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规范毒品名称表述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司法文件

发布时间: 2015年02期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印发《关于规范毒品名称表述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法〔2014〕2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进一步规范毒品犯罪案件办理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关于规范毒品名称表述若干问题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4年8月20日关于规范毒品名称表述若干问题的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毒品犯罪案件办理工作,现对毒品犯罪案件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中的毒品名称表述问题提出如下规范意见。一、规范毒品名称表述的基本原则(一)毒品名称表述应当以毒品的化学名称为依据,并与刑法、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中的毒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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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知识产权法院法官选任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司法文件

发布时间: 2015年02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知识产权法院法官选任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法〔2014〕267号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现将《知识产权法院法官选任工作指导意见(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2014年10月28日知识产权法院法官选任工作指导意见(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以及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有关规定,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制定知识产权法院法官选任工作指导意见如下:一、知识产权法院法官选任工作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公开选任原则和注重实绩原则,并突出知识产权审判专业特点。二、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公开选任。其中,院长、副院长、庭长的选任工作,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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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司法文件

发布时间: 2015年02期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发生的暴力恐怖案件表现形式呈现多样化,且均与宗教极端犯罪活动有直接关系,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危害。为依法惩治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犯罪活动,有效防止暴力恐怖案件的发生,根据《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现就办理暴力恐怖、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正确把握办理案件的基本原则(一)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动机、主观目的、客观行为和危害后果,正确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严格依照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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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十起涉家庭暴力典型案例

司法文件

发布时间: 2015年02期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十起涉家庭暴力典型案例案例1女童罗某某诉罗某抚养权纠纷案--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止儿童虐待(一)基本案情2007年,原告余某某与被告罗某离婚,婚生女孩罗某某(2001年12月26日出生)由被告罗某抚养。2011年12月28日,原告向法院诉称,被告长期在外打工,女儿罗某某与祖母和大伯共同生活期间,罗某某经常遭受殴打和辱骂,且罗某某与离异的大伯同住一室,随时可能遭受性侵犯。原告向法院提供了女儿的伤情鉴定书及其要求与母亲共同生活的书信等证据,并请求法院判令变更女儿罗某某由原告抚养。诉讼过程中,罗某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二)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罗某某在与被申请人余某金、罗某衡共同生活期间多次无故遭受殴打,且有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为证。申请人罗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法裁定禁止被申请人余某金、罗某衡殴打、威胁、辱骂、骚扰、跟踪申请人罗某某,裁定有效期为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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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 2015-01-28 12:40:3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5-01-28 12:40:3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28日 法释〔2015〕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0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及时公正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等案件,推动审判工作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就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简称巡回法庭)审理案件等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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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一批)的决定

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 2015-01-15 15:17:3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一批)的决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5-01-15 15:17:3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一批)的决定 》已于2014年12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9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5年1月1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12日 法释〔2015〕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 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一批)的决定 (2014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639次会议通过)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对单独发布的有关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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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 2015-01-06 15:08: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5-01-06 15:08: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6日 法释〔2015〕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1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1月7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等法律的规定,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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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讯捷通讯连锁有限公司与四川蜀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发布时间: 2015年01期

成都讯捷通讯连锁有限公司与四川蜀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 一、判断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系本约还是预约的根本标准应当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当事人是否有意在将来订立一个新的合同,以最终明确在双方之间形成某种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对于当事人之间存在预约还是本约关系,不能仅孤立地以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协议之约定为依据,而是应当综合审查相关协议的内容以及当事人嗣后为达成交易进行的磋商和有关的履行行为等事实,从中探寻当事人真实意思,并据此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作出准确界定。 二、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之精神,处分行为有别于负担行为,解除合同并非对物进行处分的方式,合同的解除与否不涉及物之所有权的变动,而只与当事人是否继续承担合同所约定的义务有关。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提字第90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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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隆成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与湖北童霸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发布时间: 2015年01期

中山市隆成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与湖北童霸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裁判摘要】一、权利人与侵权人就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作出的事先约定,不构成权利人与侵权人之间的交易合同,故侵权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仅为侵权责任,不属于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情形。二、权利人与侵权人就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作出的事先约定,是双方就未来发生侵权时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所预先达成的一种计算方法。在无法律规定无效等情形下,人民法院可直接以权利人与侵权人的事先约定作为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提字第1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山市隆成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葵兴大道28号。法定代表人:黄英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清征,广东金剑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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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侵犯儿童权益犯罪典型案例

司法文件

发布时间: 2015年01期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侵犯儿童权益犯罪典型案例 一、陈孔佺故意杀人案(一)基本案情被告人陈孔佺因多次向前妻钟赛英催讨欠款无果,心生不满,扬言要杀死由其抚养的亲生女儿陈某某(被害人,时年5岁)以威胁钟赛英。2013年8月27日11时许,陈孔佺带陈某某乘坐摩托车外出,途中再次向钟赛英催讨欠款未果,遂将陈某某手脚拎起,头部朝下,连续往柏油路面撞击数下。陈某某当场口吐白沫,不省人事。陈孔佺见状顿感后悔,抱起陈某某乘坐摩托车来到霞浦县公安局水门派出所求救并投案。陈某某被民警送往医院抢救,因陈某某双侧额叶脑挫裂伤,硬膜外血肿,颅前窝、颅中窝、右侧额骨、左侧枕颞骨和右侧眼眶等多处骨折损伤,构成重伤,经抢救后脱离生命危险。(二)裁判结果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孔佺犯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霞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孔佺因家庭纠纷杀害自己的未成年女儿,致其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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