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70号:北京阳光一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习文有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发布时间: 2017-01-03 10:14:23

指导案例70号:北京阳光一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习文有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7-01-03 10:14:23 指导案例70号 北京阳光一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习文有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6年12月28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裁判要点 行为人在食品生产经营中添加的虽然不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和《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中的物质,但如果该物质与上述名单中所列物质具有同等属性,并且根据检验报告和专家意见等相关材料能够确定该物质对人体具有同等危害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4条 基本案情 被告人习文有于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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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安业集团有限公司诉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发布时间: 2017年01期

山西省安业集团有限公司诉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案【裁判摘要】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及时补偿原则和公平补偿原则。补偿问题未依法定程序解决前,被征收人有权拒绝交出房屋和土地。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最高法行再8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山西省安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双塔西街50号。法定代表人卫宝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俊杰,山西慧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雪林,山西省安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新建路69号。法定代表人耿彦波,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孟学俊,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郭家栋,山西省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再审申请人山西省安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业公司)诉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太原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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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航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南钢金易贸易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厦门市东方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发布时间: 2017年01期

厦门航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南钢金易贸易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厦门市东方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 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但书前的规定,仅仅适用于单纯的委托合同关系。实践中因委托合同产生的法律关系,往往不仅仅涉及委托关系,还可能涉及买卖、借贷以及担保等多重法律关系。在此情况下,如简单适用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但书前的规定,可能损害委托方合法权益,故应综合考虑全部案情,谨慎衡量,正确适用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222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南钢金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北街75号。 法定代表人:费 ,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亮,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福松,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厦门航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高崎南五路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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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万佳建材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发布时间: 2017年01期

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万佳建材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裁判摘要】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判断有关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应当考虑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如果某标志具有宗教含义,则无论相关公众是否能够普遍认知、该标志是否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即通常可以认为该标志的注册有害于宗教感情、宗教信仰或者民间信仰,具有不良影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最高法行再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大汶口。法定代表人:贾同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华,北京恒都(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山东万佳建材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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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司法文件

发布时间: 2017年01期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法发〔2016〕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试行)》予以印发,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16年7月26日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试行)为提升破产案件审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就破产案件信息公开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以下简称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破产案件(包括破产重整、破产清算、破产和解案件)审判流程信息以及公告、法律文书、债务人信息等与破产程序有关的信息统一在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布。 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应当使用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及时披露破产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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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

司法文件

发布时间: 2017年01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为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出如下意见。1. 遵循司法规律推进繁简分流。科学调配和高效运用审判资源,依法快速审理简单案件,严格规范审理复杂案件,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根据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社会影响等因素,选择适用适当的审理程序,规范完善不同程序之间的转换衔接,做到该繁则繁,当简则简,繁简得当,努力以较小的司法成本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2. 推进立案环节案件的甄别分流。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科学制定简单案件与复杂案件的区分标准和分流规则,采取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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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司法文件

发布时间: 2017年01期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6〕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 2016年6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探索的新经验、新做法,请分别及时报告中央主管部门。2016年7月20日 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要求,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依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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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 2016-12-26 10:00:16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6-12-26 10:00:1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6年11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8次会议、2016年12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6年12月23日 法释〔2016〕29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8次会议、201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8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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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 2016-12-22 17:13: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6-12-22 17:13: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9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6〕2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6年11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21日 为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切实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审理此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视为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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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 2016-12-19 19:53: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6-12-19 19:53: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8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三)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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