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19号:赵春明等诉烟台市福山区汽车运输公司、卫德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发布时间: 2013-11-16 00:39:00
指导案例19号:赵春明等诉烟台市福山区汽车运输公司、卫德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3-11-16 00:39:00 指导案例19号 赵春明等诉烟台市福山区汽车运输公司、 卫德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3年11月8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 机动车交通事故 责任 套牌 连带责任 裁判要点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将机动车号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或者明知他人套牌使用其机动车号牌不予制止,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与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 基本案情 2008年11月25日5时30分许,被告林则东驾驶套牌的鲁F41703货车在同三高速公路某段行驶时,与同向行驶的被告周亚平驾驶的客车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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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志华、深圳市东深工程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长富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13年11期
莫志华、深圳市东深工程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长富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鉴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虽然合同无效,但施工人的劳动和建筑材料已经物化在建筑工程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有效合同处理的,应当参照合同约定来计算涉案工程价款,承包人不应获得比合同有效时更多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235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莫志华,男,汉族,1956年8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清新县太平镇太平居委会西闸街6号。 委托代理人:朱海波,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韦宁,北京市开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东莞市长富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长富商业街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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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涉黄涉非犯罪典型案例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2013年11期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涉黄涉非犯罪典型案例案例一王同林等传播淫秽物品案(一)基本案情被告人王同林,男,汉族,1970年4月3日出生,某色情网站超级版主。被告人杨剑华,男,汉族,1959年10月29日出生,某色情网站超级版主。被告人黄勇,男,汉族,1989年10月31日出生,某色情网站超级版主。被告人梁伟,男,汉族,1991年9月28日出生,某色情网站超级版主。被告人王喜群,男,汉族,1975年12月21日出生,某色情网站版主。被告人李恒军,男,汉族,1990年9月13日出生,某色情网站超级版主。被告人席亮亮,男,汉族,1983年2月1日出生,某色情网站版主。被告人叶波,男,汉族,1987年6月9日出生,某色情网站超级版主。被告人郝志朋,男,汉族,1991年1月20日出生,某色情网站版主。被告人韩金波,男,汉族,1988年5月3日出生,某色情网站版主。2011年5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王同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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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司法解释发布时间: 2013-10-08 22:34: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3-10-08 22:34: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9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3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9月18日 法释〔2013〕24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1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对审理此类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者放任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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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
司法解释发布时间: 2013-10-08 22:28: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3-10-08 22:28: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已于2013年9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2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9月12日 法释〔2013〕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 (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0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时效如何计算的请示》(川高法〔2012〕43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予以受理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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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商贸大世界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天益工贸有限公司、王锡锋财产权属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13年10期
天津市滨海商贸大世界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天益工贸有限公司、王锡锋财产权属纠纷案【裁判摘要】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并经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又否认其据以提起诉讼请求的基本事实,并以此为由申请再审,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关于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该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对于其他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九十五条的规定,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何为“合理期限”,由人民法院结合具体案情予以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民再申字第3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申请人):天津市天益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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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迪军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慈溪市鑫隆电子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无效行政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13年10期
张迪军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慈溪市鑫隆电子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无效行政案【裁判摘要】任何产品的外观设计通常都需要考虑功能因素和美学因素两个基本要素,产品的设计特征的功能性或者装饰性通常是相对而言的,因此至少存在三种不同类型的设计特征:功能性设计特征、装饰性设计特征以及功能性与装饰性兼具的设计特征。功能性设计特征是指那些在该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看来,由所要实现的特定功能所唯一决定而并不考虑美学因素的设计特征。功能性设计特征的判断标准并不在于该设计特征是否因功能或技术条件的限制而不具有可选择性,而在于在一般消费者看来,该设计特征是否仅仅由特定功能所决定,从而不需要考虑该设计特征是否具有美感。功能性设计特征对于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通常不具有显著影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2)行提字第14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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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栖楚诉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强制拆迁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13年10期
于栖楚诉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强制拆迁案【裁判摘要】一、生效的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是实施强制拆迁的基础,拆迁补偿安置裁决被一审撤销后,强制拆迁不得再继续实施。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人签署的同意强制拆迁的意见,不能代替应经法定程序并应以书面形式作出的责令限期拆迁决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2)行提字第17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于栖楚,男,汉族,1956年12月3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省府东街2号1单元附4号。委托代理人吴念平,男,汉族,1954年12月27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省府北街46号附3号。委托代理人桂艳,贵州合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贵阳市都司高架桥房地产大厦。法定代表人任筑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章根香,贵州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于栖楚因诉被申请人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贵阳市房地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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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2013年10期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案例1:王长兵等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生产、销售“假白酒”案件(一)简要案情2002年,被告人王长兵开始用食用酒精掺入自来水、苞谷酒、甜蜜素等原料勾兑白酒冒充苞谷酒销售牟利。2009年3月15日上午,王长兵安排其雇员覃长江、唐永锋驾车到宜都市“杨老板”(杨大连)处购买酒精。当日17时许,覃长江、唐永锋来到杨永兵经营的宜都市聚能日化经营部,以2100元/吨的价格购买工业酒精(甲醇)3.74吨,并于当晚将酒精运回王长兵的制酒作坊。王长兵查看过磅单和其他单据后发现所购酒精系工业酒精的价格,与食用酒精的价格相差悬殊,但未核实原因。当晚,王长兵指使被告人唐倩用此次购买的工业酒精掺入自来水、苞谷酒、香精等原料勾兑成6000余千克“白酒”。从次日起至同月25日止,王长兵及被告人覃长芬共销售该批“白酒”3448千克。当地众多居民饮用该“白酒”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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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司法解释发布时间: 2013-09-13 17:50: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3-09-13 17:50: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已于2013年7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9月5日 法释〔2013〕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2013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6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认定债务人财产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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