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发布时间: 2018-12-19
陈某正当防卫案(检例第45号)【关键词】未成年人 故意伤害 正当防卫 不批准逮捕【要旨】在被人殴打、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的情况下,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了重大损害的客观后果,但是防卫措施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基本案情】陈某,未成年人,某中学学生。2016年1月初,因陈某在甲的女朋友的网络空间留言示好,甲纠集乙等人,对陈某实施了殴打。1月10日中午,甲、乙、丙等6人(均为未成年人),在陈某就读的中学门口,见陈某从大门走出,有人提议陈某向老师告发他们打架,要去问个说法。甲等人尾随一段路后拦住陈某质问,陈某解释没有告状,甲等人不肯罢休,抓住并围殴陈某。乙的3位朋友(均为未成年人)正在附近,见状加入围殴陈某。其中,有人用膝盖顶击陈某的胸口、有人持石块击打陈某的手臂、有人持钢管击打陈某的背部,其他人对陈某或勒脖子或拳打脚踢。陈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式水果刀(刀身长8.5
钟宣律师邀请您阅读全文
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发布时间: 2018-11-18
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检例第42号)【关键词】强奸罪 猥亵儿童罪 情节恶劣 公共场所当众【基本案情】被告人齐某,男,1969年1月出生,原系某县某小学班主任。2011年夏天至2012年10月,被告人齐某在担任班主任期间,利用午休、晚自习及宿舍查寝等机会,在学校办公室、教室、洗澡堂、男生宿舍等处多次对被害女童A(10岁)、B(10岁)实施奸淫、猥亵,并以带A女童外出看病为由,将其带回家中强奸。齐某还在女生集体宿舍等地多次猥亵被害女童C(11岁)、D(11岁)、E(10岁),猥亵被害女童F(11岁)、G(11岁)各一次。【要旨】1.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被害人陈述稳定自然,对于细节的描述符合正常记忆认知、表达能力,被告人辩解没有证据支持,结合生活经验对全案证据进行审查,能够形成完整证明体系的,可以认定案件事实。2.奸淫幼女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
钟宣律师邀请您阅读全文
第十批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发布时间: 2018-07-12
朱炜明操纵证券市场案(检例第39号)【关键词】操纵证券市场“抢帽子”交易公开荐股【基本案情】被告人朱炜明,男,1982年7月出生,原系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龙华西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国开证券营业部)证券经纪人,上海电视台第一财经频道《谈股论金》节目(以下简称《谈股论金》节目)特邀嘉宾。2013年2月1日至2014年8月26日,被告人朱炜明在任国开证券营业部证券经纪人期间,先后多次在其担任特邀嘉宾的《谈股论金》电视节目播出前,使用实际控制的三个证券账户买入多支股票,于当日或次日在《谈股论金》节目播出中,以特邀嘉宾身份对其先期买入的股票进行公开评价、预测及推介,并于节目首播后一至二个交易日内抛售相关股票,人为地影响前述股票的交易量和交易价格,获取利益。经查,其买入股票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2094.22万余元,卖出股票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2169.70万余元,非法获利75.48万余元。【要旨】证
钟宣律师邀请您阅读全文
第九批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发布时间: 2017-10-17
李丙龙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检例第33号)【关键词】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 劫持域名【基本案情】被告人李丙龙,男,1991年8月生,个体工商户。被告人李丙龙为牟取非法利益,预谋以修改大型互联网网站域名解析指向的方法,劫持互联网流量访问相关赌博网站,获取境外赌博网站广告推广流量提成。2014年10月20日,李丙龙冒充某知名网站工作人员,采取伪造该网站公司营业执照等方式,骗取该网站注册服务提供商信任,获取网站域名解析服务管理权限。10月21日,李丙龙通过其在域名解析服务网站平台注册的账号,利用该平台相关功能自动生成了该知名网站二级子域名部分DNS(域名系统)解析列表,修改该网站子域名的IP指向,使其连接至自己租用境外虚拟服务器建立的赌博网站广告发布页面。当日19时许,李丙龙对该网站域名解析服务器指向的修改生效,致使该网站不能正常运行。23时许,该知名网站经技术排查恢复了网站正常运行。11月25日,
钟宣律师邀请您阅读全文
第八批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发布时间: 2017-01-04
许建惠、许玉仙民事公益诉讼案(检例第28号)【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修复 虚拟治理成本法【基本案情】许建惠,男,1962年4月1日生。许玉仙,女,1965年5月15日生。2010年上半年至2014年9月,许建惠、许玉仙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东方村租用他人厂房,在无营业执照、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废树脂桶和废油桶的清洗业务。洗桶产生的废水通过排污沟排向无防渗漏措施的露天污水池,产生的残渣被堆放在污水池周围。2014年9月1日,公安机关在许建惠、许玉仙洗桶现场查获废桶7789只,其中6289只尚未清洗。经鉴定,未清洗的桶及桶内物质均属于危险废物,现场地下水、污水池内废水以及污水池四周堆放的残渣、污水池底部沉积物中均检出铬、锌等多种重金属和总石油烃、氯代烷烃、苯系物等多种有机物。2015年6月17日,许建惠、许玉仙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
钟宣律师邀请您阅读全文
第七批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发布时间: 2016-08-11
