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三看”要素审查法
刑事典型案例发布时间: 2025-04-10 22:49:45
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三看”要素审查法 【引文】 合同诈骗罪中被告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可采取“三看”要素审查法,亦即一看履约能力,二看履约行为,三看事后态度。被告人缺乏履约能力,亦无实际履约行为,事后又无承担违约责任的表现,应认定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 【案号】 一审:(2012)宝刑初字第1884号刑事判决 二审:(2013)沪二中刑终字第145号刑事裁定 【基本案情】 某生物公司向某产业公司租赁位于上海市嘉定区的339号、359号、369号商铺,用于建设某生活广场。2011年8月至9月,某生物公司经理即被告人陆某在明知无能力建设某生活广场的情况下,与多人就369号商铺签订装饰工程承包协议,以收取工程保证金、定金等名义骗取他人钱款共计44.5万元。事后,被害人多次催讨钱款,陆某以不接电话等方式不予退还,并将办公室搬离。 【裁判结果】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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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行为中签订合同并收取对方的保证金后挪作他用时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刑事典型案例发布时间: 2025-04-09 22:21:05
融资行为中签订合同并收取对方的保证金后挪作他用时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引文】 对于民事活动中,虽有一定的欺骗行为,但不影响被害人通过民事途径进行救济的,不宜轻易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 【案号】 一审:(2013)石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 二审:(2015)冀刑二终字第26号刑事判决 【基本案情】 2011年7月,经审定,唐山市丰润区某村被列为新民居建设示范村。8月18日,该村村委会与被告人高某华任董事长、孙某海任总经理的鑫某公司签订意向书,准备在该村开发新民居房产项目。意向书主要内容是:1.鑫某公司应尽快办理新民居项目所需的各项手续,于当年8月17日向该村委会账户汇入400万元保证金,并于当年9月27日前再汇入4600万元启动资金,该村委会提供20亩临建用地。2.鑫某公司如不能在约定时间足额交纳启动资金,该村委会有权与他人另议新民居项目,一切临建物归该村委会所有,经确认临建物无债务后退还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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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56号: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潘某执行实施案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发布时间: 2025-04-08 09:26:20
指导性案例256号: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潘某执行实施案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25-04-08 09:26:20 指导性案例256号 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潘某执行实施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5年4月7日发布) 关键词 执行/执行实施/大量车位/业主优先/分零拍卖 执行实施要点 人民法院处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大量车位时,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在依法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首先满足小区业主的需要,综合考量所涉车位性质、小区车位配比、当事人合法权益等因素,制定切实可行的分零拍卖等处置方案。 基本案情 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7日作出(2021)渝0192民初442号民事判决: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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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55号:天水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明某执行实施案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发布时间: 2025-04-08 09:25:08
指导性案例255号:天水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明某执行实施案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25-04-08 09:25:08 指导性案例255号 天水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明某执行实施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5年4月7日发布) 关键词 执行/执行实施/抗拒执行/风险预告/自动履行 执行实施要点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其发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风险预告,告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督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 基本案情 天水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明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5日作出(2020)甘0503民初2444号民事判决:明某腾空、返还天水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案涉房屋,并支付相应房屋占用费、物业费等。宣判后,明某不服,提起上诉。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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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54号:厦门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福建某体育产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扣划实施案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发布时间: 2025-04-08 09:23:57
指导性案例254号:厦门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福建某体育产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扣划实施案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25-04-08 09:23:57 指导性案例254号 厦门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福建某体育产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扣划实施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5年4月7日发布) 关键词 执行/财产保全扣划实施/自动履行/审执衔接 执行实施要点 裁判生效后、立案执行前,被保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扣划其已被保全的款项用于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对于不存在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扣划裁定;通过上述程序债务得以全额清偿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被保全人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基本案情 在厦门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某健康公司)与福建某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某体育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中,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依厦门某健康公司的申请,于2024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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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53号:惠州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惠州市某水质净化有限公司、丘某炎执行实施案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发布时间: 2025-04-08 09:22:43
