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批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

发布时间: 2022-02-14

社区矫正对象孙某某撤销缓刑监督案(检例第131号)【关键词】社区矫正监督违反规定外出、出境调查核实撤销缓刑【要旨】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机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社区矫正对象等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保证社区矫正活动依法进行。人民检察院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应当综合运用查阅档案、调查询问、信息核查等多种方式,查明社区矫正中是否存在违法情形,精准提出监督意见。对宣告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结合违法违规的客观事实和主观情节,准确认定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予撤销缓刑情形。对符合撤销缓刑情形但社区矫正机构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纠正意见;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普遍性、倾向性违法问题或者有重大隐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建议。【基本案情】社区矫正对象孙某某,男,1978年9月出生,2016年7月6日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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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批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

发布时间: 2021-12-23

李某滨与李某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支持起诉案(检例第122号)【关键词】残疾人权益保障支持起诉监护人侵权协助收集证据【要旨】因监护人侵害智力残疾的被监护人财产权,智力残疾人诉请赔偿损失存在障碍而请求支持起诉的,检察机关可以围绕法定起诉条件协助其收集证据,为其起诉维权提供帮助。在支持起诉程序中,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支持起诉职能,保障当事人平等行使诉权。【基本案情】李某滨系三级智力残疾人,日常生活由弟弟李某峰照料。2017年1月24日,李某峰以李某滨监护人身份与案外人季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登记在李某滨名下并实际为其所有的一套房屋以130万元价款出售给季某。签约后,售房款130万元转入李某峰银行账户内,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季某名下。2017年8月23日,李某峰又将该售房款转入其个人名下另一银行账户内。2018年12月17日,李某峰因肝脏疾病住院治疗。2018年12月24日,李某峰与妻子杨某敏协议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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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批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

发布时间: 2021-12-09

白静贪污违法所得没收案(检例第127号)【关键词】违法所得没收证明标准鉴定人出庭举证重点【要旨】检察机关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应有证据证明申请没收的财产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犯罪所得,或者能够排除财产合法来源的可能性。人民检察院出席申请没收违法所得案件庭审,应当重点对于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进行举证。对于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可以申请鉴定人出庭。【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白静,男,A国有银行金融市场部投资中心本币投资处原处长。利害关系人邢某某,白静亲属。诉讼代理人牛某,邢某某儿子。2008至2010年间,白静伙同樊某某(曾任某国有控股的B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固定收益证券总部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证券总部销售交易部总经理等职务,另案处理)等人先后成立了甲公司及乙公司,并在C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上述两公司开设了资金一般账户和进行银行间债券交易的丙类账户。白静、樊某某利用各自在A银行、B证券公司负责债券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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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批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

发布时间: 2021-09-27

某材料公司诉重庆市某区安监局、市安监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检察监督案(检例第116号)【关键词】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行政处罚释法说理【要旨】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人民检察院化解行政争议应当注重释法说理,有效回应当事人诉求,解心结、释法结。【基本案情】2017年5月,重庆某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材料公司)与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材料公司向建设公司承建的某项目提供防火卷帘门,并负责安装调试。2017年8月18日,材料公司职工程某到现场对车库防火卷帘门进行安装调试时,承担其他施工任务的某装饰设计工程公司(以下简称设计公司)职工苟某因施工放线需要,按动卷帘门起升启动按钮,导致程某卷入卷帘门窒息死亡。2017年9月26日,重庆市某区城乡建设委员会依据《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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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批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

发布时间: 2021-09-02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诉海南A公司等三被告非法向海洋倾倒建筑垃圾民事公益诉讼案(检例第111号)【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海洋倾废联合调查检察建议二审出庭【要旨】对于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行政机关的履职行为不能有效维护公益,又未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益诉讼案件二审开庭,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与下级检察机关共同参加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发表意见等,积极履行出庭职责。【基本案情】2018年,海口B公司中标美丽沙项目两地块土石方施工工程后,将土石方外运工程分包给海南A公司。陈某(A公司实际控制人)以A公司的名义申请临时码头,虚假承诺将开挖的土石方用船运到湛江市某荒地进行处置,实际上却组织人员将工程固废倾倒于海口市美丽沙海域。【发现线索和调查核实】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在“12345”平台发现,群众多次举报有运泥船在美丽沙海域附近倾倒废物,随后通过多次蹲点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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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批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