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检例第24号) 【关键词】 适用法律错误 刑事抗诉 援引法定刑 情节特别严重【基本案情】 马乐,男,1982年8月生。2011年3月9日至2013年5月30日期间,马乐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经理,全权负责投资基金投资股票市场,掌握了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的标的股票、交易时点和交易数量等未公开信息。马乐在任职期间利用其掌控的上述未公开信息,操作自己控制的“金某”“严某进”“严某雯”三个股票账户,通过临时购买的不记名神州行电话卡下单,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先于、同期或稍晚于其管理的“博时精选”基金账户,买卖相同股票76只,累计成交金额人民币10.5亿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9120246.98元。【诉讼过程】 2013年6月21日中国证监会决定对马乐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立案稽查,交深圳证监局办理。2013年7月17日,马乐到广
钟宣律师邀请您阅读全文
第六批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发布时间: 2016-08-11
马世龙(抢劫)核准追诉案 (检例第20号)【关键词】 核准追诉 后果严重 影响恶劣【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马世龙,男,1970年生,吉林省公主岭市人。1989年5月19日下午,犯罪嫌疑人马世龙、许云刚、曹立波(后二人另案处理,均已判刑)预谋到吉林省公主岭市苇子沟街獾子洞村李树振家抢劫,并准备了面罩、匕首等作案工具。5月20日零时许,三人蒙面持刀进入被害人李树振家大院,将屋门玻璃撬开后拉开门锁进入李树振卧室。马世龙、许云刚、曹立波分别持刀逼住李树振及其妻子王某,并强迫李树振及其妻子拿钱。李树振和妻子王某喊救命,曹立波、许云刚随即逃离。马世龙在逃离时被李树振拉住,遂持刀在李树振身上乱捅,随后逃脱。曹立波、许云刚、马世龙会合后将抢得的现金380余元分掉。李树振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核准追诉案件办理过程】 案发后马世龙逃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打工。公安机关没有立案,也未对马世龙采取强制措施。201
钟宣律师邀请您阅读全文
第五批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发布时间: 2016-08-11
陈邓昌抢劫、盗窃,付志强盗窃案 (检例第17号) 【关键词】 第二审程序刑事抗诉入户抢劫 盗窃罪 补充起诉【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邓昌,男,贵州省人,1989年出生,无业。被告人付志强,男,贵州省人,1981年出生,农民。一、抢劫罪2012年2月18日15时,被告人陈邓昌携带螺丝刀等作案工具来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澜石石头后二村田边街10巷1号的一间出租屋,撬门进入房间盗走现金人民币100元,后在客厅遇到被害人陈南姐,陈邓昌拿起铁锤威胁不让其喊叫,并逃离现场。二、盗窃罪1.2012年2月23日,被告人付志强携带作案工具来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井溢村398号302房间,撬门进入房间内盗走现金人民币300元。2.2012年2月25日,被告人付志强、陈邓昌密谋后携带作案工具到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井溢村287号502出租屋,撬锁进入房间盗走一台华硕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905元)。后二人以13
钟宣律师邀请您阅读全文
第四批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发布时间: 2016-08-11
柳立国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检例第12号) 【关键词】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要旨】 明知对方是食用油经销者,仍将用餐厨废弃油(俗称“地沟油”)加工而成的劣质油脂销售给对方,导致劣质油脂流入食用油市场供人食用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明知油脂经销者向饲料生产企业和药品生产企业等单位销售豆油等食用油,仍将用餐厨废弃油加工而成的劣质油脂销售给对方,导致劣质油脂流向饲料生产企业和药品生产企业等单位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相关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基本案情】 被告人柳立国,男,山东省人,1975年出生,原系山东省济南博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汇公司)、山东省济南格林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公司)实际经营者。被告人鲁军,男,山东省人,1968年出生,原
钟宣律师邀请您阅读全文
第三批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发布时间: 2016-08-11
李泽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 (检例第9号) 【关键词】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要旨】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选择性罪名。编造恐怖信息以后向特定对象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恐怖信息以后向不特定对象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对于实施数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行为的,不实行数罪并罚,但应当将其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相关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泽强,男,河北省人,1975年出生,原系北京欣和物流仓储中心电工。2010年8月4日22时许,被告人李泽强为发泄心中不满,在北京市朝阳区小营北路13号工地施工现场,用手机编写短信“今晚要炸北京首都机场”,并向数十个随意编写的手机号码发送。天津市的彭某收到短信后于2010年8月5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
钟宣律师邀请您阅读全文
全国咨询热线
微信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