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亚俐与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佛山凯德利办公用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易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专利无效行政诉讼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发布时间: 2014年07期

郑亚俐与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佛山凯德利办公用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易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专利无效行政诉讼案【裁判摘要】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应该包括原说明书及其附图和权利要求书以文字或者图形等明确表达的内容以及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综合原说明书及其附图和权利要求书可以直接、明确推导出的内容。只要所推导出的内容对于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就可认定该内容属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与上述内容相比,如果修改后的专利申请文件未引入新的技术内容,则可认定对该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限制与专利保护范围之间既存在一定的联系,又具有明显差异;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修改其权利要求书时要受原专利的保护范围的限制,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发明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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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牧申请国家赔偿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发布时间: 2014年06期

张牧申请国家赔偿案【裁判摘要】夫妻二人涉嫌共同犯罪被刑事追诉,涉案款项被司法机关扣划及嗣后刑罚执行发生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未实际区分双方各自的份额。夫妻二人经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无罪后,人民法院根据一方提出的申请将涉案款项全部发还,该行为并无不当,亦不影响夫妻双方对该款项作为夫妻共有财产予以处分的实体权益。离婚后,另一方以原发还行为侵犯其个人财产权益为由提出的赔偿请求事项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国家赔偿决定书(2012)法委赔字第1号赔偿请求人:张牧,男,汉族,1967年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王树人,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赔偿义务机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2号。法定代表人:李少平,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宋春香,该院赔偿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友莉,该院赔偿委员会副主任。赔偿请求人张牧因错判罚金、没收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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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景轩大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万轩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发布时间: 2014年06期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景轩大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万轩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项明确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根据《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外商独资企业提供的对外担保虽然不需要逐笔审批,但仍然需要进行登记,故在审理涉及外商独资企业作为担保人提供的对外担保合同纠纷时,仍应对其提供的对外担保是否在外汇管理机关登记进行审查,未登记的应认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民四终字第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景轩大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华艺设计中心大厦。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277号。 法定代表人:李垠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强,男,汉族,1978年出生,景轩大酒店(深圳)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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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镇名与孙海涛、吉林市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发布时间: 2014年05期

华镇名与孙海涛、吉林市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纠纷案【裁判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6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海涛,男,汉族, 1967年6月25日生,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福州街28-1-10号。 委托代理人:王冬梅,吉林明达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华镇名(曾用名华艳铭),男,汉族, 1957年8月1 日生,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友联胡同50号。 委托代理人:王文军,吉林北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吉林市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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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发布时间: 2014年04期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一、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国家审计机关对工程建设单位进行审计是一种行政监督行为,审计人与被审计人之间因国家审计发生的法律关系与本案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不同。因此,在民事合同中,当事人对接受行政审计作为确定民事法律关系依据的约定,应当具体明确,而不能通过解释推定的方式,认为合同签订时,当事人已经同意接受国家机关的审计行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介入。二、在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结算协议确认了工程结算价款并已基本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国家审计机关做出的审计报告,不影响双方结算协议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民提字第205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9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葛永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群,北京市东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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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吉国际公司与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发布时间: 2014年03期

嘉吉国际公司与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在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人行使债权的情况下,债权人保护债权的方法,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订立的相关合同;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债务人签订的相关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民四终字第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漳州市招商局漳州开发区内。法定代表人:王政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学先,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被告):中纺粮油(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漳州市招商局漳州开发区招商大道129号。法定代表人:张玉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学先,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漳州开发区汇丰源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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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格尔旗鼎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铁路修建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发布时间: 2014年03期

准格尔旗鼎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铁路修建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裁判摘要】在确定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案件的级别管辖时,一方当事人住所地在铁路运输法院辖区,一方当事人住所地既不在铁路运输法院辖区,又不在铁路运输法院所在省份行政辖区,属于“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省高级人民法院辖区”案件,即铁路运输法院辖区也是所属省高级人民法院辖区。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提字第2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7号楼。 法定代表人:沈尧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建平,该公司法律事务部部长。 委托代理人:宋桂林,该公司总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准格尔旗鼎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薛家湾镇开源路。 法定代表人:贺玉涛,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中铁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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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正辉诉柴国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发布时间: 2014年03期

李正辉诉柴国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裁判摘要】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如何判断当事人的申请是否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此并没有作出规定。判断申请人的申请是否存在错误,应当结合具体案情,通过审查申请人是否存在通过保全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过错、保全的对象是否属于权属有争议的标的物、被申请人是否存在损失、是否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等因素予以考虑,不宜简单地以判决支持的请求额与保全财产数额的差异判断申请人是否有错误。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民申字第1282号 再审申请人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正辉,男,汉族,1961年3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东二东怡花园F区2座704房。 委托代理人:郭香龙,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玮,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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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萍申请国家赔偿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发布时间: 2014年02期

马萍申请国家赔偿案【裁判摘要】公安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以票据诈骗犯罪所得赃款支付给本案赔偿请求人的高息部分予以追缴并返还被骗银行,其行为并无不当,且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予以确认,故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情形。赔偿请求人收取高息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善意取得情形。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国家赔偿决定书(2012)法委赔字第4号赔偿请求人:马萍,女,汉族,1958年1月11日出生,澳大利亚国籍,现住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68号聚龙花园2号楼5单元301室。委托代理人:常俊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广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赔偿义务机关:天津市公安局,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唐山道26号。法定代表人:武长顺,天津市公安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晓弋,天津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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仕丰科技有限公司与富钧新型复合材料(太仓)有限公司、第三人永利集团有限公司解散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发布时间: 2014年02期

仕丰科技有限公司与富钧新型复合材料(太仓)有限公司、第三人永利集团有限公司解散纠纷案【裁判摘要】一、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既是公司解散诉讼的立案受理条件,同时也是判决公司解散的实质审查条件,公司能否解散取决于公司是否存在僵局且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实质条件,而不取决于公司僵局产生的原因和责任。即使一方股东对公司僵局的产生具有过错,其仍然有权提起公司解散之诉,过错方起诉不应等同于恶意诉讼。二、公司僵局并不必然导致公司解散,司法应审慎介入公司事务,凡有其他途径能够维持公司存续的,不应轻易解散公司。当公司陷入持续性僵局,穷尽其他途径仍无法化解,且公司不具备继续经营条件,继续存续将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法院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解散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四终字第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富钧新型复合材料(太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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