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申请强制执行仲裁机构的调解书应如何处理的通知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1986年03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申请强制执行仲裁机构的调解书应如何处理的通知法(经)复〔1986〕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近来有些地方人民法院就仲裁机构的调解书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问题向我院请示。经研究认为,根据经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对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发现仲裁机构的调解书确有错误的,不予执行,并通知原仲裁机构。一九八六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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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通知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1986年02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通知法(民)发〔 1986〕17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各海事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将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民法通则的颁布实施,对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体制改革,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必将起到重要作用。民法通则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必须遵循的共同准则和法律依据。因此,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民法通则,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任务。为了切实抓好这项工作,特通知如下:一、各级人民法院应组织广大审判人员,特别是民事、经济审判人员和人民法庭的审判人员认真学习民法通则。要着重理解立法精神,准确掌握法律规定,结合经济体制改革和民事审判、经济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经验,抓住重点,学深学透。有条件的法院可以开办短训班,分期分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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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法律发布时间: 1986年02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李先念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目录第一章 基本原则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 监护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五节 个人合伙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企业法人 第三节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第四节 联营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 代理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节 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第二节 债权 第三节 知识产权 第四节 人身权第六章 民事责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第三节 侵权的民事责任 第四节 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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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必须严肃执法的通知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1986年01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必须严肃执法的通知法(研)发〔 1985〕27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各海事法院:一个时期以来,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经常遇到不少案件在判决后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还发现不少案件表面上看是经济纠纷,实质上是违法犯罪,甚至是严重的犯罪,特别是利用经济合同进行投机诈骗的犯罪活动,十分猖獗。这对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对于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对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危害很大。因此,各级人民法院对以上种种情况,必须认真研究,正确判断,及时依法采取严密果断的措施。否则,就不能维护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不能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能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制体改革和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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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经济审判工作的通知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1986年01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经济审判工作的通知法(研)发〔 1985〕 28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各海事法院:党的全国代表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指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和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要求把更多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的准则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法律成为调节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的重要手段”,要求重视和加强经济司法工作。为贯彻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精神,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更好地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对当前进一步加强经济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人民法院经济审判的收案范围一九八四年三月,第一次全国经济审判工作会议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经济审判的收案范围主要是:(1)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包括法人之间,法人与个体经营户、专业户、农村社员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2)涉外的和涉港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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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海事诉讼管辖的具体规定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1986年01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海事诉讼管辖的具体规定(一九八六年一月三十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为了维护国家主权,保护海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于海事诉讼的及时进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及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并参照国际习惯做法,对我国海事法院的涉外海事诉讼管辖具体规定如下:一、因船舶碰撞或船舶损坏海上作业设施等海损事故引起的索赔诉讼1、船舶碰撞或其他海损事故发生在我国港口、内水、领海以及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2、船舶碰撞或其他海损事故虽然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以外,但受害船舶或加害船舶的最初到达港为我国港口、加害船舶或者属于加害船舶所有人的其他船舶在我国港口被扣留、受害船舶或加害船舶的船籍港为我国港口的;3、船舶碰撞或其他海损事故造成中国公民伤亡或财产损害的。二、因海上作业或设施安置不当妨碍船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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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前扣押船舶的具体规定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1986年01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前扣押船舶的具体规定(一九八六年一月三十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 海事请求权人在提起海事诉讼之前,可以申请法院对有关船舶实行扣押,以保全其海事请求权的行使。为了及时保护海事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经济贸易和国际航运事业的发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基本原则,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参照国际习惯做法,对于我国海事法院实行诉讼前扣押船舶具体规定如下:一、海事请求权的范围海事请求权是指与海运船舶的建造、买卖、租赁、营运、操作、救助以及船舶的所有权、占有权、抵押权、优先受偿权等有关的或者由此产生的索赔权利,例如:1、因船舶发生碰撞或者发生其他事故造成损害而产生的请求权;2、由船舶或者因船舶的操作、营运造成人身伤亡而产生的请求权;3、因船舶污染海域造成损害而产生的请求权;4、为防止可能发生的污染或者减轻、排除污染损害采取措施所产生的请求权;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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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1985年04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一九八五年九月十一日 法(民)发〔1985〕22号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我国公民处理继承问题的准则,是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继承案件的依据。人民法院贯彻执行继承法,要根据社会主义的法制原则,坚持继承权男女平等,贯彻互相扶助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精神,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为了正确贯彻执行继承法,我们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审理继承案件中具体适用继承法的一些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试行。一、关于总则部分1、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2、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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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法律发布时间: 1985年04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李先念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第四条 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第五条 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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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1985年03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一九八四年九月十七日)一、关于无效经济合同的确认与处理问题审理经济合同案件,首先要解决的是确认经济合同的效力问题。被确认无效的经济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对于合同双方没有约束力。但是对于合同被确认无效所引起的经济纠纷,则应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国家的法律、政策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一)如何审查合同是否有效确认无效经济合同的法律依据,是《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在实践中,确定合同是否有效,主要从四个方面审查。1、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具有法人资格这里主要是指审查除依法成立的机关、团体以外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是否具有法人资格的问题。我国目前尚无法人登记法规,但是根据其它的法规和有关规定,法人至少应是由国家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成立的独立经济核算组织。一九七九年国家经委、农委、工商总局发布的《关于开展工业企业普查登记的通知》明确规定,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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