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检察院诉陈文兵故意伤害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05年07期
邢台市人民检察院诉陈文兵故意伤害案【裁判摘要】被告人受雇佣,召集并带领其他人去伤害被害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但鉴于被告人没有直接实施伤害被害人的行为,他人实施的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超出被告人的犯意,且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5)刑复字第 35号被告人陈文兵,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岚皋县城关镇方垭村。2003年11月13日被逮捕。现在押。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邢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文兵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04年5月8日以(2004)邢刑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文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陈文兵服判,不上诉。公诉机关认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陈文兵的量刑畸轻,提出抗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4日以(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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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馨源公司诉全威公司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05年07期
桂馨源公司诉全威公司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时,转让人虽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在诉讼前已经取得该证的,应认定转让合同有效。当事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未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对转让土地的投资开发未达到投资总额 25%以上的,属转让标的瑕疵,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民一终字第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柳州市全威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石路153号。法定代表人:刘全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旷,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茂隆,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柳州超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长青路29号。法定代表人:覃锦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茂隆,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旷,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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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香港公司诉宏业公司等担保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05年07期
中银香港公司诉宏业公司等担保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一、涉外合同的当事人选择解决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规避了我国的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的,其约定不发生法律效力。二、对外担保合同未按规定在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法应认定无效。对于造成合同无效,主债权人及担保人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民四终字第 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头宏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天山路25号宏业大厦6楼。法定代表人:桂真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晓伟,北京市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中环花园道一号中银大厦14楼。代表人:和广北,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张守志,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尧志,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头经济特区新业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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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检察院诉路国平故意杀人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05年06期
邢台市人民检察院诉路国平故意杀人案【裁判摘要】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但鉴于本案系民事纠纷引发,双方在起因上均有一定过错,且被告人在羁押期间有制止他人自杀的情节,对其判处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4)刑复字第160号被告人路国平,男,1979年8月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沙河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沙河市高店村。2000年4月17日被逮捕。现在押。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邢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路国平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02年6月22日以(2002)邢刑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路国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路利国(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邢台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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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公司广州办事处诉中山市工业原材料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05年06期
东方公司广州办事处诉中山市工业原材料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对于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质证。经质证后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民二终字第2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东风西路197号国际金融大厦东座十七楼。负责人:张子艾,该办事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光明,该办事处职员。委托代理人:季向红,北京博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工业原材料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中山三路京华酒店。法定代表人:卢侣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雄威,广东公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贺四平,广东公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城乡建设发展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华柏路23号。法定代表人:李润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倩媚,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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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信创业公司诉绿谷伟业公司等出资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05年06期
君信创业公司诉绿谷伟业公司等出资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均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对案件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承担举证不力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民二终字第2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宁夏君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开发区科技街7号101室。法定代表人:侯羽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磊,金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绿谷伟业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四川北路1688号2615室。法定代表人:吴同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峻岭,上海市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宁夏博尔泰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高新技术开发区4号路南15号路西。法定代表人:王忠效,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亮,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宁夏君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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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检察院诉查从余、黄保根非法买卖爆炸物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05年05期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检察院诉查从余、黄保根非法买卖爆炸物案【裁判摘要】被告人非法买卖炸药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但鉴于其确因生活所需非法买卖炸药,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4)刑复字第216号被告人查从余,男,195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铜陵县人,小学文化,铜陵市狮子山区西湖镇柴塘村石料厂放炮员,住铜陵市狮子山区西湖镇农林行政村。2003年11月5日被逮捕。现在押。被告人黄保根(又名黄宝根),男,196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铜陵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铜陵市狮子山区西湖镇农林行政村。2003年11月5日被逮捕。现在押。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审理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查从余、黄保根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一案,于2004年3月3日以(2004)狮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查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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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集团公司诉浙江省玉环县国土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05年05期
时间集团公司诉浙江省玉环县国土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根据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属于要约邀请,竞买人在竞买申请中提出报价,并按要约邀请支付保证金的行为,属于要约,双方当事人尚未形成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关系。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因出让公告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撤销公告后,造成竞买人在缔约阶段发生信赖利益损失的,应对竞买人的实际损失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民一终字第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时间房地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赤山东路321号。法定代表人:李卫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冠斌,北京市立方律师区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珠港镇城关玉兴东路。法定代表人:王伍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吴勇敏,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艳,北京市同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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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行北京分行诉利达海洋馆信用证垫款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05年05期
中行北京分行诉利达海洋馆信用证垫款纠纷案【裁判摘要】一、当事人之间并无真实的贸易背景,却以进口货物为名,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导致银行大量资金外流,损害国家利益的,应认定申请开证关系无效,担保人为此所作的担保亦应无效。二、当事人之间虽明确选择了有关国际惯例作为双方委托信用证开证关系的依据,但该惯例在适用上是排除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委托开证法律关系的,应适用国内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3)民四终字第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雅宝路8号亚太大厦。负责人:谢智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于帆,该行资产保全处处长。委托代理人:张怀舟,该行资产保全处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利达海洋生物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37号。法定代表人:宗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嘉毅,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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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青基业发展中心诉平原总公司期货交易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05年04期
中青基业发展中心诉平原总公司期货交易纠纷案【裁判摘要】期货交易会员单位,违反期货交易章程的规定,私自将交易席位租借他人,应对租借席位的交易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交易所依据交易规则先期代为承担违约责任后,有权向违约会员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经终字第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青基业投资发展中心。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大同路华能大厦七楼。法定代表人:唐荣汉,该发展中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盛旸,该发展中心职员。委托代理人:李镝,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平原实业发展有限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西外乡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刘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龙,四川致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四川和正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一段118号6楼。法定代表人:邹辉,该公司董事长。原审第三人:陈正正,现下落不明。上诉人中青基业发展中心、四川平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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