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建立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2013年03期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建立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2012〕3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保监局,各保险行业协会:为贯彻中央关于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和人民法院“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充分发挥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组织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积极作用,依法、公正、高效化解保险纠纷,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在全国部分地区联合开展建立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试点工作(试点地区名单附后)。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1. 建立、完善保险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促进依法、公正、高效、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为保险纠纷当事人提供更多可选择的纠纷解决渠道,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二、工作原则2. 依法公正原则。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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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宇与北京盛和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13年03期
宋宇与北京盛和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买受人与开发商均主张双方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关系,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的规定,对抗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请求权,但在签订购房合同、支付购房款等重要事实上存在众多疑点,双方多次陈述不一、前后矛盾,据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商品房买卖关系的依据明显不足。在此情况下,买受人请求开发商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应予驳回。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331号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申请再审人):宋宇,男,汉族,1967年7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4号院东区7号。 委托代理人:刘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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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16号: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货轮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发布时间: 2013-02-07 14:01:17
指导案例16号: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货轮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3-02-07 14:01:17 指导案例16号 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货轮公司 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3年1月31日发布) 关键词 海事诉讼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海事赔偿责任限额计算 裁判要点 ⒈ 对于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法院仅就申请人主体资格、事故所涉及的债权性质和申请设立基金的数额进行程序性审查。有关申请人实体上应否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以及事故所涉债权除限制性债权外是否同时存在其他非限制性债权等问题,不影响法院依法作出准予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裁定。 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运输的船舶”,应理解为发生海事事故航次正在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运输的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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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15号: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发布时间: 2013-02-07 11:15:32
指导案例15号: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3-02-07 11:15:32 指导案例15号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3年1月31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 关联公司 人格混同 连带责任 裁判要点 1.关联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的,构成人格混同。 2.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关联公司相互之间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三款 基本案情 原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工机械公司)诉称: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交工贸公司)拖欠其货款未付,而成都川交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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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14号:董某某、宋某某抢劫案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发布时间: 2013-02-07 11:11:53
指导案例14号:董某某、宋某某抢劫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3-02-07 11:11:53 指导案例14号 董某某、宋某某抢劫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3年1月31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 抢劫罪 未成年人犯罪 禁止令 裁判要点 对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未成年被告人,可以根据其犯罪的具体情况以及禁止事项与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对其适用“禁止令”。对于未成年人因上网诱发犯罪的,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进入网吧等特定场所。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基本案情 被告人董某某、宋某某(时年17周岁)迷恋网络游戏,平时经常结伴到网吧上网,时常彻夜不归。2010年7月27日11时许,因在网吧上网的网费用完,二被告人即伙同王某(作案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到河南省平顶山市红旗街社区健身器材处,持刀对被害人张某某和王某某实施抢劫,抢走张某某5元现金及手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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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13号:王召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发布时间: 2013-02-07 11:07:51
指导案例13号:王召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3-02-07 11:07:51 指导案例13号 王召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3年1月31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 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 毒害性物质 裁判要点 1.国家严格监督管理的氰化钠等剧毒化学品,易致人中毒或者死亡,对人体、环境具有极大的毒害性和危险性,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毒害性”物质。 2.“非法买卖”毒害性物质,是指违反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许可,擅自购买或者出售毒害性物质的行为,并不需要兼有买进和卖出的行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召成、金国淼、孙永法、钟伟东、周智明非法买卖氰化钠,危害公共安全,且系共同犯罪,应当以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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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司法解释发布时间: 2013-02-01 16:28: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3-02-01 16:28: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已于2012年12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1月18日 法释〔2013〕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2012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6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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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三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2013年02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三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2〕2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等四个案例(指导案例9-12号),作为第三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2012年9月18日指导案例9号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2年9月18日发布)关键词 民事 公司清算义务 连带清偿责任裁判要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履行清算义务,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百八十四条基本案情原告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存亮公司)诉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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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英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新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杨桃、张伟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13年02期
张春英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新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杨桃、张伟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裁判摘要】 证券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之便盗卖客户股票获取价金,应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证券公司员工的职务身份增加了其侵权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和危险性,证券公司对此种行为应当预见到并应采取一定措施予以避免,但因其内部管理不善、内部监控存在漏洞导致未能避免,应当认定证券公司员工的侵权行为与其履行职务有内在关联,证券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该损失的计算方法,应根据客户的投资习惯等因素加以判断。如果受害人的投资行为表现长线操作、主要通过对股票的长期持有,获取股票增值以及相应的股利等收益,则其股票被盗卖的损失通常应当包括股票被盗卖后的升值部分以及相应的股利。受害人的开户银行如未履行相应审查义务,导致证券公司员工获取价金的,则应在被盗卖股票的现金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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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康力元药业有限公司、海南通用康力制药有限公司与海口奇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13年02期
海南康力元药业有限公司、海南通用康力制药有限公司与海口奇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在合同效力的认定中,应该以合同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判断标准,而不宜以合同违反行政规章的规定为由认定合同无效。在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中,如果技术合同涉及的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依法须经行政部门审批或者许可而未经审批或者许可的,不影响当事人订立的相关技术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307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海南康力元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秀中路96号奥林匹克花园2栋1B。 法定代表人:汤小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毅,山东德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纪洪卫,山东德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海南通用康力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南海大道269号。 法定代表人:高渝文,该公司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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