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国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发布时间: 2007年06期

江西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国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但是,被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的一方当事人依法仍享有抗辩权,人民法院对其抗辩应当依法审查,抗辩有理的应当予以采纳、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民一终字第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二七北路98号。法定代表人:梁耀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汤忠赞,江西金凤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万艺娇,江西金凤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省国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朝阳洲团结路10号。法定代表人:张国仔,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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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亚欧交流有限责任公司与绥芬河市青云经贸有限公司合作协议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发布时间: 2007年06期

德国亚欧交流有限责任公司与 绥芬河市青云经贸有限公司合作协议纠纷案【裁判摘要】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随后又在其他地方就合同的未尽事宜签订补充协议,但补充协议并未修改原约定管辖条款的,合同中约定管辖的条款的效力不因补充协议的签订而改变,当事人之间发 生的合同纠纷应当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民四终字第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德国亚欧交流有限责任公司(AEEX change Gesellschaftfür Wirtschaft Ausbildung Wissenschaftund KulturmbH/AEEX changeGmbH)。住所地,德国波恩市Poststr.24,D-53111(Poststr.24,D-53111Bonn,Germany)。法定代表人:夏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起淮,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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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中联证券劳动服务公司与港澳祥庆实业返还财产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发布时间: 2007年05期

武汉中联证券劳动服务公司与港澳祥庆实业返还财产纠纷案【裁判摘要】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进行调解的,也必须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二、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当事人虽然没有申请再审,但损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必须进行再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民四提字第1号原审原告:武汉中联证券劳动服务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青岛路9号。法定代表人:丁道纯,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港澳祥庆实业,住所地:澳门特别行政区罗利老马路26号德群大厦地下1铺。法定代表人:郑炎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关安平,北京市安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学军,北京市安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武汉中联证券劳动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公司)与原审被告港澳祥庆实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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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振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大庆市人民政府债务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发布时间: 2007年04期

大庆市振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大庆市人民政府债务纠纷案【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法人响应政府号召,以向政府书面请示报告并经政府审批同意的形式介入市政建设,政府在不通知法人参加的情况下单方就法人介入市政建设而享有的优惠政策作出决定,法人只能按照政府决定执行的,法人与政府之间并非民法意义上的平等主体关系,双方亦没有就此形成民事合同关系。因此发生纠纷的,尽管双方之间的纠纷具有一定的民事因素,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民一终字第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大庆市振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十区22号。法定代表人:田长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月英,黑龙江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泰民,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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崂山国土局与南太置业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发布时间: 2007年03期

崂山国土局与南太置业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约定所附条件,是指在合同中特别约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成就与否作为合同效力发生的根据。该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不确定的、约定的、合法的事实。政府机关对有关事项或者合同审批或者批准的权限和职责,源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属于当事人约定的范畴。当事人将上述权限和职责约定为合同所附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作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作为依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土地用途与规划和评估报告中的土地用途不同,如果可能导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低于订立合同时当地政府按照国家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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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东宝置业有限公司、苏州市金城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市东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苏州市东宝有黑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徐阿大与苏州百货总公司、江苏少女之春集团公司资产转让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发布时间: 2007年02期

苏州东宝置业有限公司、苏州市金城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市东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苏州市东宝有黑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徐阿大与苏州百货总公司、江苏少女之春集团公司资产转让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一、当事人签订的多份合同中,有的约定了仲裁条款,有的既没有约定仲裁条款,也没有明确将其列为约定了仲裁条款的合同的附件,或表示接受约定了仲裁条款的合同关于仲裁管辖的约定。尽管上述合同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但不能因此否认各自的独立性。二、根据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未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因此,当事人约定仲裁管辖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并订立仲裁协议,仲裁条款也只在达成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民二终字第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东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桐泾北路10号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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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与中企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发布时间: 2007年02期

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与中企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为了解决可能发生的纠纷而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此后基于合同形成的债权几经转让,但新的债权人均未与债务人、保证人重新约定管辖法院,亦未排除原合同关于管辖法院约定的,只要原协议管辖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则应认定继续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民二终字第1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营路19号。法定代表人:王印海,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企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十里堡甲三号京港城市大厦都会国际32层。法定代表人:秦英凯,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昊华化工集团)为与中企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企国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高民初字第1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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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银财务有限公司与广东三星企业(集团)公司车桥股份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发布时间: 2007年02期

农银财务有限公司与广东三星企业(集团)公司车桥股份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抵押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之间责任的承担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确认。对于因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而认定无效的抵押合同,因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均对外公开,各方当事人都应当了解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故应认定各方当事人对于抵押合同的无效均存在一定的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民四终字第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农银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夏悫道18号海富中心第一座23楼。法定代表人:梁志仁,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冯灿通,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永平,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三星企业(集团)公司车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建设一路2号。法定代表人:谢惕广,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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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检察院诉杨逸章故意伤害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发布时间: 2007年01期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检察院诉杨逸章故意伤害案【裁判摘要】行为人殴打他人并致人死亡,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其生前患有严重疾病,行为人的殴打行为不是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仅是被害人死亡诱因的,行为人不应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承担全部责任。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不具备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6)刑复字第121号被告人:杨逸章(外号木董),男,197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龙海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龙海市隆教畲族乡白塘村仓仔53号。2005年5月28日被逮捕。现在押。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审理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逸章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玉宏、刘青荣、李士华、田超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06年2月16日作出(2005)龙刑初字第278号刑事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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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长沙新华支行、第三人湖南省平安轻化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代位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发布时间: 2007年01期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长沙新华支行、第三人湖南省平安轻化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代位权纠纷案【裁判摘要】一、客户与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合同,约定由客户将资金交付给证券经营机构,委托证券经营机构在一定期限内投资于证券市场,并由证券经营机构按期向客户支付投资收益。此类合同属于委托理财合同。二、客户与证券经营机构在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由证券经营机构保证客户的投资收益达到一定比例,不足部分由证券经营机构补足。此类约定属于委托理财合同中保证本息固定回报的条款,即保底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证券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上述保底条款因违反该规定而无效。因保底条款属于委托理财合同的目的条款或核心条款,故保底条款无效即导致委托理财合同整体无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民二终字第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湘财证券有限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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