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涉台民事案件的几个法律问题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1988年03期
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涉台民事案件的几个法律问题—— 1988年8月9日在最高人民法院举行的第一次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马原今天,我在最高人民法院举行的第一次新闻发布会上,谈谈人民法院处理涉台民事案件的几个法律问题。大家知道,自从台湾当局放宽去台人员回大陆探亲的限制以来,去台人员和台胞回大陆探亲、旅游的越来越多,诉讼到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也逐渐增多。如何处理好这些案件,是海峡两岸人民和司法工作者都很关心的问题。一、关于婚姻问题一些去台人员,由于夫妻长期隔离在海峡两岸,家庭发生了变异:有的单方在大陆依法办理了离婚手续;有的一方或者双方已经再婚,或者长期与他人以夫妻的名义同居生活,生育了子女,等等。对这种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造成的婚姻纠纷,我们将充分考虑海峡两岸人民长期分离的实际情况,从有利于稳定婚姻家庭关系的现状出发,根据我国婚姻法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妥善处理。这类案件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
钟宣律师邀请您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联合创办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的决定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1988年02期
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联合创办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的决定法(训)发〔1988〕7号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的需要,加速培训既有较高的理论和法律专业知识水平,又有较强的审判工作能力的高级法官及其后备人才,经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决定联合创办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培训中心已于 1988年2月13日在北京宣告成立。现对有关事项决定如下:一、培训中心是大学后继续教育的基地,地址设在北京。下设进修部、定向研究生管理部(简称研究生部);在必要时,可以举办现职法官短期培训班,分别承担不同的培训任务。二、培训中心要贯彻教育改革的精神,坚持理论密切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的原则,结合我国立法和审判工作实际进行教学和研究,讲求实效,努力开辟一条培训高级法官和培养应用型高层次法律专门人才的途径。在办学过程中,对培养规格、专业设置、课程建设、教学方式、师资配备、教
钟宣律师邀请您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委员会部分成员的决定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1988年02期
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委员会部分成员的决定法(训)发〔 1988〕12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换届选举和国家教育委员会组成人员调整的情况,现决定对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委员会部分成员调整如下:一、同意郑天翔同志辞去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委员会主任职务,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同志任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委员会主任。二、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副主任滕藤同志任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委员会副主任。1988年6月6日
钟宣律师邀请您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予陈家祥同志全国法院模范称号的决定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1988年02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予陈家祺同志全国法院模范称号的决定法(人)奖〔1988〕1号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院长陈家祺同志,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方针,在工作中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秉公执法,尽职尽责,做出了显著成绩。根据《人民法院奖惩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八条之规定,决定授予陈家祺同志全国法院模范称号。1988年2月3日
钟宣律师邀请您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向陈家祥同志学习的通知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1988年02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向陈家祺同志学习的通知法(人)发〔1988〕9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院长陈家祺同志,工作一贯勤勤恳恳,忠于职守,曾多次受到表扬和奖励。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陈家祥同志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改革、开放的方针。他立足本职,胸怀全局,积极主动地开展审判工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他坚持真理,不徇私情,一身正气,执法如山。他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严以律己,以身作则,以实际行动带出了好的院风,在各项工作中做出了显著成绩。他的模范事迹表现出人民法官的高度的政治觉悟和高尚的思想情操,为全国法院工作人员树立了学习的榜样。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授予陈家祺同志全国法院模范称号,并号召全国法院系统的工作人员向陈家祺同志学习。各级人民法院要把学习、宣传陈家祺同志的活动,作为
钟宣律师邀请您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1988年02期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法(办)发〔1988〕6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现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发给你们,请在民事审判工作和经济审判工作中试行。在试行过程中,应注意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1988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已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民法通则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公民(一)关于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问题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
钟宣律师邀请您阅读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法律发布时间: 1988年02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 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 “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第二条 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
钟宣律师邀请您阅读全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
法律发布时间: 1988年01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二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988年1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李先念 1988年1月2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 (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规定,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走私鸦片等毒品、武器、弹药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黄金、白银或者其他贵重金属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钟宣律师邀请您阅读全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
法律发布时间: 1988年01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 1988年 1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李先念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4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规定,作如下补充规定。一、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与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二、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
钟宣律师邀请您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正确执行两个“补充规定”的通知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1988年01期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正确执行两个 “补充规定”的通知高法明电(198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自 1988年 1月21日起公布施行。为了正确执行这两个 “补充规定”,特作如下通知:一、对在两个“补充规定”公布施行后发生的案件,依照两个“补充规定”的规定办理。二、在两个“补充规定”公布施行前发生的、已由人民法院依照当时的法律规定作出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的案件,不再变动。三、对在两个 “补充规定”公布施行前发生,公布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依照刑法第九条规定的原则办理。1988年1月27日
钟宣律师邀请您阅读全文
全国咨询热线
微信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