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批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发布时间: 2023-04-04
陈某诉江苏省某市人社局撤销退休审批检察监督案(检例第167号)【关键词】行政检察 抗诉 职工退休年龄 劳动者权益保护 社会治理【要旨】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应当依据所从事的岗位类型依法确定。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发现行政机关未依照国家关于企业职工管理从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的要求审批退休,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予以错误维持的,应当依法监督。针对办案发现的企业职工退休审批中存在的违反法律政策的问题,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相关行政机关加强沟通磋商,推动规范完善企业职工退休审批标准和程序,促进依据岗位类型确定退休年龄的国家政策有效落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基本案情】陈某,女,1964年4月出生。1981年经招工成为江苏省某市印染厂职工,2001年7月经招聘进入某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某投资公司工作。2005年起,某投资公司多次行文,委派陈某到其下属的石化公司、纺织公司任财务科长、财务部副经理、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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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批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发布时间: 2023-03-01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十三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经2023年2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一百一十三次会议决定,现将防止未成年人滥用药物综合司法保护案等四件案例(检例第171—174号)作为第四十三批指导性案例(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主题)发布,供参照适用。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2023年2月24日防止未成年人滥用药物综合司法保护案(检例第171号)【关键词】综合履职 附条件不起诉 行政公益诉讼 滥用药物 数字检察【要旨】检察机关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应当统筹发挥多种检察职能,通过一体融合履职,加强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对有滥用药物问题的涉罪未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时,可以细化戒瘾治疗措施,提升精准帮教的效果。针对个案中发现的社会治理问题,充分运用大数据分析,深挖类案线索,推动堵漏建制、源头保护,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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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批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发布时间: 2022-09-26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十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经2022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四次会议通过,现将吉林省检察机关督促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等四件案例(检例第162-165号)作为第四十批指导性案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主题)发布,供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2022年9月19日吉林省检察机关督促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检例第162号)【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抗诉【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中的“监督管理职责”,不仅包括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职责,也包括行政机关为避免公益损害持续或扩大,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运用公共权力、使用公共资金等对受损公益进行恢复等综合性治理职责。上级检察机关对于确有错误的生效公益诉讼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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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批指导性案例(万峰湖专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发布时间: 2022-09-22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十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经2022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七次会议决定,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万峰湖流域生态环境受损公益诉讼案(检例第166号)作为第四十一批指导性案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主题)发布,供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2022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万峰湖流域生态环境受损公益诉讼案(检例第166号)【关键词】流域生态环境治理跨区划公益损害以事立案一体化办案检察听证诉源治理【要旨】对于公益损害严重,且违法主体较多、行政机关层级复杂,难以确定具体监督对象的,检察机关可以基于公益损害事实立案。对于跨两个以上省或者市、县级行政区划的生态环境公益损害,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立案。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采用检察一体化办案模式,依法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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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批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发布时间: 2022-08-29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九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经2022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八次会议决定,现将陈某某刑事申诉公开听证案等四件案例(检例第158—161号)作为第三十九批指导性案例(刑事申诉公开听证主题)发布,供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2022年7月21日陈某某刑事申诉公开听证案(检例第158号)【关键词】刑事申诉大检察官主持听证刑民交叉释法说理矛盾化解应听证尽听证【要旨】检察机关办理疑难复杂和争议较大的刑事案件应当坚持“应听证尽听证”,做到厘清案情、释明法理、化解矛盾、案结事了。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听证,重在释法说理,解开“心结”,引导当事人理解、认同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主办检察官主持听证,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可当场宣布处理决定并阐明理由。在听证员评议时,主办检察官可结合听证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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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批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发布时间: 2022-07-15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八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经2022年5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九次会议决定,现将李某荣等七人与李某云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等四件案例(检例第154—157号)作为第三十八批指导性案例(民事生效裁判监督主题)发布,供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2022年6月28日李某荣等七人与李某云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检例第154号)【关键词】民间借贷举证责任司法鉴定抗诉【要旨】检察机关办理民间借贷纠纷监督案件应当全面、客观地审查证据,加强对借款、还款凭证等合同类文件以及款项实际交付情况的审查,确保相关证据达到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并就举证责任分配是否符合法定规则加强监督。对于鉴定意见应否采信,检察机关应当统筹考虑鉴定内容、鉴定程序、鉴定资质以及当事人在关键节点能否充分行使诉权等因素,结合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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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批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发布时间: 2022-06-24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七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经2022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一百零一次会议决定,现将王某贩卖、制造毒品案等四件案例(检例第150—153号)作为第三十七批指导性案例(新型毒品犯罪主题)发布,供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2022年6月21日王某贩卖、制造毒品案(检例第150号)【关键词】贩卖、制造毒品罪国家管制化学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品含量涉毒资产查处【要旨】行为人利用未列入国家管制的化学品为原料,生产、销售含有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成分的食品,明知该成分毒品属性的,应当认定为贩卖、制造毒品罪。检察机关办理新型毒品犯罪案件,应当审查毒品含量,依法准确适用刑罚。对于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及其孳息、收益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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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批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发布时间: 2022-04-18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六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经2022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七次会议决定,现将卢某诉福建省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道路交通行政处罚检察监督案等四件案例(检例第146—149号)作为第三十六批指导性案例(行政检察类案监督主题)发布,供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2022年3月3日卢某诉福建省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道路交通行政处罚检察监督案(检例第146号)【关键词】行政检察类案监督定罪量刑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抗诉统一执法司法标准【要旨】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行为人持有的所有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对行政执法与司法裁判存在适用法律不一致的共性问题,可以采取个案监督和类案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在监督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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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批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发布时间: 2022-03-07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对北京某公司侵犯儿童个人信息权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儿童个人信息权益行政公益诉讼案(检例第141号)【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侵犯儿童个人信息权益综合司法保护案件管辖【要旨】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注意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通过综合发挥未成年人检察职能,促推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网络运营者未依法履行网络保护义务,相关行政机关监管不到位,侵犯儿童个人信息权益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综合开展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网络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在多个检察机关均具有管辖权时,民事公益诉讼应当层报共同的上级检察机关指定管辖,行政公益诉讼一般由互联网企业注册地检察机关管辖。【基本案情】某App是北京某公司开发运营的一款知名短视频应用类软件。该App在未以显著、清晰的方式告知并征得儿童监护人明示同意的情况下,允许儿童注册账号,并收集、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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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批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发布时间: 2022-02-21
仇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检例第136号)【关键词】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情节严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旨】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中的“英雄烈士”,是指已经牺牲、逝世的英雄烈士。在同一案件中,行为人所侵害的群体中既有烈士,又有健在的英雄模范人物时,应当整体评价为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行为,不宜区别适用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和侮辱罪、诽谤罪。《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引起广泛传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民事诉讼的,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可以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基本案情】被告人仇某,男,1982年出生,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20年6月,印度军队公然违背与我方达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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