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隆成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与湖北童霸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15年01期
中山市隆成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与湖北童霸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裁判摘要】一、权利人与侵权人就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作出的事先约定,不构成权利人与侵权人之间的交易合同,故侵权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仅为侵权责任,不属于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情形。二、权利人与侵权人就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作出的事先约定,是双方就未来发生侵权时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所预先达成的一种计算方法。在无法律规定无效等情形下,人民法院可直接以权利人与侵权人的事先约定作为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提字第1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山市隆成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葵兴大道28号。法定代表人:黄英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清征,广东金剑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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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培德公司与阳江市邦立贸易有限公司、阳江市伊利达刀剪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14年12期
马培德公司与阳江市邦立贸易有限公司、阳江市伊利达刀剪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裁判摘要】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及侵权判断时,应当以图片或者照片中的形状、图案、色彩设计要素为基本依据。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产品在采用与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之余,还附加有其他图案、色彩设计要素的,如果这些附加的设计要素属于额外增加的设计要素,则对侵权判断一般不具有实质性影响。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培德公司(MAPED)。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阿戈耐普吉林路530号。法定代表人:雅克·拉科卢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晓玲,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涵,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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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俊芳与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14年12期
朱俊芳与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1. 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笔款项先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借款协议》,并约定如借款到期,偿还借款,《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再履行;若借款到期,不能偿还借款,则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合同、协议均依法成立并已生效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当事人之间同时成立了商品房买卖和民间借贷两个民事法律关系。该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 借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借款。对方当事人要求并通过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取得房屋所有权,不违反《担保法》第四十条、《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有关“禁止流押”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344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被申诉人):朱俊芳,女,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 委托代理人:王珂,北京市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洪涛,北京市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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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承恩与李江山等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14年11期
林承恩与李江山等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案【裁判摘要】本案系香港股东代表香港公司向另一香港股东及他人提起的损害公司利益之诉。原告提起诉讼的基点是认为另一香港股东利用实际控制香港公司及该公司在内地设立的全资子公司等机会,伙同他人采取非正当手段,剥夺了本属于香港公司的商业机会,从而损害了香港公司及其作为股东的合法权益。但原告所称的商业机会并非当然地专属于香港公司,实际上能够满足投资要求及法定程序的任何公司均可获取该商业机会。原告在内地子公司经营效益欠佳时明确要求撤回其全部投资,其与另一香港股东也达成了撤资协议。鉴于另一香港股东及他人未采取任何欺骗、隐瞒或者其他非正当手段,且商业机会的最终获取系另一股东及他人共同投资及努力的结果,终审判决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民四终字第15号上诉人:林承恩,男, 1963年出生,汉族,香港居民,新纶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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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珠江铜厂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中兴五金冶炼厂、李烈芬加工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14年10期
广州珠江铜厂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中兴五金冶炼厂、李烈芬加工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当事人基于实际交易需要而签订合同,在特定条件下会作出特定的意思表示,只要其意思表示是真实的,且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即应当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民提字第153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中兴五金冶炼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和顺镇鹤峰村委会鹤峰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李烈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波,北京市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乔兆姝,北京市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州珠江铜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从化市高技术产业园工业大道17号。法定代表人:谢明允,该公司董事长。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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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聚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达州广播电视大学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14年10期
四川省聚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达州广播电视大学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应当依不动产登记簿的内容确定,不动产权属证书只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行政机关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但并未注销土地登记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仍然是土地登记档案中记载的权利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法律关系中的转让人以国有土地使用证被注销、其不再享有土地使用权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一终字第1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四川省聚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县南外镇开发区二号南北干道鸿福新村一楼19号。 法定代表人:廖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忻,四川金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兴剑,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达州广播电视大学(达州财贸学校),住所地四川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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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忠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上海精凯服务机械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14年09期
曹忠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上海精凯服务机械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裁判摘要】 一、技术领域是要求保护的发明、实用新型所属或者应用的具体技术领域,既不是上位的或者相邻的技术领域,也不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本身。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的技术领域,应当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内容为准,一般根据专利的主题名称,结合技术方案所实现的技术功能、用途加以确定。 二、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是否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要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三、人民法院在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时,对于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专利权有效而人民法院认为专利权无效的情况,在判决撤销被诉决定的同时,应一并判决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对于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专利权无效的情况,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被诉决定时,是否一并判决专利复审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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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拇指环保科技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与中华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14年08期
大拇指环保科技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与中华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裁判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与其外国投资者之间的出资义务等事项,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外国投资者的司法管理人和清盘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等事项,应当适用该外国投资者登记地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对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进行登记,其意义在于向社会公示公司意志代表权的基本状态。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如果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因公司代表权而产生的外部争议,应以工商登记为准。而对于公司与股东之间因法定代表人任免产生的内部争议,则应以有效的股东会任免决议为准,并在公司内部产生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法律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四终字第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环保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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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与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香港迪亚有限公司、陆波增资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14年08期
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与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香港迪亚有限公司、陆波增资纠纷案【裁判摘要】在民间融资投资活动中,融资方和投资者设置估值调整机制(即投资者与融资方根据企业将来的经营情况调整投资条件或给予投资者补偿)时要遵守公司法和合同法的规定。投资者与目标公司本身之间的补偿条款如果使投资者可以取得相对固定的收益,则该收益会脱离目标公司的经营业绩,直接或间接地损害公司利益和公司债权人利益,故应认定无效。但目标公司股东对投资者的补偿承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有效的。在合同约定的补偿条件成立的情况下,根据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诚实信用的原则,引资者应信守承诺,投资者应当得到约定的补偿。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民提字第11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友谊村。法定代表人:陆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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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业大学星河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苏润德管业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14年07期
哈尔滨工业大学星河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苏润德管业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裁判摘要】专利侵权案件中,如果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包含有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独立权利要求,写在最前面的独立权利要求通常被称为第一独立权利要求,其他独立权利要求通常被称为并列独立权利要求。并列独立权利要求引用在前的独立权利要求时,该并列独立权利要求仍然属于独立权利要求,不属于从属权利要求。在前独立权利要求对该并列独立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定作用应当根据其对该并列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或保护主题是否有实质性影响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79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工业大学星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92号逸夫楼511室。法定代表人:李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苏沛,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润德管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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