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20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的通知

司法文件

发布时间: 2020年08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20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的通知法发〔202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2020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2月3日 2020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各级人民法院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主线,始终把维护国家政治安全放在第一位,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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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续)

法律

发布时间: 2020年08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续)(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接上期)第二编 物权第一分编 通则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五条 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二百零六条 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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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

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 2020-07-31 16:25: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0-07-31 16:25: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0年7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3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0日 法释〔2020〕5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808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7月3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完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便利投资者提起和参加诉讼,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效惩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证券市场实际和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一、 一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指证券纠纷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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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批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

发布时间: 2020-07-28

深圳市丙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被诉股东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抗诉案(检例第77号)【关键词】企业资产重整 保护股东个人合法财产 优化营商环境 抗诉监督【要旨】公司股东应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股东未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并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检察机关应严格适用股东有限责任等产权制度,依法保护投资者的个人财产安全,让有恒产者有恒心。【基本案情】2007年11月,惠州甲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登记设立,为开发广东省惠州市某房产的房地产项目公司。甲公司多次对外借款。2010年1月,因甲公司无力清偿债务,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对甲公司提出的破产申请。在惠州乙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提供5000万元破产重整保证金后,相关债权人于2011年5月撤回破产清算申请。2011年8月,深圳市丙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丙企业)与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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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批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

发布时间: 2020-07-21

浙江省某县图书馆及赵某、徐某某单位受贿、私分国有资产、贪污案(检例第73号)【关键词】单位犯罪 追加起诉 移送线索【要旨】人民检察院在对职务犯罪案件审查起诉时,如果认为相关单位亦涉嫌犯罪,且单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与监察机关沟通,可以依法对犯罪单位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中发现遗漏同案犯或犯罪事实的,应当及时与监察机关沟通,依法处理。【基本案情】被告单位浙江省某县图书馆,全额拨款的国有事业单位。被告人赵某,男,某县图书馆原馆长。被告人徐某某,男,某县图书馆原副馆长。(一)单位受贿罪2012年至2016年,为提高福利待遇,经赵某、徐某某等人集体讨论决定,某县图书馆通过在书籍采购过程中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方式,收受A书社梁某某、B公司、C图书经营部潘某某所送人民币共计36万余元,用于发放工作人员福利及支付本单位其他开支。(二)私分国有资产罪2012年至2016年,某县图书馆通过从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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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法律

发布时间: 2020年07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 监护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七章 代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委托代理 第三节 代理终止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十章 期间计算第二编 物 权 第一分编 通 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分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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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 2020-06-23 16:27: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0-06-23 16:27: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0年3月23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97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今天6月23日正式发布。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司法解释是在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收官之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一部重要的行政诉讼司法解释。这部司法解释的发布,将对推进严格规范文明执法、促进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推进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产生积极影响。 在起草过程中,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行诉解释》规定的负责人出庭应诉内容为基础,开展了多种形式、多种层次的调研。 为了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司法解释满足司法实践需要,先后在北京、山西、重庆、吉林、福建、湖北等地开展了十余次调研活动,听取了各高级法院的意见,特别是深入听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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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批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

发布时间: 2020-06-03

案例一 宣告缓刑罪犯蔡某等12人减刑监督案(检例第70号)【关键词】缓刑罪犯减刑持续跟进监督地方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最终裁定纠正违法意见【要旨】对于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一般立功表现,一般不适用减刑。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人民法院对宣告缓刑罪犯裁定减刑适用法律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减刑裁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继续予以监督。【基本案情】罪犯蔡某,女,1966年9月6日出生,因犯受贿罪于2009年12月22日被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0年1月4日起至2014年1月3日止。另有罪犯陈某某、丁某某、胡某等11人分别因犯故意伤害、盗窃、诈骗等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上述12名缓刑罪犯,分别在南京市的7个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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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省级以下人民法院法官员额动态调整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司法文件

发布时间: 2020年06期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省级以下人民法院法官员额动态调整 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法发〔202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经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将《省级以下人民法院法官员额动态调整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尽快转发辖区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并认真组织学习,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工作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月8日 省级以下人民法院法官员额动态调整指导意见(试行) 为实现法官员额精细化管理,建立科学高效、符合审判工作实际的法官员额配置、调整、管理机制,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等相关规定,按照中央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精神,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法官员额配置总体以省(区、市)为单位,不得超过中央设定的比例范围。 二、省级以下人民法院法官员额,由高级人民法院在核定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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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法官员额退出办法(试行)》的通知

司法文件

发布时间: 2020年06期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法官员额退出办法 (试行)》的通知 法发〔202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经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将《人民法院法官员额退出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尽快转发辖区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并认真组织学习,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工作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月8日 人民法院法官员额退出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法官管理制度,不断深化法官员额制改革,建立能进能出的法官员额管理机制,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等相关规定,按照中央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精神,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官员额退出,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人岗相适; (三)业绩导向; (四)能进能出; (五)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 法官退出员额,包括申请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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