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司法解释发布时间: 2020-12-30 21:20:4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0-12-30 21:20:4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法释〔2020〕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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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司法解释发布时间: 2020-12-30 21:20: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0-12-30 21:20: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法释〔2020〕2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物权编的解释(一) (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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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司法解释发布时间: 2020-12-30 21:20: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0-12-30 21:20: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法释〔2020〕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继承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宣告死亡的,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八条规定确定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第二条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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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司法解释发布时间: 2020-12-30 20:50: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0-12-30 20:50: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已于2020年12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法释〔2020〕15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202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821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就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有关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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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司法解释发布时间: 2020-12-30 20:44:5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0-12-30 20:44:5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20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法释〔2020〕16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823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实施民法典,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现决定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等116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目录附后)。 本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韩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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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批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发布时间: 2020-12-22
最高检发布4件涉非公经济立案监督指导性案例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2日12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涉非公经济立案监督”为主题发布第二十四批指导性案例,指导全国检察机关加大刑事立案监督办案力度,依法保护非公企业合法权益。此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共4件,分别为许某某、包某某串通投标立案监督案,温某某合同诈骗立案监督案,上海甲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吕某拒不执行判决立案监督案,丁某某、林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立案监督案。最高检第十检察厅厅长徐向春介绍,2019年7月至今年3月,最高检部署开展了涉非公经济案件立案监督专项活动,专门解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特别是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等问题。专项活动期间,各地检察机关共办理涉非公经济立案监督案件3472件,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立案或者不立案理由通知书2077份,认为公安机关理由不成立,监督撤销案件和监督立案1150件,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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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批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发布时间: 2020-12-14
刘远鹏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不起诉)案(检例第85号)【关键词】民营企业创新产品强制标准听证不起诉【要旨】检察机关办理涉企案件,应当注意保护企业创新发展。对涉及创新的争议案件,可以通过听证方式开展审查。对专业性问题,应当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沟通,充分听取行业意见和专家意见,促进完善相关行业领域标准。【基本案情】被不起诉人刘远鹏(化名),男,1982年5月出生,浙江动迈有限公司(化名)法定代表人。2017年10月26日,刘远鹏以每台1200元的价格将其公司生产的“T600D”型电动跑步机对外出售,销售金额合计5万余元。浙江省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产品质量抽查,委托浙江省家具与五金研究所对所抽样品的18个项目进行检验,发现该跑步机“外部结构”“脚踏平台”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被鉴定为不合格产品。2017年11月至12月,刘远鹏将研发的“智能平板健走跑步机”以跑步机的名义对外出售,销售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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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司法解释发布时间: 2020-12-09 10:50:4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0-12-09 10:50:4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0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8日 法释〔2020〕14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20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813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消费者因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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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秀英诉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再审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20年12期
夏秀英诉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再审案【裁判摘要】 若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的处理,和对一并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的处理,载于同一行政复议决定中,彼此可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仅就行政复议决定中有关行政赔偿请求的处理提出起诉,人民法院应遵循不告不理原则,不就行政复议决定中有关行政行为的处理进行审理和裁判。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再1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夏秀英,女,195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勇,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鹏菲,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新威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该市人民政府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子临,该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东,山东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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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
司法解释发布时间: 2020-11-27 11:40:3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0-11-27 11:40:3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已于2020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司法解释第一条、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三条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完成有关程序后,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生效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6日 法释〔2020〕13 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 的补充安排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第十一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经协商,作出如下补充安排: 一、《安排》所指执行内地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的程序,应解释为包括认可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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