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明宏诉泉州南明置业有限公司、林树哲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19年07期
许明宏诉泉州南明置业有限公司、林树哲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以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审查提起确认公司决议无效之诉的当事人是否为适格原告。对于在起诉时已经 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和董事、监事职务的当事人提起的确认公司决议无效之诉, 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其是否符合与案件有 直接利害关系等起诉条件。 二、公司法意义上的董事会决议,是董事会根据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和表决程序,就审议事项经表决形成的反映董事会商业判断和独立意志的决议文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会对于合营一方根据法律规定委派和撤换董事之事项所作的记录性文件,不构成公司法意义上的董事会决议,亦不能成为确认公司决议无效之诉的对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7)最高法民终18 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明宏(曾用名许明良),男,1959 年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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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淑英、齐帅与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政府强制清除地上物并行政赔偿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19年06期
魏淑英、齐帅与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政府强制清除地上物并行政赔偿案【裁判摘要】 人民法院对于评估机构在诉讼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评估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5)行监字第192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新民市南郊路2号。 法定代表人邢鹏,市长。 委托代理人张浩,新民市交通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迟红英,辽宁申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魏淑英,女,汉族,住新民市新柳街。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齐帅,男,汉族,住新民市新柳街。 委托代理人张志强,辽宁毕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新民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新民市政府)因被申请人魏淑英、齐帅诉其强制清除地上物并行政赔偿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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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淑华与沈阳皇朝万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沈阳中一万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19年05期
赵淑华与沈阳皇朝万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沈阳中一万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裁判摘要】 消防安全事关人身、财产安全,属于社会公共利益,确保建筑物消防安全是建设单位的法定义务。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一般不具有检测所购房屋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能力,难以适用一般商品买卖合同在标的物交付后买受人应当及时检验产品质量的规则。 案涉责任人在不同时期的数个行为密切结合致使火灾发生,侵权行为、致害原因前后接继而非叠加,责任人对火灾的发生均有重大过失,但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建设单位并非主动积极的行为致受害人权益受损,不承担主要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依法或依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负有安全防范义务,应协助做好安全事故、隐患等的防范、制止或救助工作。第三人原因致损,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专业管理人的谨慎注意义务的,应在其能够预见和防范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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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中华环保联合会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19年04期
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 中华环保联合会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 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 【裁判摘要】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社会组织将实施环境污染行为的法人分支机构以及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一并列为被告提起诉讼,应当确认该法人系适格被告。在数个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时,应当遵循环境公益诉讼的特殊规律,将案件交由污染行为实施地、损害结果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便准确查明事实,依法确定责任,保障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8)最高法民再1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祁家豁子2号(南院)10号楼(友诚大厦)406室。 法定代表人:张伯驹,该研究所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玉来,北京环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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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海南悦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19年04期
厦门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 海南悦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双方债务均已到期属于法定抵销权形成的积极条件之一。该条件不仅意味着双方债务均已届至履行期,同时还要求双方债务各自从履行期届至到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时间段,应当存在重合的部分。在上述时间段的重合部分,双方债权均处于没有时效等抗辩的可履行状态,“双方债务均已到期”之条件即为成就,即使此后抵销权行使之时主动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亦不影响该条件的成立。 因被动债权诉讼时效的抗辩可由当事人自主放弃,故在审查抵销权形成的积极条件时,当重点考察主动债权的诉讼时效,即主动债权的诉讼时效届满之前,被动债权进入履行期的,当认为满足双方债务均已到期之条件;反之则不得认定该条件已经成就。 抵销权的行使不同于抵销权的形成。作为形成权,抵销权的行使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我国法律并未对法定抵销权的行使设置除斥期间。在法定抵销权已经有效成立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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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国威陶瓷电器有限公司、蒋国屏与常熟市林芝电热器件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19年03期
无锡国威陶瓷电器有限公司、蒋国屏与常熟市林芝电热器件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 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事实,选择以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计算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时,对于多部件或者多专利的被诉侵权产品,原则上不宜简单采用侵权产品销售总金额乘以侵权产品利润率的方式计算侵权获利,而需要考虑涉案专利对于侵权产品利润的贡献度,以“侵权产品销售总金额×利润率×专利技术对产品价值的贡献度”的方法进行计算。对于专利技术对产品价值的贡献度,可以结合涉案专利对产品的重要性等因素酌定。 在侵权行为可分的情况下,计算侵权损害赔偿时,如果既存在可以较为精确计算权利人损失或者侵权人获益的部分,又存在难以计算权利人损失或者侵权人获益的部分,可以对前者适用以权利人损失或者侵权人获益计算赔偿,对后者适用法定赔偿,以两者之和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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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与吉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19年03期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与 吉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侵权责任纠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 利益责任纠纷案 【裁判摘要】 侵权责任法保护民事主体合法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债权属于债权人合法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随意侵犯。债权发生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缺乏公示性。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应通过合同救济主张权利。认定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应从严把握。当债权人权利救济途径已经穷尽,债权债务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如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且违反以保护该债权为目的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违背公序良俗,造成债权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行为人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7)最高法民终1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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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益阳投资有限公司申请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19年02期
丹东益阳投资有限公司申请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案【裁判摘要】 对于人民法院确有错误执行行为,确已造成损害,被执行人毫无清偿能力、也不可能再有清偿能力的案件,即使执行程序尚未终结,也可以进行国家赔偿。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国家赔偿决定书(2018)最高法委赔提3号 申诉人(赔偿请求人):丹东益阳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虹桥小区21-25号。 法定代表人:王积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军,辽宁凡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赔偿义务机关):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滨江中路30号。 法定代表人:王玉砚,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姜锦晶,该院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作伟,该院工作人员。 申诉人丹东益阳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阳公司)因申请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丹东中院)错误执行赔偿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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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小秦与陕西广电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捆绑交易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19年01期
吴小秦与陕西广电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捆绑交易纠纷案【裁判摘要】 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数字电视付费节目费属于两项单独的服务。提供数字电视服务的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将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数字电视付费节目费一起收取,客观上影响消费者选择其他服务提供者提供相关数字付费节目,同时也不利于其他服务提供者进入此电视服务市场,对市场竞争具有不利的效果,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再9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小秦,男,196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渭城分局职工,住陕西省咸阳市仪凤西街128号内南单元103室。 委托代理人:郭晖,陕西五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一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吕晓明,该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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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庆丰包子铺与山东庆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18年12期
北京庆丰包子铺与山东庆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裁判摘要】 我国商标法鼓励生产、经营者通过诚实经营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建立与其自身商业信誉相符的知名度,不断提升商标的品牌价值,同时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公民享有其合法的姓名权,当然可以合理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公民在将其姓名作为商标或企业字号进行商业使用时,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侵害他人的在先权利。明知他人注册商标或字号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仍注册与他人字号相同的企业字号,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上突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或字号,明显具有攀附他人注册商标或字号知名度的恶意,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其行为不属于对姓名的合理使用,构成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再2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庆丰包子铺。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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