指导性案例253号:惠州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惠州市某水质净化有限公司、丘某炎执行实施案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25-04-08 09:22:43 指导性案例253号 惠州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惠州市某水质净化有限公司、丘某炎执行实施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5年4月7日发布) 关键词 执行/执行实施/指定执行/执行和解 执行实施要点 1.因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等因素导致执行工作不能有效推进,由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更便于依法及时有效开展执行工作的,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将案件指定由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2.被执行的财产涉及民生工程,且需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协助配合的,人民法院可以加强与相关部门协同联动,引导各方达成分期履行等和解协议,保留必要资金维持民生工程正常运转。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惠州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某实业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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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52号:浙江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系列执行实施案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发布时间: 2025-04-08 09:21:44
指导性案例252号:浙江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系列执行实施案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25-04-08 09:21:44 指导性案例252号 浙江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系列执行实施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5年4月7日发布) 关键词 执行/执行实施/指定执行/执破衔接 执行实施要点 1.同一被执行人涉及多起执行案件,不同人民法院已分别立案执行,由一个人民法院统一执行便于依法及时有效开展执行工作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统一执行。 2.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企业进入预重整程序的,可以将案件指定至具有破产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统一执行,推进执破衔接。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对浙江萧山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发支行(以下简称某银行银发支行)与浙江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某新材料公司)等12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调解书进行立案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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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51号:四川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执行实施案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发布时间: 2025-04-08 09:19:15
指导性案例251号:四川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执行实施案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25-04-08 09:19:15 指导性案例251号 四川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执行实施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5年4月7日发布) 关键词 执行/执行实施/知识产权/提级执行/执行和解 执行实施要点 1.行为类执行案件中,存在被执行人继续实施所涉侵权行为、涉及多起跨区域重大关联案件、需要上级人民法院统筹协调等情形,导致案件自执行立案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完毕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提级执行、督促执行等方式,推动案件执行。 2.对于拆除涉知识产权侵权生产设备等行为类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充分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引导双方达成和解,以被执行人支付技术许可使用费等形式代替拆除相关生产设备,促进相关生产设备的合法利用,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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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标准化的抗辩理由
刑事典型案例发布时间: 2025-04-06 17:44:38
合同诈骗罪的标准化的抗辩理由 【引文】 在经营活动中,如不能排除当事人违约抗辩理由的正当性,则不能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行为人使用真实身份签订合同,客观上具备履约能力,并有积极履行合同的行为,虽未全额支付货款但不能排除其抗辩理由的正当性,也不存在挥霍、隐匿财产等情形的,不能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案号】 一审:(2016)冀0281刑初304号刑事判决; 二审:(2017)冀02刑终473号刑事裁定; 再审:(2019)冀刑再5号刑事判决 【基本案情】 1997年12月31日,经江苏省徐州市工商局核准,徐州某冶金公司、徐州某钢铁厂合资成立徐州市某钢铁炉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徐州某钢铁公司),被告人李某胜为董事长兼公司法定代表人。1998年3月至1998年4月间,李某胜通过张某在遵化某经销处购买三次焦炭,李某胜按约定以现金和以物抵款的方式给付了大部分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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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所记载的股东资格,能否作为确认股东资格的凭证?
商事典型案例发布时间: 2025-04-05 22:16:31
公司章程所记载的股东资格,能否作为确认股东资格的凭证? 【引文】 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对确认股东则个都有着积极的作用。 关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姓名(名称)是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当股东发生变更时,需修改章程。因此,章程关于股东及其持股比例的记载,对于确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和股东权比例具有极高的证明效力。同时,由于章程是工商登记必须提交的文件之一,因此章程对于股东权的证明作用便转化为工商登记对于股东权的证明作用。 关于出资证明书。它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人证明自己已履行出资缴付义务的法律文件,也是投资人向公司申请将自己记入股东名册的重要依据。 关于股东名册。它与工商登记同样不具有设权效力,只具有证权功能,但两者的区别在于股东名册的证权功能体现在公司的内部关系中。 当三者所记载的事项发生冲突时,应以哪一个作为确认股东登记资格最有效力的载体? 【案号】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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