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显志诉长春建工集团界定产权、返还财产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05年10期
裁判文书选登李显志诉长春建工集团界定产权、返还财产纠纷案【裁判摘要】一、法人内设部门因不具备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其设立不以是否有财产投入为前提;二、法人内设部门成立后采取何种性质的经营方式以及他人是否对其投入资产等均不能改变其法人内设部门的法律属性;三、出资者对法人出资后,仅能对其所持股份主张相应的股份权益,其出资为法人财产不可分割的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民二终字第1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明,男,汉族,1971年8月27日出生,住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水路6-14号。身份证号220104197108270357。委托代理人:李建华,吉林天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建工集团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王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建新,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王琪,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上诉人李显志、长春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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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达建材厂诉新益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05年10期
仁达建材厂诉新益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裁判摘要】根据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专利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凡是专利权人写入专利权利要求书的技术特征,都是必要的技术特征,都应当纳入技术特征对比之列。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民三提字第1号原审上诉人:大连新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开发区董家沟街道。法定代表人:孙长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蒋洪义,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瑾,该公司职员。原审被上诉人:大连仁达新型墙体建材厂,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博爱街32号。法定代表人:刘喜平,该厂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志舰,大连智慧专利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齐航,该厂职员。原审上诉人大连新益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益公司)与原审被上诉人大连仁达新型墙体建材厂(以下简称仁达厂)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19日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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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法律发布时间: 2005年09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三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第五条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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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代宜宁等人贩卖毒品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05年09期
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代宜宁等人贩卖毒品案【裁判摘要】因判处死刑未被核准而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一审、二审法院均应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原二审法院重新审判时未另行组成合议庭的,属审判程序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5)刑复字第84号被告人代宜宁,男,197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高中文化,无职业,住武汉市江汉区天门墩路406号4楼2号。2000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在押。被告人赵立彬,男,1975年4月4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嫩江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嫩江县门鲁河乡金岭村。2000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在押。被告人吕小莉,女,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山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乐山市五通桥区桥沟镇桥沟街7组。2000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在押。被告人董芝英,女,1982年9月6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钟山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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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乐自来水公司与工行五四支行借款担保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05年09期
长乐自来水公司与工行五四支行借款担保纠纷案【裁判摘要】一、保证人领取企业法人执照,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即使其经营活动具有一定的公共服务性质,亦不属于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二、保证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应依法对其所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所作保证是否受合同以外第三人影响的问题不涉及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亦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民二终字第2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乐市自来水公号。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城关公园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善隆,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郑为良,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晖,北京市赛德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福州市五四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162号。负责人:林荣锋,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晓江,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曦,福建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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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做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施行前有关工作的通知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2005年09期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做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施行前有关工作的通知司发通[ 2005]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于2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并发布,自10月1日起施行。《决定》是推动司法鉴定体制改革,规范和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学习,统一认识,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在中央统一部署下积极稳妥地做好《决定》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在《决定》发布至施行前的过渡期间,针对新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需要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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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保障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紧急通知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2005年09期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保障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紧急通知法[2005]1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近年来,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活动中侮辱、谩骂、围攻、殴打审判人员、检察人员等妨碍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现象时有发生。为此,中央政法委于2005年1月19日下发了《关于认真解决妨碍、报复政法干警依法履行职务问题的意见》(政法[2005]2号)。为切实解决妨碍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问题,保护司法人员的人身安全,保障司法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现就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认真解决妨碍、报复政法干警依法履行职务问题的意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保障工作开庭审判和出庭支持公诉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和检察权的重要司法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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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做好过渡期相关工作的通知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2005年08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做好过渡期相关工作的通知法发〔2005〕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做好过渡期的相关工作,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刻领会《决定》精神,坚决贯彻执行《决定》,促进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完善司法鉴定制度改革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决定》对我国司法鉴定工作进行了调整和改革,这对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解决当前司法鉴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树立人民法院中立、公正的司法形象具有重大意义。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认真组织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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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民法院关于转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等《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的通知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2005年08期
最高人民民法院关于转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等《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5〕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鉴于近一时期出现的民用航空系统飞行人员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涉及民航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新类型问题,具有特殊性,对此类纠纷的妥善处理,关系到民航飞行安全及国有资产保护,为此,经国务院同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会同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于2005年5月25日,就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飞行人员流动问题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民航人发〔2005〕104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意见》转发你院,请在审判工作中,参照《意见》确定的处理原则及培训费用计算标准,认真抓好涉及飞行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所引发的劳动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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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确定问题的通知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2005年08期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确定问题的通知高检会( 200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规范刑事赔偿案件的办理,及时执行生效的刑事赔偿决定,切实保障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现就确定赔偿义务机关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无罪,或者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依法应当赔偿的案件,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的如不是同一人民检察院,赔偿义务机关为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二、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二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或者发回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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