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2005年05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2000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124次会议通过, 2005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347次会议通过修订)法发〔 2005〕6号第一条 为了使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第三条 当事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二)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三)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四)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五)追索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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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局直属分局办理证券期货领域刑事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2005年04期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局直属分局办理证券期货领域刑事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 2005〕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批复,公安部在北京、大连、上海、武汉、深圳、成都设立证券犯罪侦查局直属分局(以下简称直属分局),直接承办证券期货领域重特大刑事案件,行使《刑事诉讼法》赋予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权。为保证各直属分局依法履行职责,与各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密切配合,切实加大打击证券期货领域犯罪的力度,现就各直属分局办理证券期货领域刑事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直属分局管辖以下案件:(一)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件;(二)上市公司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案件;(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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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法官、检察官相互交流任职不需要再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通知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2005年04期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法官、检察官相互交流任职不需要再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通知法〔 2005〕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对担任法官和检察官的条件及初任资格的规定是相同的,为利于法官、检察官相互交流,经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在任法官调入人民检察院担任检察官或者在任检察官调入人民法院担任法官的,不需要再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上述人员经调入方考核合格者,即可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任命或者提请任命相应的法官、检察官职务。曾任法官职务的人员调入人民检察院担任检察官或者曾任检察官职务的人员调入人民法院担任法官的,按照上述规定办理。2001年 12月31日以前担任法官、检察官职务,但不具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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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中依法保护金融债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通知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2005年04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中依法保护金融债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通知法〔 2005〕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依法保护金融债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关系到国家经济安全,已经成为当前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的重要问题。随着金融不良债权处置工作进入攻坚阶段和处置难度的加大、处置方式的多元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涉及不良金融债权案件中如何依法保护金融债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正确审理上述相关纠纷案件,保障金融不良债权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通知如下:一、充分发挥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在依法调整社会各种经济关系,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的职能作用。在审理和执行涉及金融不良债权案件中要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合同法、担保法及本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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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证据文书样式(试行)(续)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2005年04期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证据文书样式(试行))(续)法发〔2004〕26号(接上期)样式之十___人民法院通知书(因公告送达变更举证期限)(___)_ 字第___号__ _: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因(根据案件涉及的“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具体情况填写),本院现以公告方式向其送达有关诉讼文书。本案举证期限届满之日变更至_ __年___月 _ __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___年_ __月__ _日(院印)说明:本通知书送达公告送达的受送达人之外的当事人。样式之十一___人民法院通知书(准许/不予准许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证据)(___)__字第_ _号___: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因……事由,你方提出向本院提供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向法院提供的有关证据申请。经审查,申请中的事由属于(或不属于)最高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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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分裂国家法
法律发布时间: 2005年04期
反分裂国家法(2005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国家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第三条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战的遗留问题。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统一,是中国的内部事务,不受任何外国势力的干涉。第四条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第五条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基础。以和平方式实现祖国统一,最符合台湾海峡两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国家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实现和平统一。国家和平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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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法律发布时间: 2005年04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为了加强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进行诉讼的需要,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决定:一、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二、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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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法律发布时间: 2005年04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一、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三)卡的;“出售、为他人提供伪造的(四)购买、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二、将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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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青基业发展中心诉平原总公司期货交易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05年04期
中青基业发展中心诉平原总公司期货交易纠纷案【裁判摘要】期货交易会员单位,违反期货交易章程的规定,私自将交易席位租借他人,应对租借席位的交易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交易所依据交易规则先期代为承担违约责任后,有权向违约会员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经终字第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青基业投资发展中心。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大同路华能大厦七楼。法定代表人:唐荣汉,该发展中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盛旸,该发展中心职员。委托代理人:李镝,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平原实业发展有限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西外乡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刘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龙,四川致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四川和正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一段118号6楼。法定代表人:邹辉,该公司董事长。原审第三人:陈正正,现下落不明。上诉人中青基业发展中心、四川平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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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华市自来水公司诉江西三清山管委会联营建设索道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05年04期
浙江金华市自来水公司诉江西三清山管委会联营建设索道纠纷案【裁判摘要】当事人以同一标的先后与他人签订两个协议,两个协议内容均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符合合同生效条件的,不能因前协议有效而认定后协议无效,或认定前、后协议存在效力上的差异。当事人因履行其中一个协议而对另一个协议中的对方当事人构成违约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民二终字第 197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江西三清山索道法定代表人:陈斌,该公司董事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上饶三清山南山外委托代理人:尚金泉,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黄启力,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金华市自来水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八一南街415号。法定代表人:吴立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家云,该公司工程师。委托代理人:温兴斌,浙江创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亚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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