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大千国际企业有限公司与于秋敏、海门市大千热电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发布时间: 2017年10期

香港大千国际企业有限公司与于秋敏、海门市大千热电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案【裁判摘要】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针对生效裁判提起的诉讼,一方面是给予因故未能参加诉讼而没有获得程序保障、却可能受到生效裁判拘束的第三人提供救济途径,另一方面则是防止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虚假诉讼的侵害。鉴于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和法律稳定性,第三人撤销之诉在原告适格性问题上,应当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即提起撤销之诉的原告必须是原案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并符合该款规定的其他条件。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10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香港大千国际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湾仔骆克道315-321号骆基中心23楼C室。代表人:张贤明,该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施洪飞,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锐,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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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6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司法文件

发布时间: 2017年10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6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7〕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等十个案例(指导案例78-87号)作为第16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2017年3月6日 指导案例78号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7年3月6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相关市场 裁判要点 1. 在反垄断案件的审理中,界定相关市场通常是重要的分析步骤。但是,能否明确界定相关市场取决于案件具体情况。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中,界定相关市场是评估经营者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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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二批)的决定

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 2017-09-25 09:38: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二批)的决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7-09-25 09:38: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二批)的决定》已于2017年5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9月22日 法释〔2017〕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二批)的决定 (2017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6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对1988年至2013年期间单独发布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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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兴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发布时间: 2017年09期

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兴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一、对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履行等问题的认定,应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一般而言,除当事人有明确约定外,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并不以债权人现实地受领抵债物,或取得抵债物所有权、使用权等财产权利,为成立或生效要件。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即为有效。二、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可能构成债的更改,即成立新债务,同时消灭旧债务;亦可能属于新债清偿,即成立新债务,与旧债务并存。基于保护债权的理念,债的更改一般需有当事人明确消灭旧债的合意,否则,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性质一般应为新债清偿。三、在新债清偿情形下,旧债务于新债务履行之前不消灭,旧债务和新债务处于衔接并存的状态;在新债务合法有效并得以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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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崇余、杭州华娱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再审无罪赔偿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发布时间: 2017年09期

汪崇余、杭州华娱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再审无罪赔偿案【裁判摘要】 在国家赔偿案件中,认定赔偿请求人的财产权受到侵害,是基于赔偿请求人对涉案财产享有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于涉案财产权属的判断,应当受生效刑事、民事等裁判文书既判力的羁束,赔偿请求人对生效裁判相关认定不服的,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 国家赔偿以“谁侵权,谁赔偿”为一般原则,以责任后置吸收为例外规定。特殊情形中的赔偿责任后置吸收,是实体后置吸收与程序后置吸收的统一,且以实体后置吸收为前提,以兼顾国家赔偿法救济私权与规范公权的双重宗旨,实现方便赔偿请求人申请赔偿与倒逼赔偿义务机关依法履职之间关系的平衡。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国家赔偿决定书(2016)最高法委赔监145号 申诉人(赔偿请求人):汪崇余(又名汪凯),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原系杭州华娱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浙江省淳安县。 申诉人(赔偿请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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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司法文件

发布时间: 2017年09期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17年1月20日 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推进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有利于健全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有利于完善司法工作机制,有利于化解执行积案,是人民法院贯彻中央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要任务。为促进和规范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保障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有序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规定,现对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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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司法文件

发布时间: 2017年09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法发〔201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实施中有何问题与建议,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2月7日 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 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健全完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法官依法办理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有权拒绝执行任何单位、个人违反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对于任何单位、个人在诉讼程序之外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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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司法文件

发布时间: 2017年09期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全国地方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大单位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级法院: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全面推进改革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参照执行。 为了在审判实践中更好地贯彻执行《实施意见》,现提出以下要求: 1. 充分认识改革意义,明确改革方向。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坚持严格司法、确保刑事司法公正的现实需要,是完善人权司法保障的必然要求,体现了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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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司法文件

发布时间: 2017年09期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法发〔201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规范人民法院对执行款物的管理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对2006年5月18日发布施行的《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法发〔2006〕1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2017年2月27日 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为规范人民法院对执行款物的管理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参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执行款物,是指执行程序中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经管的财物。第二条 执行款物的管理实行执行机构与有关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的原则。第三条 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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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 2017-08-28 10:22:5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7-08-28 10:22:5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已于2016年12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8月25日 法释〔2017〕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现就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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