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啄木鸟鞋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七好(集团)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12年12期
杭州啄木鸟鞋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七好(集团)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该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上述规定中的“不正当手段”是指属于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注册商标仅损害特定民事权益的,不适用上述规定,应依据该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及其他相应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授权确权案件时,不应将相关商品物理属性的比较作为单一判断商品是否类似的标准,而应当从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是否相同具有较大的关联性,两个商标共存是否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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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龙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景茂拍卖行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复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12年12期
广东龙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景茂拍卖行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复议案【裁判摘要】在买受人与拍卖行的股东均系亲属的情况下,除非能够证明拍卖过程中有其他无关联关系的竞买人参与竞买,且进行了充分的竞价,否则可以认定拍卖行与买受人之间存在串通行为;买受人与拍卖行有串通行为,并明知标的物评估价格及成交价过低,则买受人与拍卖行对于拍卖导致与标的物相关的权利人的权利受侵害构成恶意。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宣布拍卖无效或撤销拍卖。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2)执复字第6号申请复议人:广东龙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东风西路187号时代国际大厦18楼。法定代表人:张雄伟,该公司总经理。申请复议人:广东景茂拍卖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东风西路187号时代国际大厦17楼1708室。法定代表人:张爱红,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广州白云荔发实业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中山八路飞霞大厦311房。法定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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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滨海大道(天福酒店)证券营业部申请国家赔偿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12年12期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滨海大道(天福酒店)证券营业部申请国家赔偿案【裁判摘要】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在审查发现原执行行为所依据的当事人执行和解协议因侵犯案外人合法权益而存在重大瑕疵,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成立的基础上,对原执行行为以裁定形式予以撤销,将不属于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特定物的争议房产,回复至执行之前状态。该裁定及其行为,不属于国家赔偿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违法侵权情形。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国家赔偿决定书(2011)法委赔字第3号赔偿请求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滨海大道(天福酒店)证券营业部。住所地:海口市龙昆北路2号龙珠大厦13层B座。负责人:童君扬,该营业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继传,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巫刚,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员。赔偿义务机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住所地:海口市龙昆南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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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王志刚、胡建君船舶保险合同纠纷再审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12年11期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王志刚、胡建君船舶保险合同纠纷再审案【裁判摘要】 案外人已将其债权转让给他人,又基于已转让的债权,对涉及该债权的生效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没有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损失能够基本得到补偿的情况下,各自出于对诉讼风险等因素的考虑而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不宜认定为恶意串通放弃债权损害第三人利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24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被申请人):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90号交银金融大厦南楼。法定代表人:高国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寇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郭玉涛,北京市理格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被申请人(一、二审案外人,原再审申请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住所地: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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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贺春、张福才等六人与卢继先、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12年11期
王贺春、张福才等六人与卢继先、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一、判断当事人在同一法院或不同法院分别起诉所形成的案件是否属于同一案件,应当从案件的当事人、案件的性质(法律关系)、案件的事实以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等方面是否同一进行综合考量。基于相同的当事人、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以及主要诉讼请求相同,在不同地方法院分别提起诉讼所形成的案件,可以认定属于同一案件。二、人民法院口头准许撤诉裁定记入笔录,履行相关通知义务后,其与书面准许撤诉裁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事人撤诉后,除法律有禁止性规定外,可另行起诉。三、当事人在不同时间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地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后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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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红蔚申请无罪逮捕国家赔偿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12年11期
朱红蔚申请无罪逮捕国家赔偿案【裁判摘要】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取消了赔偿确认前置程序,赔偿请求人认为赔偿义务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可以直接提出国家赔偿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变更赔偿义务机关尚未生效的赔偿决定,应按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可根据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结合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协商协调情况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予以确定。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国家赔偿决定书(2011)法委赔字第4号赔偿请求人:朱红蔚,男,196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深圳一和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招商路北15栋302。委托代理人:李双慧,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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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东红、张如一及第三人邹继豪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12年10期
赵东红、张如一及第三人邹继豪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对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而言,需要设立合理的创造性判断标准。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标准不同,因此技术比对时所考虑的现有技术领域也应当有所不同。考虑到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标准要求较低,因此在评价其创造性时所考虑的现有技术领域范围应当较窄,一般应当着重比对实用新型专利所属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但是在现有技术已经给出明确的技术启示,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到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寻找有关技术手段的情形下,也可以考虑相近或者相关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1)知行字第19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法定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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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誉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九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12年10期
中誉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九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裁判摘要】 禁止反悔原则适用于导致专利权保护范围缩小的修改或者陈述。亦即由此所放弃的技术方案不应再被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该放弃,通常是专利权人通过修改或意见陈述进行的自我放弃。但是,若独立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而在其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且专利权人未曾作上述自我放弃,则应充分注意专利权人未自我放弃的情形,严格把握放弃的认定条件。若该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附加技术特征未被该独立权利要求所概括,则因该附加技术特征没有原始的参照,故不能推定该附加技术特征之外的技术方案已被全部放弃。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306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誉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久富经济开发区盛龙路960号。 法定代表人:田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琦,上海智岳信文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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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海南分公司海南一汽海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12年08期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海南分公司海南一汽海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案【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作为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包括内河货物运输和沿海货物运输,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的规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1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保税区东江大道282号康胜大厦。 法定代表人:许立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佳春,北京市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翠晶,北京市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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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露不服暨南大学开除学籍决定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12年07期
甘露不服暨南大学开除学籍决定案【裁判摘要】 学生对高等院校作出的开除学籍等严重影响其受教育权利的决定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参照相关规章,并可参考涉案高等院校正式公布的不违反上位法规定精神的校纪校规。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1)行提字第12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甘露,女,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南塔东街24号7-6-1。 委托代理人湛中乐,北京大学教授。 委托代理人湛中卓,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暨南大学,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601号。 法定代表人胡军,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李伯桥,该校教师。 委托代理人陆宇星,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甘露因诉被申请人暨南大学开除学籍决定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穗中法行终字第709号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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