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国际(新加坡)有限公司与蒂森克虏伯冶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发布时间: 2015年08期

中化国际(新加坡)有限公司与蒂森克虏伯冶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一、关于准据法的适用问题。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营业地分别位于新加坡和德国,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适用美国法律。新加坡、德国、美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当事人未排除公约的适用,因此本案的审理应首先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于审理案件中涉及到的问题公约没有规定的,例如合同效力问题、所有权转移问题,应当适用当事人选择的美国法律。二、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根本性违约的认定问题。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交付的货物虽然存在缺陷,但只要买方在不存在不合理的麻烦的情况下,能使用货物或转售货物,甚至打些折扣,质量不符不应视为构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的根本违约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四终字第3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蒂森克虏伯冶

钟宣律师邀请您阅读全文

孙昌明与江苏威特集团有限公司、盐城经济开发区祥欣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发布时间: 2015年07期

孙昌明与江苏威特集团有限公司、盐城经济开发区祥欣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案【裁判摘要】一、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书面异议被驳回后,应当根据其权利主张与原判决、裁定之间的关系,依法选择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或者执行异议之诉维护其合法权益。二、执行异议之诉是对案外人权利保护提供的司法救济途径,针对的是执行行为本身,核心在于以案外人是否对执行标的具有足以阻却执行程序的正当权利为前提,就执行程序应当继续还是应该停止做出评价和判断。如案外人权利主张所指向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或者其诉讼请求所指向的标的物,与原判决、裁定确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或者该权利义务关系的客体具有同一性,执行标的就是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特定客体,其则属于“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情形,应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提字第20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钟宣律师邀请您阅读全文

李德勇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云阳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发布时间: 2015年07期

李德勇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云阳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储蓄人主张与银行成立储蓄存款合同,应当证明其与银行分别作出要约和承诺,符合合同成立要件。当储蓄人依据犯罪分子伪造的存单主张与银行成立储蓄合同,人民法院应判定储蓄人与银行是否就储蓄事宜分别作出要约、承诺。在不能认定双方成立储蓄合同情形下,储蓄人依据伪造存单提起的诉讼,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作为一般存单纠纷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提字第9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德勇,男,汉族,1973年11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梁春蓉,重庆康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钟宣律师邀请您阅读全文

海擎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苏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发布时间: 2015年06期

海擎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苏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原则。建设单位未提前交付地质勘查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过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应对于因双方签约前未曾预见的特殊地质条件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承担主要责任。施工单位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采取合理施工方案,避免损失扩大。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的工程建设程序,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确定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对于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承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民提字第20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海擎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经济开发区北港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曹克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波,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季杰,山东齐

钟宣律师邀请您阅读全文

兰州滩尖子永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与爱之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发布时间: 2015年05期

兰州滩尖子永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与爱之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 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均存在违约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义务分配情况、合同履行程度以及各方违约程度大小等综合因素,判断合同当事人是否享有解除权。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民一终字第1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爱之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258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窦一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邢国光,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笑妤,甘肃永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滩尖子永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北路6号。 法定代表人:宋祖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岩天斌,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立功,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省农垦机电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

钟宣律师邀请您阅读全文

陈山河与洛阳市人民政府、洛阳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行政赔偿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发布时间: 2015年04期

陈山河与洛阳市人民政府、洛阳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行政赔偿案 【裁判摘要】 “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错误行为中获益”。拆迁人和相关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拆迁,导致被拆迁人长期未依法得到补偿安置的,房价上涨时,拆迁人和相关行政机关有义务保证被拆迁人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被拆迁人选择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时,拆迁人和相关行政机关无适当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则应向被拆迁人支付生效判决作出时以同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为标准的补偿款。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14)行监字第14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山河,男,1958年5月24日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洛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28号。 法定代表人李柳身,该市市长。 原审第三人洛阳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青岛路15号新上海商厦5楼。 法定代表人杨杰,该公司经理。 再审

钟宣律师邀请您阅读全文

北京博创英诺威科技有限公司与保利民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发布时间: 2015年03期

北京博创英诺威科技有限公司与保利民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出口退税是我国为鼓励出口而采取的措施,本案并不存在没有真实货物出口而假冒出口的情形,出口方有权获得出口退税款。本案所涉外贸代理合同约定了出口退税款由外贸代理人支付给委托人的条款,该条款是当事人关于出口退税款再分配的约定,系当事人基于真实意思的有权处分,该合同不应因此被认定为为达到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这一非法目的而签订的合同,不应因此被认定无效。外贸代理人获得的出口退税款应当依约支付给委托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提字第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博创英诺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营北路11号院2幢2号。法定代表人:卢平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应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原伟,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保利民爆科技集团股份有

钟宣律师邀请您阅读全文

定安城东建筑装修工程公司与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政府、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定安支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撤销土地证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发布时间: 2015年02期

定安城东建筑装修工程公司与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政府、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定安支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撤销土地证案【裁判摘要】行政机关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行政行为,未听取其陈述、申辩,违反正当程序原则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3目“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行政机关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时的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因行政补偿决定违法造成逾期付补偿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损失等情况,判决其承担逾期支付补偿款期间的同期银行利息损失。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2)行提字第26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定安城东建筑装修工程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定安县定城镇大众中路克泽大厦一楼。法定代表人莫克瑞,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昌平,海南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莫克泽,定安县工商局退

钟宣律师邀请您阅读全文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东港支行与大连振邦氟涂料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振邦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发布时间: 2015年02期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东港支行与大连振邦氟涂料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振邦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该条款是关于公司内部控制管理的规定,不应以此作为评价合同效力的依据。担保人抗辩认为其法定代表人订立抵押合同的行为超越代表权,债权人以其对相关股东会决议履行了形式审查义务,主张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构成表见代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民提字第15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东港支行(原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胜利广场支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胜利广场28号。负责人:薛晓东,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高蓓琦,该行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丽,辽宁瑾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连振邦氟涂料股份有限

钟宣律师邀请您阅读全文

成都讯捷通讯连锁有限公司与四川蜀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发布时间: 2015年01期

成都讯捷通讯连锁有限公司与四川蜀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 一、判断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系本约还是预约的根本标准应当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当事人是否有意在将来订立一个新的合同,以最终明确在双方之间形成某种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对于当事人之间存在预约还是本约关系,不能仅孤立地以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协议之约定为依据,而是应当综合审查相关协议的内容以及当事人嗣后为达成交易进行的磋商和有关的履行行为等事实,从中探寻当事人真实意思,并据此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作出准确界定。 二、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之精神,处分行为有别于负担行为,解除合同并非对物进行处分的方式,合同的解除与否不涉及物之所有权的变动,而只与当事人是否继续承担合同所约定的义务有关。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提字第90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钟宣律师邀请您阅读全文

共 445 条
前往
页

全国咨询热线

微信咨询

在线咨询

执业机构: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101202210479829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三环北路38号院安联大厦16层
京ICP备2025116535号-1
首页搜索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