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活动中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2014年11期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活动中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法发〔2014〕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活动中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的若干规定》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2014年7月15日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活动中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的若干规定为规范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活动中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的工作,促进公正、高效、廉洁、文明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人民法院及其案件承办部门和办案人员在审判执行活动中应当严格执行廉政纪律,不断改进司法作风,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本院诉讼服务大厅、立案大厅、派出人民法庭等场所公布人民法院的纪律作风规定、举报受理电话和举报受理网址。第三条 在案件立案、审理程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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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2014年11期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案例1中华环保联合会、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与贵阳市乌当区定扒造纸厂水污染责任纠纷案(一)基本案情贵阳市乌当区定扒造纸厂(以下简称定扒纸厂)自2003年起经常将生产废水偷偷排入南明河或超标排放锅炉废气,多次受到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但该纸厂仍采取夜间偷排的方式逃避监管,向南明河排放污水。中华环保联合会、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定扒纸厂立即停排污水,消除危险并支付原告支出的合理费用。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清镇法院)受理案件的同时,即依原告申请采取了拍照、取样等证据保全措施,固定了证据,并裁定责令定扒纸厂立即停止排污。经法院委托贵阳市环境中心监测站对定扒纸厂排放的废水取样检测,废水中氨氮含量等指标均严重超过国家允许的排放标准,其排污口下游的南明河水属劣五类水质。经原告申请,法院协调由贵阳市两湖一库基金会从环境公益诉讼援助基金中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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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司法解释发布时间: 2014-10-31 12:53: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4-10-31 12:53: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已于2014年10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1月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10月31日 法释〔2014〕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2014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8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明确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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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纠正原生效的赔偿委员会...
司法解释发布时间: 2014-10-24 18:31: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纠正原生效的赔偿委员会决定应如何适用人身自由赔偿标准问题的批复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4-10-24 18:31: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纠正原生效的赔偿委员会决定应如何适用人身自由赔偿标准问题的批复》已于2014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6月30日 法释〔2014〕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纠正原生效的赔偿委员会 决定应如何适用人身自由赔偿标准问题的批复 (2014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1次会议通过) 吉林、山东、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在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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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司法解释发布时间: 2014-10-24 18:23: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4-10-24 18:23: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已于2014年4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3日 法释〔2014〕5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2014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1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程序,确保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合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对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书后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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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司法解释发布时间: 2014-10-21 16:46: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4-10-21 16:46: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4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8月21日 法释〔2014〕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1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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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司法解释发布时间: 2014-10-21 16:32:0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4-10-21 16:32:0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4年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8次会议、2014年6月1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9月1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4年8月12日 法释〔2014〕10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4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608次会议、2014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走私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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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司法解释发布时间: 2014-10-21 16:29: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4-10-21 16:29: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4年4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6月18日 法释〔2014〕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3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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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珠江铜厂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中兴五金冶炼厂、李烈芬加工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14年10期
广州珠江铜厂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中兴五金冶炼厂、李烈芬加工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当事人基于实际交易需要而签订合同,在特定条件下会作出特定的意思表示,只要其意思表示是真实的,且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即应当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民提字第153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中兴五金冶炼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和顺镇鹤峰村委会鹤峰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李烈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波,北京市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乔兆姝,北京市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州珠江铜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从化市高技术产业园工业大道17号。法定代表人:谢明允,该公司董事长。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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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聚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达州广播电视大学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14年10期
四川省聚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达州广播电视大学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应当依不动产登记簿的内容确定,不动产权属证书只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行政机关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但并未注销土地登记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仍然是土地登记档案中记载的权利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法律关系中的转让人以国有土地使用证被注销、其不再享有土地使用权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一终字第1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四川省聚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县南外镇开发区二号南北干道鸿福新村一楼19号。 法定代表人:廖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忻,四川金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兴剑,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达州广播电视大学(达州财贸学校),住所地四川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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