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鲸园建筑有限公司与威海市福利企业服务公司、威海市盛发贸易有限公司拖欠建筑工程款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13年08期
威海市鲸园建筑有限公司与威海市福利企业服务公司、威海市盛发贸易有限公司拖欠建筑工程款纠纷案【裁判摘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按照相关施工验收规定对工程及时组织验收,该验收既是发包人的义务,亦是发包人的权利。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对工程组织验收,单方向质量监督部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侵害了发包人工程验收权利。在此情况下,质检部门对该工程出具的验收报告及工程优良证书因不符合法定验收程序,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民提字第210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威海市鲸园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西山北路4号。 法定代表人:王喜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晓君,山东华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威海市福利企业服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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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九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云洲商厦有限公司与韩凤彬、上海广播电视台、大连鸿雁大药房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管辖权异议申请再审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13年07期
内蒙古九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云洲商厦有限公司与韩凤彬、上海广播电视台、大连鸿雁大药房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管辖权异议申请再审案 【裁判摘要】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能否再行提出管辖权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此并没有明确作出规定。但根据管辖恒定原则,发回重审的案件管辖权已经确定,当事人仍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再申字第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内蒙古九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隆兴昌镇团结路。 法定代表人:李兰计,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万建雄,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云洲商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大木桥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孙志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洪元,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韩凤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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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劳动服务建筑工程公司与龙川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13年06期
河源市劳动服务建筑工程公司与龙川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并经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后,又以实际争议标的额超出原诉讼请求为由,就超出的数额另行提起诉讼,系对同一争议事实再次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民再申字第68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被申请人):河源市劳动服务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新市红星路163号。 法定代表人:陈芃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秀云,北京市融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申请再审人):龙川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老隆镇中山东路20号县府大院。 法定代表人:韦钦强,该县代县长。 委托代理人:姜同光,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丛松平,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河源市劳动服务建筑工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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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东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吉林佳垒房地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大 商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13年04期
吉林省东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吉林佳垒房地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后、履行合同过程中,因情况变化,又签订多份补充协议修改原合同约定的,只要补充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均应认定为有效。当事人对多份补充协议的履行内容存在争议的,应根据协议之间的内在联系,以及协议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分配的完整性,并结合补充协议签订和成立的时间顺序,根据民法的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协议的最终履行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民一终字第1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佳垒房地集团有限公司(原延吉佳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河南街天池路2169号。 法定代表人:刘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永军,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省东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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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宇与北京盛和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13年03期
宋宇与北京盛和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买受人与开发商均主张双方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关系,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的规定,对抗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请求权,但在签订购房合同、支付购房款等重要事实上存在众多疑点,双方多次陈述不一、前后矛盾,据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商品房买卖关系的依据明显不足。在此情况下,买受人请求开发商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应予驳回。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331号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申请再审人):宋宇,男,汉族,1967年7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4号院东区7号。 委托代理人:刘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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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英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新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杨桃、张伟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13年02期
张春英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新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杨桃、张伟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裁判摘要】 证券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之便盗卖客户股票获取价金,应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证券公司员工的职务身份增加了其侵权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和危险性,证券公司对此种行为应当预见到并应采取一定措施予以避免,但因其内部管理不善、内部监控存在漏洞导致未能避免,应当认定证券公司员工的侵权行为与其履行职务有内在关联,证券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该损失的计算方法,应根据客户的投资习惯等因素加以判断。如果受害人的投资行为表现长线操作、主要通过对股票的长期持有,获取股票增值以及相应的股利等收益,则其股票被盗卖的损失通常应当包括股票被盗卖后的升值部分以及相应的股利。受害人的开户银行如未履行相应审查义务,导致证券公司员工获取价金的,则应在被盗卖股票的现金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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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康力元药业有限公司、海南通用康力制药有限公司与海口奇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13年02期
海南康力元药业有限公司、海南通用康力制药有限公司与海口奇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在合同效力的认定中,应该以合同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判断标准,而不宜以合同违反行政规章的规定为由认定合同无效。在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中,如果技术合同涉及的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依法须经行政部门审批或者许可而未经审批或者许可的,不影响当事人订立的相关技术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307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海南康力元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秀中路96号奥林匹克花园2栋1B。 法定代表人:汤小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毅,山东德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纪洪卫,山东德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海南通用康力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南海大道269号。 法定代表人:高渝文,该公司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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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百货总公司、湖南赛福尔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南昌新洪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13年01期
江西省南昌百货总公司、湖南赛福尔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南昌新洪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 一、在审理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时,判断争议房屋产权的归属应当依据合作协议的约定以及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登记情况全面分析。在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变更了合作协议约定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仅以为对方偿还部分债务或向对方出借款项、对争议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以及“五证”登记在其名下等事实为由,主张确认全部房产归其所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合作双方在签订合作合同之后,合作项目在双方共同努力下得以优化变更,建筑面积在土地面积不变的情况下因容积率变化而得以增加。由于土地价值与容积率呈正相关,提供土地一方的出资部分因容积率增加而增值,其应分获的房产面积亦应相应增加,该方当事人可按照原合同约定的分配比例请求分配新增面积部分。当事人对于应分得但未实际获得的不足部分,如让另一方实际交付已不现实,可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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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偃师市鑫龙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洛阳理工学院、河南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索赔及工程欠款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13年01期
河南省偃师市鑫龙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洛阳理工学院、河南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索赔及工程欠款纠纷案【裁判摘要】 因发包人提供错误的地质报告致使建设工程停工,当事人对停工时间未作约定或未达成协议的,承包人不应盲目等待而放任停工状态的持续以及停工损失的扩大。对于计算由此导致的停工损失所依据的停工时间的确定,也不能简单地以停工状态的自然持续时间为准,而是应根据案件事实综合确定一定的合理期间作为停工时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292号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河南省偃师市鑫龙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偃师市岳滩镇堤头村。 法定代表人:杨留欣,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洋,北京市天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子龙,该公司职员。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洛阳理工学院,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王城大道90号。 法定代表人:杨小林,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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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佩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南湖支行、华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12年12期
深圳市佩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南湖支行、华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裁判摘要】1.案外人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再审,因为该条适用对象仅限于生效判决列明的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的概括继承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对原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能够主张权利,此处所称的对执行标的物能够主张权利并不包括 对执行标的物享有债权这一情形。2.尽管生效判决或执行栽定已认定公司股东应在出资不足部分本息范围 内就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对公司債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在股东实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前公司就已被裁定宣告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下,恨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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