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与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大庆大丰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发布时间: 2020年11期

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与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大庆大丰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 买卖的货物交付后,买受人已经使用标的物且未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内提出质量异议,当出卖人要求买受人支付欠付货款、退还质保金时,买受人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主张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付款的,不予支持。 交付技术材料是卖方负有的从给付义务,卖方违反该义务,买方可以主张相应的违约责任。卖方违反从给付义务但并未影响买方对所买货物正常使用,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买方不能基于卖方违反从给付义务而拒绝履行给付货款的主给付义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1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创业新街14号科技创业园(园区)创新大厦219室。 法定代表人:庞洪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加力,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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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法拉瓦尔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 SWEP国际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发布时间: 2020年11期

阿尔法拉瓦尔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SWEP国际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裁判摘要】 一、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修改方式作为手段,应当着眼于实现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满足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以及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两大法律标准的立法目的,兼顾行政审查行为的效率与公平保护专利权人的贡献,而不宜对具体修改方式作出过于严格的限制,否则将使得对修改方式的限制纯粹成为对专利权人权利要求撰写不当的惩罚。 二、当权利要求的修改系将从属权利要求的全部或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补入其所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时,判断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是否扩大了原专利的保护范围,应以作为修改对象的原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为基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最高法知行终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阿尔法拉瓦尔股份有限公司(ALFA LAVAL CORPORATE AB)。住所地:瑞典王国伦德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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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南洋房地产有限公司、海南成功投资有限公司与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霖、海南金灿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发布时间: 2020年09期

海南南洋房地产有限公司、海南成功投资有限公司与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霖、海南金灿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案【裁判摘要】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功能,是为因不可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能参加诉讼,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存在错误且损害其民事权益的案外人提供救济。实践中,既要依法维护案外人的正当权利,也要防止滥用第三人撤销之诉导致损害生效裁判的稳定性。提起撤销之诉的案外人不能充分证明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实存在错误且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应当驳回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7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南洋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东方市二环南路西侧星海家园1单元701室。 法定代表人:李国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伟芳,海南海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璞,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成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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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泰恒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发布时间: 2020年06期

长春泰恒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长春市规划和自然 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因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出台导致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不能履行,以致一方当事人缔约目的不能实现,该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鉴于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不能履行及一方当事人缔约目的不能实现均无过错,故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仅判决返还已支付的价款及相应孳息,对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当事人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对于一方当事人为履行合同而支付的契税损失,在双方当事人对于案涉合同的解除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可由双方当事人基于公平原则平均分担。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9)最高法民再24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长春泰恒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太原东街1048号。 法定代表人:胡守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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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长春与庄士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李世慰、彭振傑及第三人湖南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发布时间: 2020年06期

周长春与庄士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李世慰、彭振傑 及第三人湖南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损害公司 利益责任纠纷案【裁判摘要】 在能够证明依法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司机关基本不存在提起诉讼的可能性,由原告履行前置程序已无意义的情况下,不宜以股东未履行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前置程序为由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最高法民终167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周长春,女,196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连福,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波萍,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庄士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中环遮打道18号历山大厦25楼。 代表人:庄家彬,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世慰,男,1937年1月19日出生,住香港特别行政区天后庙道。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彭振傑,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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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云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发布时间: 2020年05期

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 佛山市云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 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 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被诉侵权人举证证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属于现有技术,由此主张其行为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即构成现有技术抗辩。鉴于现有技术证据均早于专利申请日,为维护生效裁判既判力,规范诉讼秩序,避免对专利权人造成诉讼突袭并架空第一、二审诉讼程序,引导当事人在第一、二审程序中充分抗辩、解决纠纷,对于被诉侵权人在再审审查程序中首次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理由和证据,不应予以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最高法知民申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佛山市云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办事处霞石村委会新熹四路北2号(1号楼第二层、7号楼第四层) 法定代表人:陈小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粟晓南,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轶,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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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与山西朔州平鲁区华美奥崇升煤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发布时间: 2020年05期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与 山西朔州平鲁区华美奥崇升煤业有限公司等 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在最高额保证合同关系中,如果合同明确约定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包括主债权的数额和相应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人即应当依照约定对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保证责任,而不受主债权数额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9)最高法民终8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西大街16号。 负责人:曹志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超,北京市京师(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慧,北京市京师(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朔州平鲁区华美奥崇升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下面高乡下面高村。 法定代表人:马吉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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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梅州地中海酒店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发布时间: 2020年04期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梅州地中海酒店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委托贷款已纳入国家金融监管范围,由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并履行相应职责,另一方面又因其资金来源等特性与民间借贷存在相通之处,在不同方面体现出金融借款与民间借贷的特点。在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通过分析委托贷款更近似金融借款还是民间借贷的特点,进而确定可参照的规则。鉴于委托贷款系根据委托人的意志确定贷款对象、金额、期限、利率等合同主要条款,且委托人享有贷款利息收益等合同主要权利,同时考虑到委托贷款与民间借贷在资金来源相同的基础上亦可推定其资金成本大致等同,人民法院确定委托贷款合同的利率上限时应当参照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则。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再5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梅州地中海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边路望江楼。法定代表人:李琼,该公司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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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市燕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郑耀南、远东(厦门)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高俪珍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发布时间: 2020年04期

永安市燕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郑耀南、远东(厦门)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高俪珍第三人撤销之诉案【裁判摘要】作为普通债权人的第三人一般不具有基于债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事由,但如果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债务人相关财产处分行为符合合同法第七十四条所规定的撤销权条件,则依法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与该生效裁判案件的处理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从而具备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终88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永安市燕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五四路35号。法定代表人:雷远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键,福建金海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光东,福建金海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郑耀南,台湾地区居民,男,1949年11月28日出生,住台湾地区台北市中正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远东(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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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鑫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汤东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发布时间: 2020年03期

吉林鑫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汤东鹏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 人民法院依职权审查合同效力并予以释明,是引导当事人正确诉讼的基础。债务人到期未能清偿债务,重新与债权人达成合意以房抵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合法有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17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吉林鑫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万福街33号。 法定代表人:张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春光,吉林钟言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汤东鹏,男,汉族,1986年5月6日出生,住吉林省榆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传彬,吉林法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吉林鑫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汤东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吉民终297号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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