款的方式给付了大部分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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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vs掩隐vs诈骗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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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04-04 20:11:11

帮信vs掩隐vs诈骗共同犯罪 【引文】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属于上游犯罪实施完毕之后的后续行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帮助犯的正犯化,区分的关键在于帮助行为是否对上游犯罪在既遂之前发挥了实际的促进作用。二者与共同犯罪的区分则在于犯意的程度。同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大多数上游犯罪是电信诈骗罪,如果行为人对于上游犯罪是明知的,且在犯罪既遂前(财物的转移)对于上游犯罪有提前的意思联络,深度的参与,也可被认定为电信网路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案号】 (2023) 粤0881刑初382号;(2023)粤08刑终36号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至8月期间,小陈出租其名下五张银行卡(中国银行卡、邮政银行卡、农信卡、工商银行卡上海银行卡)给杨华强(另案处理)等人从事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约定每转账5万元,小陈获得报酬200元。小陈将其银行卡及手机交由对方操作,待银行卡到账后按照指示将钱款通过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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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案发前退还的数额是否应从犯罪数额中扣减

刑事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2025-03-29 18:22:05

案发前退还的数额是否应从犯罪数额中扣减 【引文】 在法教育学的维度下,我们一般认为诈骗或者合同诈骗等经济犯罪,一旦非法收益到手了,也就是犯罪完成了,也即既遂状态。犯罪的数额就已经确定了。那么如果行为人在案发前退还给被害人的部分是否应从合同诈骗犯罪数额中扣减? 钟律师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在《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中给出了不同于法教育学的一个实务认定。让我们来看一下下面这个案例,这也是我在以往办理的案件中的一个思路。 【案号】 (2016)湘1102刑初166号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被告人陈某元在未与某国际广场签订任何工程承包合同的情况下,以转包某国际广场部分楼段土建清包工程为由,与唐某国签订土建清包意向协议书,约定将某国际广场部分高楼交给唐某国清包,唐某国需支付信誉履约金10万元,唐某国及其合伙人实际支付9万元,其中唐某国出资2万元。唐某国等人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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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和互殴的区别

刑事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2025-03-28 12:14:26

治安处罚案件中“正当防卫”与“互殴”的区分 【引文】 在我们的生活中,如果和他人发生口角引发肢体冲突,到了公安机关,大多数情况下当被判定双方都有动手的行为时,会被认定为互殴,从而忽略了案件的缘由——谁先引发的冲突、造成矛盾的升级,以及被攻击者还击的程度是否在合理的范围内。这也是好多粉丝咨询我的一个情况。 钟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提供一个切实的案例和公安机关进行沟通,要求查明整个事情的详实的经过,并且给出法律意见,以求严格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的区别。 【案号】 (2023)桂01行终248号 【基本案情】 原告郭某兰的丈夫、第三人黄某东及另外两名女子在奶茶店外喝奶茶打牌,其间,原告郭某兰进店买奶茶。因怀疑郭某兰进店时偷拍现场视频,黄某东要求原告交出手机并删除偷录的视频,原告否认偷录视频并拒绝交出手机。黄某东动手推搡原告头部,紧接着又朝原告的头部扇了一巴掌,同时也使原告手上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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