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向外国送达涉外行政案件司法文书的通知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2004年09期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向外国送达涉外行政案件司法文书的通知法办〔2004〕3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我国法院审理的涉外行政案件将不断增加,为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我国法院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现可参照我国加入的海牙民商事送达公约,请求外国协助送达我国涉外行政案件司法文书。现就我国向外国送达涉外行政案件司法文书的做法通知如下:对于需要向海牙民商事送达公约成员国送达涉外行政案件司法文书的,可参照1965年订立于海牙的《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和我国内相关程序向有关外国提出司法协助请求,通过公约规定的途径送达。2004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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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农案件审判工作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通知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2004年08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农案件审判工作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通知法〔2004〕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从保障国民经济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的战略大局出发,相继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推动农业发展、维护农村稳定、促进农民增收的重大政策措施。为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切实维护农村的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涉农案件审判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涉农案件审判工作的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法院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审判人员认真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等十六大以来的有关文件,深刻领会党中央有关政策的精神实质,充分认识“三农”问题在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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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采取民事强制措施不得逐级变更由行为人的上级机构承担责任的通知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2004年08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采取民事强制措施不得逐级变更由行为人的上级机构承担责任的通知法〔2004〕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法院在执行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作为被执行人或者协助执行人的案件中,在依法对该金融机构采取民事强制措施,作出罚款或者司法拘留决定后,又逐级对其上级金融机构直至总行、总公司采取民事强制措施,再次作出罚款或者司法拘留决定,造成不良影响。为纠正这一错误,特通知如下:一、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对作为协助执行人的金融机构采取民事强制措施,应当严格依法决定,不得逐级变更由其上级金融机构负责。依据我院与中国人民银行于2000年9月4日会签下发的法发(2000)21号即《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第八条的规定,执行金融机构时逐级变更其上级金融机构为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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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现职法官不得担任仲裁员的通知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2004年08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现职法官不得担任仲裁员的通知法〔2004〕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就全国人大代表关于法官可否被仲裁委员会聘任,担任仲裁员的询问答复了全国人大代表。现将有关精神通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法官担任仲裁员,从事案件的仲裁工作,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超出了人民法院和法官的职权范围,不利于依法公正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官不得担任仲裁员;已经被仲裁委员会聘任,担任仲裁员的法官应当在本通知下发后一个月内辞去仲裁员职务,解除聘任关系。特此通知。2004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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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开展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2004年08期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开展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4〕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当前淫秽色情网站有泛滥、蔓延之势,严重危害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败坏社会道德风尚,诱发多种犯罪活动,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为有效清除淫秽色情网站,坚决打击网上淫秽色情活动,创造健康的网络环境,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从今年7月中旬至“十一”前,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行动。现就专项行动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党的十六大明确指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大力发展先进文化,支持健康有益文化,努力改造落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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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发展银行青海分行营业部诉青海农牧总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04年08期
农业发展银行青海分行营业部诉青海农牧总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前,债权人已在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对其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债权继续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保证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民二终字第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青海省分行营业部。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南关街57号。负责人:周海文,该营业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福祥,青海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省农牧生产资料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建国路23号。法定代表人:张海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占荣,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张衍光,青海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青海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农发行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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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能科技公司诉国泰君安证券公司委托管理资产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04年08期
西能科技公司诉国泰君安证券公司委托管理资产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资产管理人根据资产管理委托协议,在股市证券买卖交易中,基于商业判断而作出的正常投资行为,只要尽到了善良管理义务,不存在明显的过错,就不应承担交易损失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民二终字第1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西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科园大道科园大厦第三层306号房。法定代表人:王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安华,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法定代表人:祝幼一,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忠华,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陈凯,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西西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管理资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沪高民二(商)初字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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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南昌分行诉赛格信托公司江西证券交易部存款支付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04年08期
交通银行南昌分行诉赛格信托公司江西证券交易部存款支付纠纷案[裁判摘要]银行将应付款划入开户单位帐户后,又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和通知,履行法定协助义务,对有关款项予以冻结和扣划的,应认定已履行了付款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民二提字第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交通银行南昌分行,住所地南昌市永叔路25号。负责人:刘茂贵,行长。委托代理人:姚建新,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唐绍钧,北京伟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江西证券交易营业部,住所地南昌市苏圃路181号。负责人:吴雅枫,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俊涛,该单位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艾建华,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交通银行南昌分行(下称南昌交行)为与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江西证券交易营业部(下称海南赛格江西证交部)存款支付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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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行浦东分行诉中基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04年07期
建行浦东分行诉中基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有争议的合同文本经司法鉴定认定,一方当事人的签名系伪造,印章系变造,且经当事人举证和人民法院查证,均不能证明变造的印章为该当事人自己加盖或授意他人加盖,也不能证明该当事人有明知争议合同文本的存在而不予否认、或者在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过变造印章、或者明知他人使用变造印章而不予否认等情形,故不能认定或推定争议合同文本为该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民二终字第1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星园三区16-17号楼。法定代表人:薛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子鹤,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潘修平,北京市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东路201号。负责人:谢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翔,该行职员。委托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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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绿谷投资公司诉加拿大绿谷(国际)投资公司等股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04年07期
香港绿谷投资公司诉加拿大绿谷(国际)投资公司等股权纠纷案[裁判摘要]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变更必须报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应根据主管部门审批的结果确定股东的身份。当事人认为股权变更不当并要求变更审批结果的,应通过行政诉讼解决。当事人就此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变更其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股权的,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2)民四终字第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绿谷(国际)投资与管理有限公司( GREEN VALLEY(IN -TERNATIONAL)INVESTMENT&MAN-AGEMENTLTD.)。住所地,加拿大安大略省威洛戴尔威洛海兹街3号(#3 WILLOWHEIGHTS COURT WILLOWDALE,ON-TARIO,CANADA)。法定代表人:郝晓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志洪,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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