发布时间: 2021-05-10

江苏某银行申请执行监督案(检例第108号)【关键词】执行案件案外人保证责任执行行为异议程序指引错误执行监督【要旨】质权人为实现约定债权申请执行法院解除对质物的冻结措施,向法院承诺对申请解除冻结错误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该承诺不是对出质人债务的保证,人民法院不应裁定执行其财产。对人民法院错误裁定执行其财产的行为不服提出的异议是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对该异议裁定不服的救济途径为复议程序而非执行异议之诉。【基本案情】2014年7月9日,某银行与某公司签订《最高额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约定承兑最高限额不超过1000万元。同日,毛某芹与某银行签订《质押合同》,约定毛某芹以其名下某银行开具的2张存单共计1000万元对前述承兑合同项下借款提供质押担保,约定若主债权到期(包括提前到期)债务人未予清偿的,某银行有权实现质权;质押期限为2014年7月9日至2015年1月9日。当日,毛某芹向某银行交付上述质押存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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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批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

发布时间: 2021-03-03

胡某某抢劫案(检例第103号)【关键词】抢劫在校学生附条件不起诉调整考验期【要旨】办理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应当准确把握其与不起诉的界限。对于涉罪未成年在校学生附条件不起诉,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原则,找准办案、帮教与保障学业的平衡点,灵活掌握办案节奏和考察帮教方式。要阶段性评估帮教成效,根据被附条件不起诉人角色转变和个性需求,动态调整考验期限和帮教内容。【基本案情】被附条件不起诉人胡某某,男,作案时17周岁,高中学生。2015年7月20日晚,胡某某到某副食品商店,谎称购买饮料,趁店主方某某不备,用网购的电击器杵方某某腰部索要钱款,致方某某轻微伤。后方某某将电击器夺下,胡某某逃跑,未劫得财物。归案后,胡某某的家长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获得谅解。【检察机关履职过程】(一)补充社会调查,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案件提请批准逮捕后,针对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不能充分反映胡某某犯罪原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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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批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

发布时间: 2021-02-08

案例一:邓秋城、双善食品(厦门)有限公司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检例第98号)【关键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食品安全 上下游犯罪 公益诉讼【要旨】办理侵犯注册商标类犯罪案件,应注意结合被告人销售假冒商品数量、扩散范围、非法获利数额及在上下游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因素,综合判断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在认定犯罪的主观明知时,不仅考虑被告人供述,还应综合考虑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交易价格等客观行为,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利益的情形,可以建议相关社会组织或自行提起公益诉讼。【基本案情】被告人邓秋城,男,1981年生,广州市百益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益公司)负责人。被告单位双善食品(厦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善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被告人陈新文,男,1981年生,双善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甄连连,女,1984年生,双善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张泗泉,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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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批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

发布时间: 2021-01-27

余某某等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重大责任事故案(检例第94号)【关键词】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关联案件办理追诉漏罪漏犯检察建议【要旨】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要根据案发原因及涉案人员的职责和行为,准确适用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要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依法追诉漏罪漏犯,准确认定责任主体和相关人员责任,并及时移交职务违法犯罪线索。针对事故中暴露出的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漏洞和监管问题,要及时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落实整改。【基本案情】被告人余某某,男,湖北A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A化工集团)原董事长、当阳市B矸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简称B矸石发电公司,该公司由A化工集团投资控股)原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张某某,男,A化工集团物资供应公司原副经理。被告人双某某,男,B矸石发电公司原总经理。被告人赵某某,男,A化工集团原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被告人叶某某,男,A化工集团生产部原部长。被告人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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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批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

发布时间: 2020-12-22

最高检发布4件涉非公经济立案监督指导性案例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2日12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涉非公经济立案监督”为主题发布第二十四批指导性案例,指导全国检察机关加大刑事立案监督办案力度,依法保护非公企业合法权益。此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共4件,分别为许某某、包某某串通投标立案监督案,温某某合同诈骗立案监督案,上海甲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吕某拒不执行判决立案监督案,丁某某、林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立案监督案。最高检第十检察厅厅长徐向春介绍,2019年7月至今年3月,最高检部署开展了涉非公经济案件立案监督专项活动,专门解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特别是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等问题。专项活动期间,各地检察机关共办理涉非公经济立案监督案件3472件,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立案或者不立案理由通知书2077份,认为公安机关理由不成立,监督撤销案件和监督立案1150件,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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