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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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1985年03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一九八五年八月二十一日)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4项中规定有:盗窃爆炸物,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在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而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并无盗窃爆炸物的规定。那么,对盗窃炸药的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如何定罪处罚?我们意见:基于某种犯罪目的而盗窃炸药的,定盗窃爆炸物罪,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类推判处;其他盗窃炸药数量较大的,按盗窃罪处理。(四川、辽宁)答:我们认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4项的规定,在定罪和刑罚上,都补充了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把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或者盗窃、抢夺爆炸物的行为增定为犯罪;其法定最高刑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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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抓紧从严打击制造、贩卖假药、毒品和有毒食品等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犯罪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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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1985年03期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抓紧从严打击制造、贩卖假药、毒品和有毒食品等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犯罪活动的通知(一九八五年七月十二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保卫部,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铁路公安局:最近,不少地方发现了一些制造、贩卖假药、毒品和有毒食品等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犯罪活动。例如:四川发现有人用工业酒精兑水,冒充白酒贩卖,致使多人中毒死亡;哈尔滨一肉制品厂把大量氧化囊虫猪肉和疫病猪肉,加工成熟肉制品出售;山西运城一制药厂非法制造、销售大量安纳咖粉及其制品,毒害城乡居民;福建晋江几十家工厂大批制造、贩卖假药等等。这些犯罪分子贪图不义之财,达到了丧心病狂的地步。各地群众对此十分愤慨,强烈要求政法部门依法予以严惩。为了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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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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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一九八五年七月八日)一、关于贪污罪的几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犯前款罪的,并处没收财产,或者判令退赔。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犯第一款罪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一)关于贪污罪与内部职工的盗窃罪的区别问题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盗窃公共财物(即监守自盗)构成的贪污罪,与内部职工的盗窃罪,有时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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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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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1985年02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一九八四年九月十七日)一、管辖问题(一)经济合同案件的地域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规定的义务履行的地点,一般是指合同标的物交付的地点。合同签订地是指订立合同的地点。经济合同案件,原告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的,该地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原、被告有一方在合同签订地的,也可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有困难的,则按第二十条规定由被诉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执行第二十三条有困难的情况主要有:(1)标的物在被诉方所在地,由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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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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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1985年02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一九八四年八月三十日)一、管辖问题管辖是确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分工的问题。各级人民法院必须认真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以下简称民诉法)关于管辖的各项规定,坚持“两便”原则,妥善解决管辖中的争议。(1)一方当事人是受诉基层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或案情复杂,涉及面广,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有困难的案件,可按民诉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判。亦可按民诉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2)民诉法第二十条和二十一条规定的居所地,为当事人最后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3)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现役军人的,一般可由被告所在部队团以上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4)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一般可由被告原户籍地的人民法院管辖。(5)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因受公安部门的行政处分而被注销城市户口的,其诉讼由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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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海事法院几个问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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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海事法院几个问题的决定(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李先念命令公布施行。据此,现对有关设立海事法院的几个问题决定如下:一、在以下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1、在广州市设立广州海事法院;2、在上海市设立上海海事法院;3、在青岛市设立青岛海事法院;4、在天津市设立天津海事法院;5、在大连市设立大连海事法院。二、海事法院设:海事审判庭、海商审判庭、研究室和办公室等机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都要力求精简。三、海事法院收案范围暂定为:国内企业、组织、公民之间,中国企业、组织、公民同外国企业、组织、公民之间,外国企业、组织、公民之间的依法应当由我国管辖的下列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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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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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一九八五年二月十六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各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公布后,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有关的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审判人员认真学习了专利法,并为实施专利法进行了积极的准备。专利法即将自今年四月一日起施行,现将有关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一)有关专利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一、收案范围根据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应当由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审理专利案件有下列七类:1、关于是否应当授予发明专利权的纠纷案件;2、关于宣告授予的发明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发明专利权的纠纷案件;3、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纠纷案件;4、关于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的纠纷案件;5、关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费用的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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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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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1985年01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一九八四年十一月十四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李先念一九八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一九八四年十一月十四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为了适应我国海上运输和对外经济贸易事业发展的需要,有效地行使我国司法管辖权,及时地审理海事、海商案件,以维护我国和外国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作如下规定:一、根据需要在沿海一定的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海事法院的设置或者变更、撤销,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海事法院的审判机构和办事机构的设置,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二、海事法院对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海事法院的审判工作受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监督。三、海事法院管辖第一审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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