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法律发布时间: 1989年01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第三条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第五条 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主管全国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本行政区域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或者指导本系统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人员,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保守国家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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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
法律发布时间: 1989年01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1988年 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刑法补充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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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法律发布时间: 1989年01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本法各条款所提野生动物,均系指前款规定的受保护的野生动物。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业法的规定。第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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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减刑、假释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1989年01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减刑、假释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办)发〔1989〕3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现将《全国法院减刑、假释工作座谈会纪要》发给你们,望认真研究、贯彻执行。1989年2月14日全国法院减刑、假释工作座谈会纪要全国法院减刑、假释工作座谈会于1988年11月25日至29日在北京召开。参加这次座谈会的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负责减刑、假释工作的审判庭庭长或副庭长,部分中级、基层人民法院的院长或庭长。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司法部劳改局、公安部预审局应邀派员参加了座谈会。座谈会回顾了前几年减刑、假释工作的情况,总结、交流了工作经验,研究了如何正确执行法律和政策,健全和完善办案程序制度等问题。现纪要如下:一会议认为,近几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与各级公安、检察、司法行政机关密切配合,按照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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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法院对行政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需要银行协助执行的案件应如何办理问题的联合通知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1989年01期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法院对行政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需要银行协助执行的案件应如何办理问题的联合通知法(行)发〔198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关于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需要银行协助执行的案件应如何办理的问题,现联合通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和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管辖范围内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应当全面了解案情。如果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决定正确,人民法院需要银行协助扣划被执行人存款的,应向银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附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决定书副本,银行应当协助执行,不得妨碍执行。1989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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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决定的通知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1988年04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决定的通知法(办)发〔1988〕24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中央工作会议和十三届三中全会后, 最高法院先后向各地法院发了《关于严惩严重经济犯罪分子,及时审理经济犯罪案件的通知》和《关于配合和协助1988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赵紫阳同志在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上的报告已于10月28日发表。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三中全会的精神,现再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好三中全会精神,教育和引导全体同志客观地\实事求是地全面分析和认识当前的经济形势,提高对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统一思想,增强信心,振奋精神,坚决贯彻执行三中全会的各项决定。各地法院在贯彻第十四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时,要结合法院工作实际,把三中全会精神落到实处。二、以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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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配合和协助1988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1988年04期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配合和协助1988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法(办)发〔1988〕21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级铁路运输法院,各海事法院: 一、9月25日,国务院发出通知,决定从今年10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1988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搞好这次大检查,对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这是贯彻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法院在学习领会和贯彻执行中央全会精神的同时,对国务院通知规定的这次大检查的指导思想、范围和重点以及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处理等,也应注意了解掌握,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密切配合,大力协助,保证这次大检查的顺利开展。 二、当前社会上经济犯罪活动相当严重,但法院收到的经济犯罪案件却逐年下降。原因是多方面的。犯罪分子没有受到应有的打击,是一个重要原因。为此,亟须加强这方面的工作,严惩严重的经济犯罪分子。根据过去几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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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两个《补充规定》中有关几类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1988年04期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两个《补充规定》中有关几类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88〕高检会(研)字第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现将有关几类案件的管辖问题通知如下:一、逃汇、套汇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二、挪用公款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不报境外存款案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1988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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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
法律发布时间: 1988年04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88年 1 1月 8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为了加强对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对刑法补充规定: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非法出售倒卖、走私的,按投机倒把罪、走私罪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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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惩处倒卖飞机票犯罪活动的通知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1988年03期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惩处倒卖飞机票犯罪活动的通知 〔88〕高检会(研)字第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据各地反映,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倒卖飞机票的活动猖獗,严重危害航空运输安全,损害国家和广大旅客的利益。为了明确办理这类案件的法律依据,依法惩处倒卖飞机票的犯罪分子,特作如下通知: 一、以营利为目的,加价、变相加价倒卖飞机票,或者倒卖购买飞机票的合同书、介绍信、证件以及中国民航(以下简称联航)等航空公司的有效订座凭证,情节严重的,以投机倒把罪论处。 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个体生产经营组织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进行上述活动,个人从中牟利,情节严重的,适用前款规定。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情节严重”: (一)倒卖飞机票非法获利达到当地规定的定罪数额标准的; (二)多次倒卖飞机票,经行政处罚仍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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