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撤销、设立的人民法院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1993年02期
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撤销、设立的人民法院1993年1至3月,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撤销2个中级人民法院和15个基层人民法院,批准设立3个中级人民法院和17个基层人民法院,现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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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法律发布时间: 1993年02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实行第三条 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后两句:“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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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法律发布时间: 1993年02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第三条 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第四条 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第五条 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六条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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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法律发布时间: 1993年02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保卫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是本法规定的国家安全工作的主管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维护国家安全。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及各企业事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动员、组织人民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本法所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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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大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
法律发布时间: 1993年01期
全国人民大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为了惩治劫持航空器的犯罪分子,维护旅客和航空器的安全,特作如下决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是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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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加入《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的决定
法律发布时间: 1993年01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加入《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的决定(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反对劫持任职国际公约》,同时申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公约第十六条第一款予以保留,不受该款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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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
法律发布时间: 1993年01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为了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行为,对刑法作如下补充规定: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三、企业事业单位犯前两条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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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
法律发布时间: 1993年01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四条修改为三款:“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二、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三、第十二条修改为:“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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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事法院设立幷开始受理案件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1993年01期
宁波海事法院设立幷开始受理案件本刊讯:为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对外开放的需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1992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设立宁波海事法院并于今年1月1日开始受理案件。宁波海事法院管辖浙江省所属港口和水域(包括所辖岛屿、所属港口和通海的内河水域)内发生的海事海商方面的一审案件,上诉案件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1月1日前,上海海事法院已经受理的案件,不再移送宁波海事法院,其上诉案件仍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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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通知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1993年01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通知法发〔1992〕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各海事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业经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将于1993年7月1日起施行。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基本准则,是人民法院审理海事海商案件的法律依据。它的制定和实施,是我国海商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对于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海商法律制度,维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海上运输事业和经济贸易事业的发展,必将发挥重要作用。为了正确贯彻执行海商法,特作如下通知:一、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海事法院及其上诉审法院要抓紧时间,认真组织广大审判人员学习海商法。海商法是根据中国国情和海上运输的特点制定的一部特别民事法律。它以目前通行的国际公约为基础,吸收体现国际惯例的民间规则,借鉴有广泛影响的标准合同,因此,它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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