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武侯分局与招商(蛇口)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港招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海南民丰科技实业开发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12年06期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武侯分局与招商(蛇口)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港招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海南民丰科技实业开发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裁判摘要】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约定以代物清偿方式清偿债务的,因代物清偿协议系实践性合同,故若次债务人未实际履行代物清偿协议,则次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原金钱债务并未消灭,债权人仍有权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二、企业改制只是转换企业的组织形式和变更企业的经济性质,原企业的债权债务并不因改制而消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整体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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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羽田钢管有限公司与大连保税区弘丰钢铁工贸有限公司、株式会社羽田钢管制造所、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龙王塘街道办事处物权确认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12年06期
大连羽田钢管有限公司与大连保税区弘丰钢铁工贸有限公司、株式会社羽田钢管制造所、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龙王塘街道办事处物权确认纠纷案【裁判摘要】在物权确权纠纷案件中,根据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对于当事人依据受让合同提出的确权请求应当视动产与不动产区别予以对待。人民法院对于已经交付的动产权属可以予以确认。对于权利人提出的登记于他人名下的不动产物权归其所有的确权请求,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判决确认其权属,而应当判决他人向权利人办理登记过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大连羽田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龙王塘官房村。法定代表人:野口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运国,男,汉族,1954年3月2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华顺街109号7-1,大连羽田钢管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小川,北京市嘉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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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达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中岱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中岱电讯产业有限公司、广州市中珊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作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12年05期
广东达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中岱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中岱电讯产业有限公司、广州市中珊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作纠纷案【裁判摘要】一、股权转让合同中,即使双方约定转让的股权系合同外的第三人所有,但只要双方的约定只是使一方负有向对方转让股权的义务,而没有实际导致股权所有人的权利发生变化,就不能以出让人对股权无处分权为由认定股权转让合同系无权处分合同进而无效。二、当事人订立合同后,一方要解除合同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方未向对方提出而是在其他合同中与他人约定解除前述合同的,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三、违约金是合同双方对合同义务不履行时违约方应付损害赔偿额的约定,所以违约金是针对特定的义务而存在。这种特定的义务有时是合同中的某一项义务,有时是合同约定的双方的任何一项义务,法院首先必须准确地认定违约金所针对的义务内容。在认定后,还要审查该义务是否实际发生,商事合同中双方常常对合同义务附加前提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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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雨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房屋联建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12年05期
重庆雨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房屋联建纠纷案【裁判摘要】一、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前后两份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两份协议所约定的内容均应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当两份合同(协议)均属有效合同(协议),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如果前后两份合同(协议)对同一内容有不同约定产生冲突时,基于意思表示最新最近,且不违反合同(协议)目的,可根据合同(协议)成立的时间先后,确定以后一合同(协议)确定的内容为准。如果前后两份合同(协议)所约定的内容并不冲突,只是对合同(协议)的内容进行了不同的约定,因此,不能简单地认定后一协议是前一协议的变更,或后一协议是对前一协议的补充和完善。二、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和“不告不理”是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人民法院处理民商事纠纷时,只能对已诉至法院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作出判断,除涉及国家和公共利益外,其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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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12年04期
大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判断是否属于“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形,应当根据案情全面分析。保证人与借款人具有关联关系,在保证合同中承诺对借款人转移贷款用途等违反合同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并实际履行了部分主债务的,可以认定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债务系以新贷偿还旧贷。在此情形下,保证人以上述规定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民申字第429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93号。法定代表人:陈达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路明,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熊榜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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劲牌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12年04期
劲牌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此处所称“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相同或者相似”,是指该标志作为整体同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如果该标志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但其与其他要素相结合,作为一个整体已不再与我国国家名称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的,不宜认定为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0)行提字第4号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许瑞表,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苗贵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委托代理人:乔向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被申诉人(一审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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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允斗与宽甸满族自治县虎山镇老边墙村民委员会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12年03期
陈允斗与宽甸满族自治县虎山镇老边墙村民委员会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一、租赁采矿权属于一种特殊的矿业权转让方式,采矿权转让合同属于批准后才生效的合同。根据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出租采矿权须经有权批准的机关审批,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二、诉讼中,采矿权租赁合同未经批准,人民法院应认定该合同未生效。采矿权合同虽未生效,但合同约定的报批条款依然有效。如果一方当事人据此请求对方继续履行报批义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客观条件允许的,对其请求应予支持;继续报批缺乏客观条件的,依法驳回其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81号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陈允斗,男,汉族,1952年8月9日出生,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虎山镇老边墙村3组4号。委托代理人:曲凤智,辽宁明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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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德贤、成县茨坝须弥山实业有限公司、甘肃有色地质勘查局106队、成县恒兴矿业有限公司与白银有色金属公司采矿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12年03期
茅德贤、成县茨坝须弥山实业有限公司、甘肃有色地质勘查局106队、成县恒兴矿业有限公司与白银有色金属公司采矿权纠纷案【裁判摘要】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行为人因同一行为已受到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其承担民事责任。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当事人恶意阻挠调查取证,致使调查部门无法取得相关证据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行为人侵犯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特别是恶意侵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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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区正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广东正野电器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正野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光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12年03期
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区正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广东正野电器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正野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光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中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在类似商品上,致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虽不突出使用,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企业名称特别是字号,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人身权,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商业标识,本质上属于财产权益。原企业注销后,其债权债务由其后企业承继的,字号所产生的相关权益也由在后企业承继。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上,在后商标的使用侵犯在先字号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判决停止构成侵权的注册商标的使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民提字第36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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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新光申请违法追缴国家赔偿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12年02期
卜新光申请违法追缴国家赔偿案【裁判摘要】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取消了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需先经确认程序的规定。在刑事赔偿中,赔偿请求人认为赔偿义务机关有该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情形的,可以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如不服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的决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公安机关在刑事追诉过程中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财产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但本案公安机关依法将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追缴的赃物发还受害单位,并未侵犯赔偿请求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赔偿请求人申请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国家赔偿无关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超出了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请求范围,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国家赔偿决定书(2011)法委赔字第1号 赔偿请求人卜新光,男,194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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