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批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发布时间: 2021-05-10
江苏某银行申请执行监督案(检例第108号)【关键词】执行案件案外人保证责任执行行为异议程序指引错误执行监督【要旨】质权人为实现约定债权申请执行法院解除对质物的冻结措施,向法院承诺对申请解除冻结错误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该承诺不是对出质人债务的保证,人民法院不应裁定执行其财产。对人民法院错误裁定执行其财产的行为不服提出的异议是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对该异议裁定不服的救济途径为复议程序而非执行异议之诉。【基本案情】2014年7月9日,某银行与某公司签订《最高额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约定承兑最高限额不超过1000万元。同日,毛某芹与某银行签订《质押合同》,约定毛某芹以其名下某银行开具的2张存单共计1000万元对前述承兑合同项下借款提供质押担保,约定若主债权到期(包括提前到期)债务人未予清偿的,某银行有权实现质权;质押期限为2014年7月9日至2015年1月9日。当日,毛某芹向某银行交付上述质押存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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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2021年05期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发〔2020〕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结合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有重要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7月31日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人民法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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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2021年05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20〕22号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服务和保障长江三角洲(以下简称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意见。1.切实增强为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自觉性、主动性、协同性、前瞻性。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并上升为国家战略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引领全国高质量发展、完善我国改革开放空间布局、打造我国发展强劲活跃增长极的重大战略举措。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深刻领会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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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与保障的意见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2021年05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与保障的意见法发〔2020〕19号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与保障,制定如下意见。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增强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与保障的责任担当1.深刻认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的重大意义。黄河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黄河流域是连接青藏高原、黄土高原和华北平原的生态廊道,是我国重要的经济地带和核心文化保护传承区,也是多民族聚居地和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区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对于促进沿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安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永续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影响。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肩负的神圣职责和重要使命,切实增强为黄河流域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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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福荣与北京鼎典泰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丁世国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21年05期
邢福荣与北京鼎典泰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丁世国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案【裁判摘要】 合伙协议就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的特别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其合法有效,合伙人应严格遵守该约定。合伙协议已经明确约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财产份额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在其他合伙人未同意合伙财产份额转让之前,当事人就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签订的转让协议成立但未生效。如其他合伙人明确不同意该合伙财产份额转让,则转让协议确定不生效,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履行力。当事人请求履行转让协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90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鼎典泰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郎家园10号49号楼4层402。 法定代表人:丁世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健,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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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的决定
司法解释发布时间: 2021-04-22 11:27:5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的决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1-04-22 11:27:5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的决定》已于2021年3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2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1日 法释〔2021〕9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修改《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 管辖的规定》的决定 (202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833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4月22日起施行) 根据审判实践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3次会议决定,对《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 “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 (一)证券、期货交易、营业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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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司法解释发布时间: 2021-03-26 16:42: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1-03-26 16:42:17 法释〔2021〕6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3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切实有效解决行政争议,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第二条 下列行政申请再审案件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一)在全国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 (二)在全国范围内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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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
司法解释发布时间: 2021-03-26 16:38: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1-03-26 16:38:26 法释〔2021〕5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 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1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2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为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依法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职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通过听取报告、召开会议、组织研究、下发文件等方式进行指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指导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释明,告知其以具体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能部门为被告。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城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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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司法解释发布时间: 2021-03-25 10:58: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1-03-25 10:58: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1年2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4日 法释〔2021〕3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合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结合国家赔偿审判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公民以人身权受到侵犯为由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本解释。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公民以人身权受到侵犯为由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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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专业审判职能 保障金融战略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正式发布
司法解释发布时间: 2021-03-16 18:47:09
发挥专业审判职能 保障金融战略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正式发布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1-03-16 18:47:09 为服务和保障国家金融管理中心建设,进一步明确北京金融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于今日正式发布。 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规定》出台是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设立北京金融法院的方案》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北京金融法院的决定》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北京法院在金融审判专业化方面进行了多方位探索,已基本形成相对完整的金融审判组织体系和有效的审判工作机制,积累了丰富的金融审判实践经验,具有较好的审判队伍人才基础。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调研北京金融审判实际,通过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等方式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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