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司法文件

发布时间: 2014年03期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3〕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13年10月8日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根据全国组织工作会议、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和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的部署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提出以下意见。一、新形势下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加强队伍建设是实现公正司法的重要保障。长期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始终高举旗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继承中发展、在开拓中前进,全面加强法院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司法能力建设、纪律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为推动审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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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司法文件

发布时间: 2014年03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3〕1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因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贸仲)于2012年5月1日施行修订后的仲裁规则以及原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以下简称上海贸仲)、原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以下简称华南贸仲)变更名称并施行新的仲裁规则,致使有的当事人对仲裁规则的适用以及上述各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的权限等问题产生争议。各地人民法院陆续受理了因上述争议而引发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为统一裁判尺度,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案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对于因上述争议产生的当事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以及当事人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中国贸仲或者上海贸仲、华南贸仲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定之前,须经审判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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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

司法文件

发布时间: 2014年03期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案例1: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一)基本案情自2006年10月份以来,被告单位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以下简称“紫金山金铜矿”)所属的铜矿湿法厂清污分流涵洞存在严重的渗漏问题,虽采取了有关措施,但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该涵洞渗漏问题日益严重。紫金山金铜矿于2008年3月在未进行调研认证的情况下,违反规定擅自将6号观测井与排洪涵洞打通。在2009年9月福建省环保厅明确指出问题并要求彻底整改后,仍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整改措施不到位、不彻底,隐患仍然存在。2010年6月中下旬,上杭县降水量达349.7毫米。2010年7月3日,紫金山金铜矿所属铜矿湿法厂污水池HDPE防渗膜破裂造成含铜酸性废水渗漏并流入6号观测井,再经6号观测井通过人为擅自打通的与排洪涵洞相连的通道进入排洪涵洞,并溢出涵洞内挡水墙后流入汀江,泄漏含铜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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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 2014-02-27 16:26: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4-02-27 16:26: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已于2014年2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2月20日 法释〔2014〕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2014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的决定和修改后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决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法释〔2006〕3号,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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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 2014-02-27 16:19: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4-02-27 16:19: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1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2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1月9日 法释〔2014〕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1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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仕丰科技有限公司与富钧新型复合材料(太仓)有限公司、第三人永利集团有限公司解散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发布时间: 2014年02期

仕丰科技有限公司与富钧新型复合材料(太仓)有限公司、第三人永利集团有限公司解散纠纷案【裁判摘要】一、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既是公司解散诉讼的立案受理条件,同时也是判决公司解散的实质审查条件,公司能否解散取决于公司是否存在僵局且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实质条件,而不取决于公司僵局产生的原因和责任。即使一方股东对公司僵局的产生具有过错,其仍然有权提起公司解散之诉,过错方起诉不应等同于恶意诉讼。二、公司僵局并不必然导致公司解散,司法应审慎介入公司事务,凡有其他途径能够维持公司存续的,不应轻易解散公司。当公司陷入持续性僵局,穷尽其他途径仍无法化解,且公司不具备继续经营条件,继续存续将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法院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解散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四终字第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富钧新型复合材料(太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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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萍申请国家赔偿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发布时间: 2014年02期

马萍申请国家赔偿案【裁判摘要】公安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以票据诈骗犯罪所得赃款支付给本案赔偿请求人的高息部分予以追缴并返还被骗银行,其行为并无不当,且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予以确认,故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情形。赔偿请求人收取高息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善意取得情形。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国家赔偿决定书(2012)法委赔字第4号赔偿请求人:马萍,女,汉族,1958年1月11日出生,澳大利亚国籍,现住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68号聚龙花园2号楼5单元301室。委托代理人:常俊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广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赔偿义务机关:天津市公安局,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唐山道26号。法定代表人:武长顺,天津市公安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晓弋,天津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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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

司法文件

发布时间: 2014年02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法发〔2013〕9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于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新要求和新期待,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思想认识,始终把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主线1. 深刻认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重大现实意义。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报告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充分领会“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深刻涵义,全面认识践行司法为民,加强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对于树立人民法院良好形象,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宪法法律有效实施,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重大现实意义。2. 牢牢把握人民法院发展的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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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典型案例

司法文件

发布时间: 2014年02期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1鲍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利用教师身份侵害学生身心健康(一)基本案情被告人鲍某某,男,汉族,1966年4月3日出生,大专文化,小学教师。2010年9月,被告人鲍某某在某村小学担任被害女学生方某某(第一次被害时9岁)、徐某(第一次被害时10岁)、冯某某(第一次被害时10岁)、徐某某(第一次被害时9岁)、方某(第一次被害时10岁)、詹某某(第一次被害时9岁)、郭某某(第一次被害时10岁)的班主任或任课教师。2009年4月至2011年6月,鲍某某利用教师身份,以辅导学习、打扫卫生、打乒乓球等名义,先后将方某某、徐某、冯某某、徐某某、方某、詹某某、郭某某骗至学校器材室、办公室和油印室等处,强迫上述7名被害女学生观看淫秽图片和录像,趁机摸弄各被害人胸部、阴部,猥亵各被害人共计数十次;又以此方式,奸淫方某某、徐某、冯某某、徐某某、方某、詹某某共计数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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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司法文件

发布时间: 2014年02期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案例1:王某诉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合同代签名的法律后果【要点提示】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亲自签章。保险业务员代为签字,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行为的追认。《解释(二)》涉及条款:第三条第一款 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简要案情】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张某与投保人王某是同学关系。在张某向王某推销保险产品时,王某在外地出差,于是王某让张某到自己家中找自己的妻子收取保险费。张某遂到王某家中找到王某的妻子取得了保险费,并代替王某在投保书上签字。投保书所记载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王某,投保的险种为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期限为终生,交纳保险费期限为20年,每年应交纳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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