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通知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2004年05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通知法〔2004〕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各级人民法院认真履行行政审判职责,依法审理了大量的行政案件,审查执行了大量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积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效地监督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各项审判工作取得显著成就,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进程中发挥了突出的作用。当前,我国行政审判工作正在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党的十六大确立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要求行政审判在建设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进程和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要求行政审判承担新的司法审查职能,行政审判领域不断拓宽,社会影响日益增大;行政审判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人民群众对行政审判工作寄予厚望,行政审判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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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行为案件编号和收取案件受理费问题的批复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2004年04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行为案件编号和收取案件受理费问题的批复法〔2004〕17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诉前责令停止侵权案件如何编制案号和收取受理费的请示”(沪高法〔2003〕29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等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行为的案件是一类独立的新类型案件。为了便于司法统计,并正确表明这类案件的性质,应当将这类案件统一编号为“禁”字号。关于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行为案件的受理费问题,由于这类案件没有争议金额,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第三条第(五)项之规定,按每件交纳人民币500元至1000元案件受理费收取。此复。2004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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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2004年04期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法发〔2004〕9号为了加强对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职业纪律约束,规范法官和律师的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依法履行职责,共同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第二条 法官应当严格依法办案,不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利用各种关系、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审判进行的干涉或者施加的影响。律师在代理案件之前及其代理过程中,不得向当事人宣称自己与受理案件法院的法官具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并不得利用这种关系或者以法律禁止的其他形式干涉或者影响案件的审判。第三条 法官不得私自单方面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律师不得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第四条 法官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如果与本案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有亲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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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调卷函样式》的通知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2004年04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调卷函样式》的通知法发〔200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规范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出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如不能及时作出中止原判决执行的再审裁定,应在调取原审卷宗时通知执行法院或有关执行机构暂缓对原判决的执行,直至再审裁定作出为止。现将我院制定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调卷并暂缓执行函的样式印发给你们,请参照办理。2004年3月9日样式之一_____人民法院调卷函(审理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用)()字第 号_____人民法院:_____人民检察院对___人民法院()字第 号判决的__________(写明当事人及案由)_____纠纷一案提出抗诉。请你院自接本函之日,即通知下级执行法院、本院执行机构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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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法律发布时间: 2004年04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 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修改为“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之后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这一自然段相应地修改为:“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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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荣兰诉海科公司等清偿债务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04年04期
何荣兰诉海科公司等清偿债务纠纷案[裁判摘要]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为了避免债务人重复履行、错误履行债务或加重履行债务的负担。债权人以登报的形式通知债务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只要债权人实施了有效的通知行为,债权转让就应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民一终字第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市海科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郝纯路西侧。法定代表人:杨晓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忠杰,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荣奎,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荣兰,女,196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燕子山小区北区6号楼。委托代理人:于杰,女,197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玉函路36号。委托代理人:于福顺,男,196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燕子山东路52号。原审被告:东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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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伏运请求国家赔偿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04年04期
李伏运请求国家赔偿案[裁判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但持续至1995年1月1日以后,属于1994年12月31日以前应予赔偿的部分,当时没有规定的,应参照国家赔偿法规定按作出赔偿决定时的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2003)法委赔字第3号赔偿请求人:李伏运,男,1946年7月18日生,汉族,河南省长垣县人,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线街27号铁十二局物资处宿舍。赔偿义务机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李玉臻,院长。赔偿请求人李伏运于1999年6月6日以再审被宣告无罪为由,请求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其被侵犯人身自由3118天的赔偿金;赔偿500天的误工费、医药费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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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怀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04年03期
济南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怀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本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08次会议讨论决定)[裁判摘要]被告人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具有多次索贿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且为逃避法律制裁,在有关部门查处其涉嫌经济犯罪期间,仍继续向他人索贿,将索取的巨额贿赂用于企图阻止有关部门对其经济犯罪问题的查处,受贿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4)刑复字第15号被告人王怀忠,男,1946年8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毫州市,汉族,大学文化,原系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安徽省九届人大代表(2002年9月28日被罢免),曾任中共安徽省阜阳地委副书记、阜阳地区行政公署专员、中共阜阳地委书记、中共阜阳市委书记。住安徽省合肥市舒城路2号3栋102室。2002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在押。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怀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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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合肥市新站开发区支行诉安徽新长江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04年03期
建设银行合肥市新站开发区支行诉安徽新长江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对于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无效而适用合同法有效的,应适用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民二终字第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新长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东路85号。法定代表人:包先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岩,北京市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世贾,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合肥市新站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开发区万事达广场1号楼。负责人:王保安,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耿建生,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万晓蓓,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徽新长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合肥市新站开发区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民二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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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2004年03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法发〔200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各地法院行政案件案由的确定和表述不尽一致,有些法院在这方面作了积极的探索,积累了一些经验。为规范行政案件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和行政案件的特点,结合行政审判实践经验,现就有关行政案件案由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各级人民法院试行:一、行政案件案由的构成要素和确定方法行政案件的案由分为:作为类案件、不作为类案件、行政赔偿类案件。其确定方法如下:(一)作为类案件案由的构成要素和确定方法确定作为类案件案由的基本方法是划分案件的类别,以行政管理范围为“类”,以具体行政行为种类为“别”进行构造。案由的结构应当具备以下两个要素:1.行政管理范围。行政管理范围是指行政主体代表国家管理行政事务的领域。以行政管理范围作为行政案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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