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08年03期
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转让方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土地使用权,起诉前转让方已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二、虽然我国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于各种税收的征收均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人,但是并未禁止纳税义务人与合同相对人约定由合同相对人或者第三人缴纳税款,即对于实际由谁缴纳税款并未作出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因此,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纳税义务人以外的人承担转让土地使用权税费的,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于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只有在当事人请求调整、且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确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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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与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小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抵押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08年03期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与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小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抵押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抵押担保是物的担保。在抵押人不是主债务人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优先受偿,但不得请求抵押人直接承担债务人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民二终字第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168号。负责人:倪复兴,该办事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伦,山东德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党家镇南首。法定代表人:王浩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颜丙新,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李文学,山东胜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山东小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工业南路51号。法定代表人:周有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景阳,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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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华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08年02期
泛华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公司分支机构于公司法人变更过程中是否已实际经工商部门注销完毕,不影响公司基于独立法人资格行使其分支机构所享有的民事权利、承担其分支机构所负有的民事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民一终字第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泛华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5号。法定代表人:张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万吉,北京市信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晓莺,北京市信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冠英园百区5号。法定代表人:杨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志刚,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渝,重庆百君律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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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08年02期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上述规定中的最高额保证,通常是为将来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务提供保证,其中某一笔交易的效力并不影响最高额保证合同的效力,而普通保证则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因此,最高额保证较之普通保证最大的区别,即在于最高额保证与主债务的关系具有更强的独立性。最高额保证人的责任是在订立合同时确立的,通过最高额保证期间和最高限额限定保证责任,即只要是发生在最高额保证期间内、不超过最高限额的债务余额,最高额保证人均应承担保证责任。在最高额保证的情形下,即使主债务无效,基于主债务无效而确定的债务额也要作为最高额保证计算债务余额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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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胜达永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协议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08年01期
河北胜达永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协议纠纷案【裁判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因此,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的签字、盖章的效力,是表明合同内容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据此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同时,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的签字、盖章,还具有使合同相对人确信交易对方,从而确定合同当事人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7)民二终字第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胜达永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新区云杉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周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克建,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周卫强,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南京路14号。 负责人:郭党怀,该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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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与山东省济南医药采购供应站、山东省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医药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08年01期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与山东省济南医药采购供应站、山东省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医药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第三条的规定,如果建筑物附着于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之上,将该建筑物与土地一并设定抵押的,对土地使用权的抵押须履行法定的审批手续,否则,应认定抵押无效。当事人在签订抵押合同时,如果仅仅约定以自有房产设定抵押并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并未将该房产所附着的、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民二终字第1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168号。负责人:胡建忠,该办事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创利,该办事处职员。委托代理人:李东霞,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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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恒基伟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北大青鸟有限责任公司与广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香港青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08年01期
中国恒基伟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北大青鸟有限责任公司与广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香港青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法律;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法律。”据此,在涉外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仲裁条款的,可以同时对确定该仲裁条款效力的准据法作出明确约定。因仲裁条款的独立性,故合同中约定的适用于解决合同争议的准据法,不能用以判定该仲裁条款的效力。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确定仲裁条款效力的准据法,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对仲裁地约定不明,应当适用法院地法律审查仲裁协议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民四终字第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恒基伟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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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岳山庄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建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07年12期
陕西西岳山庄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建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和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法律、法规并不禁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只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项下的债权不得转让,债权人向第三人转让债权并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债权人无须就债权转让事项征得债务人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民一终字第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陕西西岳山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华阴市康复路。法定代表人:张黎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邦炜,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纯钢,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中建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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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万杰医院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淄博博易纤维有限公司、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07年12期
淄博万杰医院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淄博博易纤维有限公司、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裁判摘要】对于合同条文的解释,必须探究合同当事人内在的、真实的意思表示,而判断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首要方法,是判断合同条文的字面意思表示,即文义解释的方法。只有在文义解释不能确定合同条文的准确含义时,才能运用其他的解释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民二终字第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万杰医院,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岜山村。法定代表人:孙启玉,该医院院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中心路63号。负责人:王锐,该行行长。原审被告:淄博博易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岜山村。法定代表人:孙正,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岜山村。法定代表人:孙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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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远城与厦门王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远东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权属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07年11期
雷远城与厦门王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远东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权属纠纷案【裁判摘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其债权、债务由清算组负责清理。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依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没有依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也没有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而是在诉讼过程中通过法人自认或者法人与债权人达成调解协议,在清算之前对其债权债务关系作出处理、对法人资产进行处分,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不符合公平原则,人民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民一终字第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雷远城,男,1962年4月29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香港特别行政区柴湾道333号永利中心G25号。委托代理人:鲁智勇,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晋源,北京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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