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法律

发布时间: 2005年01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规定的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信用卡”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现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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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公司南宁办事处诉舞阳神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发布时间: 2005年01期

东方公司南宁办事处诉舞阳神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企业通过职工全额出资购买净资产的方式改制的,属于法人出资主体性质和名称等的变更,不影响企业对改制前形成债务之民事责任的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3)民二终字第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东方资产南宁办。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负责人:及淑文,该办事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宗伦,诚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永敬,诚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舞阳神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镇远县舞阳镇五里碑。法定代表人:杨立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树建,远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青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镇远县青溪镇五里牌。法定代表人:文义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源斌,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刘治飞,贵州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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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沙坡村村委会诉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区管委会等拖欠征地款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发布时间: 2005年01期

北沙坡村村委会诉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区管委会等拖欠征地款纠纷案【裁判摘要】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适当予以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3)民一终字第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市碑林区北沙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北沙坡村。法定代表人:窦永强,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李长才,男,1940年12月8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北沙坡69号,该村党支部委员。委托代理人:王炳森,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火炬路。法定代表人:卢渭峰,该管理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建明,男,1958年12月12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韩森寨31街坊18楼32门3层,该管理委员会职员。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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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的通知

司法文件

发布时间: 2005年01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的通知法〔 2004〕2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近年来,一些地方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十分猖獗,大案要案接连发生,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了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政治稳定,现就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切实加强对这类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当前,各种形式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手段更加狡黠,欺骗性更强,导致大量人民群众上当受骗。不少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受害人员范围广,给公民和法人以及其他组织造成巨额财产损失,严重破坏金融市场秩序,由此导致的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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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司法文件

发布时间: 2005年01期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发〔 2004〕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2004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正确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相关规定,保证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意见。第一条根据《决定》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和考核工作,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第二条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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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实施《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递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司法文件

发布时间: 2005年01期

最高人民法院实施《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递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法【2014】2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保障和便于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4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将于200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使各级法院更好地贯彻执行这一司法解释,经与国家邮政局协商,现将执行《规定》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规定》的内容与省级邮政管理机关共同制定执行细则。在本《规定》实施前已经开展“法院专递”业务的,应当检查和修改相关制度中的内容,保证《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得到统一的贯彻实施。 二、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内经济发展的水平与各省邮政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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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高级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司法文件

发布时间: 2004年12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高级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法〔2004〕2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提高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审民事、行政案件立案工作效率,保障当事人的诉权,方便当事人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实行委托高级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当事人提起上诉及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制度。具体通知如下:第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在向当事人送达第一审裁判文书的同时送达《当事人提起上诉及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等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当事人收到《当事人提起上诉及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等事项的通知》后,未在规定的交费期间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将上诉状、送达回证、第一审裁判文书等有关材料报送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第三条 当事人收到《当事人提起上诉及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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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司法文件

发布时间: 2004年12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04〕2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了保障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证券市场正常交易结算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经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就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人民法院办理涉及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案件,应当根据资金的不同性质区别对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公司从事自营证券业务的自有资金。证券公司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放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帐户和结算备付金帐户,将自营证券业务的自有资金存放于自有资金专用存款帐户,而上述帐户均应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因此,对证券市场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要区别处理:当证券公司为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可以冻结、扣划该证券公司开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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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诉严先贪污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发布时间: 2004年12期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诉严先贪污案[裁判摘要]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委派在集体所有制企业任职后,又经所在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继续任职,并由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同意的,仍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利用职务便利,采取指使他人做假帐、通过转帐划款、提取现金等手段侵吞公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2)刑复字第57号被告人严先,男,195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大专文化,原系重庆弹簧厂厂长,住重庆市渝中区五四路41幢附3号,1998年4月17日被逮捕。现在押。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严先犯贪污罪一案,于1999年2月26日以(1998)渝一中刑初字第49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严先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宣判后,严先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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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公司合肥办事处诉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发布时间: 2004年12期

信达公司合肥办事处诉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企业因全部资产被整体划拨而变更产权关系后,无偿接受企业的公司将所接受企业的全部经营性净资产及相应的债务作为自己的出资组建其所属的新公司的,应在接受原企业资产的范围内对其原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民二终字第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南市第六制药厂。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国庆西路。法定代表人:杨秀芳,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李朝定,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20号。法定代表人:郑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邢永刚,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王宗玉,北京市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166号润安大厦。负责人:姬德勤,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王修业,该办事处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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