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 2019-04-25 16:39: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9-04-25 16:39: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9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4日 法释〔2019〕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9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1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保障和规范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的,合议庭成员确定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第二条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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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海南悦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发布时间: 2019年04期

厦门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 海南悦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双方债务均已到期属于法定抵销权形成的积极条件之一。该条件不仅意味着双方债务均已届至履行期,同时还要求双方债务各自从履行期届至到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时间段,应当存在重合的部分。在上述时间段的重合部分,双方债权均处于没有时效等抗辩的可履行状态,“双方债务均已到期”之条件即为成就,即使此后抵销权行使之时主动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亦不影响该条件的成立。 因被动债权诉讼时效的抗辩可由当事人自主放弃,故在审查抵销权形成的积极条件时,当重点考察主动债权的诉讼时效,即主动债权的诉讼时效届满之前,被动债权进入履行期的,当认为满足双方债务均已到期之条件;反之则不得认定该条件已经成就。 抵销权的行使不同于抵销权的形成。作为形成权,抵销权的行使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我国法律并未对法定抵销权的行使设置除斥期间。在法定抵销权已经有效成立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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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中华环保联合会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发布时间: 2019年04期

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 中华环保联合会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 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 【裁判摘要】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社会组织将实施环境污染行为的法人分支机构以及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一并列为被告提起诉讼,应当确认该法人系适格被告。在数个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时,应当遵循环境公益诉讼的特殊规律,将案件交由污染行为实施地、损害结果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便准确查明事实,依法确定责任,保障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8)最高法民再1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祁家豁子2号(南院)10号楼(友诚大厦)406室。 法定代表人:张伯驹,该研究所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玉来,北京环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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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及所辖基层人民法院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司法文件

发布时间: 2019年04期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及所辖基层 人民法院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法发〔2019〕1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及所辖基层人民法院案件管辖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雄安新区及其托管区域(包含任丘市苟各庄镇、鄚州镇、七间房乡和高阳县龙化乡等4个乡镇)范围内的案件。雄县人民法院管辖原雄县区划和任丘市苟各庄镇、鄚州镇和七间房乡的案件;安新县人民法院管辖原安新县区划和高阳县龙化乡的案件。 二、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批复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中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批复执行。 三、雄安新区周边区域,包括石家庄、保定、廊坊、沧州辖区内环境资源案件(包括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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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 2019-03-28 11:38: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9-03-28 11:38: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7日 法释〔2019〕4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 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2019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762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2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规定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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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 2019-03-28 11:35: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9-03-28 11:35: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已于2019年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7日 法释〔2019〕3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2019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762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有关债权人权利行使等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公司强制清算费用、未终结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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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国威陶瓷电器有限公司、蒋国屏与常熟市林芝电热器件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发布时间: 2019年03期

无锡国威陶瓷电器有限公司、蒋国屏与常熟市林芝电热器件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 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事实,选择以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计算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时,对于多部件或者多专利的被诉侵权产品,原则上不宜简单采用侵权产品销售总金额乘以侵权产品利润率的方式计算侵权获利,而需要考虑涉案专利对于侵权产品利润的贡献度,以“侵权产品销售总金额×利润率×专利技术对产品价值的贡献度”的方法进行计算。对于专利技术对产品价值的贡献度,可以结合涉案专利对产品的重要性等因素酌定。 在侵权行为可分的情况下,计算侵权损害赔偿时,如果既存在可以较为精确计算权利人损失或者侵权人获益的部分,又存在难以计算权利人损失或者侵权人获益的部分,可以对前者适用以权利人损失或者侵权人获益计算赔偿,对后者适用法定赔偿,以两者之和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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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与吉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发布时间: 2019年03期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与 吉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侵权责任纠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 利益责任纠纷案 【裁判摘要】 侵权责任法保护民事主体合法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债权属于债权人合法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随意侵犯。债权发生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缺乏公示性。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应通过合同救济主张权利。认定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应从严把握。当债权人权利救济途径已经穷尽,债权债务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如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且违反以保护该债权为目的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违背公序良俗,造成债权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行为人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7)最高法民终1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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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

司法文件

发布时间: 2019年03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法〔2018〕2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完善。与此同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也呈现爆炸式增长,给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新的挑战。近年来,社会上不断出现披着民间借贷外衣,通过“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的“套路贷”诈骗等新型犯罪,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为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工作的评价、教育、指引功能,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防范化解各类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套路贷”诈骗等犯罪设局者具备知识型犯罪特征,善于通过虚增债权债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故意失联制造违约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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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司法文件

发布时间: 2019年03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正确适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有关规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不再参照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第一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二、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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