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20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2019年08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20 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8〕347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 产建设兵团分院: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付宣豪、黄子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等五个案例(指导案例 102-106 号),作为第 20 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2018 年12 月25 日指导案例102 号付宣豪、黄子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8 年12 月25 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DNS 劫持/后果严重/后果特别严重 裁判要点 1.通过修改路由器、浏览器设置、锁定主页或者弹出新窗口等技术手段,强制网络用户访问指定网站的“DNS 劫持”行为, 属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严重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对于“DNS 劫持”,应当根据造成不能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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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9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2019年07期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发布第19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法〔2018〕3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王力军非法经营再审改判无罪案等五个案例(指导案例97-101号),作为第19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2018年12月19日指导案例97号 王力军非法经营再审改判无罪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8年12月19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非法经营罪/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刑事处罚必要性 裁判要点 1.对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适用,应当根据相关行为是否具有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前三项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进行判断。 2.判断违反行政管理有关规定的经营行为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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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文书样式(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2019年07期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 办理程序规定(试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文书样式(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法发〔20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本院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规范化,细化操作性规范,我院制定了《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文书样式(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现将以上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发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月4日 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根据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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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修改〈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的通知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2019年07期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修改〈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的通知法〔2018〕335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 产建设兵团分院;本院各单位: 根据审判工作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对《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部分条款进行调整,并确定部分案件的专门审判代字,现予以印发,自2019 年1 月1 日起施行。 执行中发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2018 年12 月7 日 关于修改《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对《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案号的基本要素为收案年度、法院代字、专门审判代字、类型代字、案件编号。 收案年度是收案的公历自然年,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法院代字是案件承办法院的简化标识,用中文汉字、阿拉伯数字表示。 专门审判代字是最高人民法院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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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19 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的通知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2019年07期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2019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的通知 法发〔20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 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2019 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 年1 月24 日2019 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 2019 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70 周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之年。总的工作要求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服务大局、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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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明宏诉泉州南明置业有限公司、林树哲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19年07期
许明宏诉泉州南明置业有限公司、林树哲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以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审查提起确认公司决议无效之诉的当事人是否为适格原告。对于在起诉时已经 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和董事、监事职务的当事人提起的确认公司决议无效之诉, 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其是否符合与案件有 直接利害关系等起诉条件。 二、公司法意义上的董事会决议,是董事会根据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和表决程序,就审议事项经表决形成的反映董事会商业判断和独立意志的决议文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会对于合营一方根据法律规定委派和撤换董事之事项所作的记录性文件,不构成公司法意义上的董事会决议,亦不能成为确认公司决议无效之诉的对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7)最高法民终18 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明宏(曾用名许明良),男,1959 年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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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司法解释发布时间: 2019-06-28 16:50:58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9-06-28 16:50:58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8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7次会议、 2018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 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9〕9号 为依法惩治证券、期货犯罪,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促进证券、期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 (一)利用虚假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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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司法解释发布时间: 2019-06-28 16:50:09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9-06-28 16:50:09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8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8次会议、 2018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 第十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9〕10号 为依法惩治证券、期货犯罪,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促进证券、期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证券、期货的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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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司法解释发布时间: 2019-06-05 11:34:3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9-06-05 11:34:38 为正确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严格保护生态环境,依法追究损害生态环境责任者的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或者受国务院委托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部门,因与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磋商未达成一致或者无法进行磋商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一)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二)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三)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前款规定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包括设区的市,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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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淑英、齐帅与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政府强制清除地上物并行政赔偿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19年06期
魏淑英、齐帅与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政府强制清除地上物并行政赔偿案【裁判摘要】 人民法院对于评估机构在诉讼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评估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5)行监字第192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新民市南郊路2号。 法定代表人邢鹏,市长。 委托代理人张浩,新民市交通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迟红英,辽宁申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魏淑英,女,汉族,住新民市新柳街。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齐帅,男,汉族,住新民市新柳街。 委托代理人张志强,辽宁毕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新民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新民市政府)因被申请人魏淑英、齐帅诉其强制清除地上物并行政赔偿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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