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风汽车贸易公司、内蒙古汽车修造厂与内蒙古环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内蒙古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赫连佳新、梁秋玲及第三人内蒙古东风汽车销售技术服务联合公司侵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09年02期
东风汽车贸易公司、内蒙古汽车修造厂与内蒙古环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内蒙古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赫连佳新、梁秋玲及第三人内蒙古东风汽车销售技术服务联合公司侵权纠纷案【裁判摘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的规定,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二、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进行资产转让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该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而非任意性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进行资产转让时未依照上述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的,转让合同无效;受让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受让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且未依法进行报批和评估的情况下,仍以明显不当的低价受让该国有资产的,不属于善意受让人。三、人民法院经审查,确认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钟宣律师邀请您阅读全文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乌鲁木齐办事处与新疆华电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华电红雁池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华电苇湖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09年02期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乌鲁木齐办事处与新疆华电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华电红雁池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华电苇湖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一、注册资本是公司最基本的资产,确定和维持公司一定数额的资本,对于奠定公司基本的债务清偿能力,保障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具有重要价值。股东出资是公司资本确定、维持原则的基本要求,出资是股东最基本、最重要的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实际交付为准。股东以动产实物出资的,应当将作为出资的动产按期实际交付给公司。未实际交付的,应当认定股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其出资没有实际到位。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
钟宣律师邀请您阅读全文
中国农业银行长沙市先锋支行与湖南金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长沙金霞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09年01期
中国农业银行长沙市先锋支行与湖南金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长沙金霞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导致合同当事人分别持有的合同文本内容有出入的原因复杂多样,不能据此简单地认定合同某一方当事人存在故意欺诈的情形。合同一方当事人如果据此主张对方当事人恶意欺诈,还应当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民二终字第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金霞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捞刀河乡政府内。法定代表人:曹宏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丙午,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梓人,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长沙市先锋支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一段538号。负责人:汤春桃,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廷凯,北京市扶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金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一段524
钟宣律师邀请您阅读全文
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然自中医药科技发展中心一般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09年01期
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然自中医药科技发展中心一般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裁判摘要】担任法人之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以该法人的名义,采取欺诈手段与他人订立民事合同,从中获取的财产被该法人占有,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是该自然人涉嫌合同诈骗犯罪,同时该法人与他人之间因合同被撤销而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将自然人涉嫌犯罪部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同时继续审理民事纠纷部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民二终字第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然自中医药科技发展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富康路18号516室。法定代表人:刘先其,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彦禄,北京市众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春玉,北京市众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
钟宣律师邀请您阅读全文
荷属安的列斯·东方航运有限公司与中国·澄西船舶修造厂船舶修理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08年12期
荷属安的列斯·东方航运有限公司与中国·澄西船舶修造厂船舶修理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船舶虽然在修理厂进行修理,但并非全船属于修理厂的修理范围,船员始终保持全编在岗状态。在此情况下发生火灾,船方主张修理厂对火灾损失承担违约责任的,应当对起火点位于船舶修理合同范围之内、修理厂存在不履行合同或者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违约行为、火灾损失的存在以及修理厂的违约行为与火灾损失的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问题承担举证责任。船方不能就上述问题举证的,人民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民四监字第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荷属安的列斯·东方航运有限公司(Orient Shipping N.V.),住所地:荷属安的列斯,博奈尔,跨兰蒂克,凯亚欧佩5号(Kaa Opal 5, Kralendik Bonaire, Netherlands Antilles)。法定代表人:Cro
钟宣律师邀请您阅读全文
瑞华投资控股公司与山东鲁祥铜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嘉祥景韦铜业有限公司、陈中融、高学敏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08年12期
瑞华投资控股公司与山东鲁祥铜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嘉祥景韦铜业有限公司、陈中融、高学敏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原告据以提起诉讼的基础法律关系涉及多份借款合同,虽然借款人为同一主体,但是,为多份借款合同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均系多人,各担保人所提供担保的对象、金额、方式也不相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此类诉讼的合并需要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许可,否则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不予合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民四终字第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瑞华投资控股公司(Rui Hua Investment Holding Limited),住所地:毛里求斯共和国路易斯港佛雷菲利斯·瓦洛斯大街10号(10,Frere Felix de Valois Street,Port Louis,Mauritius)。法定代表人:黄永宜(NG Yong Ngee),该公司董事
钟宣律师邀请您阅读全文
国家开发银行与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隔离开关有限公司、沈阳北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撤销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08年12期
国家开发银行与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隔离开关有限公司、沈阳北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撤销权纠纷案【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转让财产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民二终字第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国家开发银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9号。法定代表人:陈元,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白强,该行辽宁分行职员。委托代理人:陈丽阳,北京市大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沈铁路39号。法定代表人:刘宝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惠肇阳,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晓轩,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钟宣律师邀请您阅读全文
大连渤海建筑工程总公司与大连金世纪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宝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宝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08年11期
大连渤海建筑工程总公司与大连金世纪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宝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宝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债权属于相对权,相对性是债权的基础,故债权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对人权。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特定的。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也只对特定的债权人负有给付义务。即使因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行为致使债权不能实现,债权人不能依据债权的效力向第三人请求排除妨害,也不能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要求第三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民一终字第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渤海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长兴街90号。法定代表人:刘万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长胜,辽宁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士才,男,汉族,1955年8月出生,海军大连舰艇学院教师。上诉人(原审
钟宣律师邀请您阅读全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车站支行与三门峡天元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天元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08年11期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车站支行与三门峡天元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天元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因此,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承诺书,表示将所负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而债权人对此未予接受,亦未在债务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债务转移协议书上加盖公章的,应当认定债权人不同意债务转让,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务转让协议对债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二、借新贷还旧贷,系在贷款到期不能按时收回的情况下,作为债权人的金融机构又与债务人订立协议,向债务人发放新的贷款用于归还旧贷款的行为。该行为与债务人用自有资金偿还贷款,从而消灭原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具有本质的区别。虽然新贷代替了旧贷,但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未消除,客观上只是以新贷形式延长了旧贷的还款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钟宣律师邀请您阅读全文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与四川泰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泰来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泰来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08年10期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与四川泰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泰来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泰来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存在股权关系交叉、均为同一法人出资设立、由同一自然人担任各个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关联公司,如果该法定代表人利用其对于上述多个公司的控制权,无视各公司的独立人格,随意处置、混淆各个公司的财产及债权债务关系,造成各个公司的人员、财产等无法区分的,该多个公司法人表面上虽然彼此独立,但实质上构成人格混同。因此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该多个公司法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民二终字第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泰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桐梓林村四川中国酒城股份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沈华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勇,四川君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温小鹏,北京市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
钟宣律师邀请您阅读全文
全国咨询热线
微信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