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司法文件

发布时间: 1991年01期

最 高 人 民 法 院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法(研)发(1991)7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少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惩罚和教育少年罪犯,保障无罪的少年不受刑事追究,逐步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少年刑事审判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审判少年刑事案件的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审判少年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政策,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措施。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少年法庭(即少年刑事案件合议庭),有条件的也可以建立与其他审判庭同等建制的少年刑事审判庭。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没立少年法庭指导小组,指导少年法庭的工作,总结和推广少年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第四条 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少年法庭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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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

法律

发布时间: 1991年01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为了严惩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等犯罪活动,严禁吸食、注射毒品,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决定:一、本决定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英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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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法律

发布时间: 1991年01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了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抵制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特作如下决定:一、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的,依照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处罚。不是为了牟利、传播,携带、邮寄少量淫秽物品进出境的,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二、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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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法律

发布时间: 1990年04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四)美术、摄影作品;(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七)地图、示意图等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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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法律

发布时间: 1990年04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铁路运输和铁路建设的顺利进行,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铁路,包括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国家铁路是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管理的铁路。地方铁路是指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的铁路。专用铁路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专为本企业或者本单位内部提供运输服务的铁路。铁路专用线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与国家铁路或者其他铁路线路接轨的岔线。第三条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铁路工作,对国家铁路实行高度集中、统一指挥的运输管理体制,对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帮助。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行使法律、行政法规授予的行政管理职能。第四条 国家重点发展国家铁路,大力扶持地方铁路的发展。第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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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司法文件

发布时间: 1990年04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经)发〔 1990〕2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现就人民法院在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中提出的一些问题,解答如下:一、关于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受理问题(一)联营各方因联营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所发生的经济纠纷,如联营投资、盈余分配、违约责任、债务承担、资产清退等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凡符合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八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二)联营各方因联营体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组成等管理方面的问题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关于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一)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因不同的联营形式而有所区别:1、法人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由法人型联营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合伙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由合伙型联营体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3、协作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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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淫秽物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司法文件

发布时间: 1990年03期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淫秽物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研)发〔1990〕11号 为了准确、有力地打击制作、贩卖、传播、走私淫秽物品的犯罪,现对当前办理有关淫秽物品刑事案件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规定如下:一、以营利为目的,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制作淫秽录像带5—10盒以上,淫秽录音带10—20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10—20副(册)以上,或者淫秽照片、画片50—100张以上的;(二)贩卖淫秽录像带10—20盒以上,淫秽录音带20—40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20—40副(册)以上,或者淫秽照片、画片100—200张以上的;(三)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25—50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3—6场次以上的;(四)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500元一1000元以上的。二、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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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种植罂粟构成犯罪的以制造毒品罪论处的规定

司法文件

发布时间: 1990年03期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种植罂粟构成犯罪的以制造毒品罪论处的规定法(研)发〔1990〕14号为了杜绝制造毒品的原料来源,依法惩处非法种植罂粟的犯罪行为,特规定如下:一、非法种植罂粟500株以上不满3000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制造毒品罪论处;非法种植3000株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惩处。二、非法种植罂粟500株以上,在割浆以前自动铲除、销毁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发布后正在办理的案件,适用本规定。199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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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严惩盗窃通讯设备犯罪的规定

司法文件

发布时间: 1990年03期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依法严惩盗窃通讯设备犯罪的规定法(研)发〔1990〕15号为了依法严惩为牟取暴利,盗窃通讯设备,破坏通讯线路的犯罪,不使犯罪分子逃避应有的惩处,特规定如下:一、盗窃通讯设备价值数额不大,但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破坏通讯设备罪的,或者盗窃通讯设备价值数额较大,并构成破坏通讯设备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刑。二、盗窃通讯设备价值数额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以盗窃罪从重判处。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发布后正在办理的上述犯罪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发布前已判决或者裁定并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199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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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

司法文件

发布时间: 1990年03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法(交)发〔1990〕8号为了明确铁路运输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对案件管辖的分工,及时审理与铁路运输有关的经济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维护铁路运输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特对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经济纠纷案件的范围规定如下:一、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二、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三、由铁路处理的多式联运合同纠纷案件;四、国际铁路联运合同纠纷案件;五、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六、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七、国家铁路与地方铁路、专用铁路、专用线在修建、管理和运输方面发生的合同纠纷案件;八、铁路在装卸作业、线路维修等方面发生的委外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九、铁路系统内部的经济纠纷案件;十、违反铁路安全保护法律、法规,对铁路造成损害的侵权纠纷案件;十一、铁路行车、调车作业造成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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