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居立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庆阳市太一热力有限公司、李昕军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18年08期
甘肃居立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庆阳市太一热力有限公司、李昕军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裁判摘要】 在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中,虽请求分配利润的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但当有证据证明公司有盈余且存在部分股东变相分配利润、隐瞒或转移公司利润等滥用股东权利情形的,诉讼中可强制盈余分配,且不以股权回购、代位诉讼等其他救济措施为前提。在确定盈余分配数额时,要严格公司举证责任以保护弱势小股东的利益,但还要注意优先保护公司外部关系中债权人、债务人等的利益,对于有争议的款项因涉及案外人实体权利而不应在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中作出认定和处理。有盈余分配决议的,在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时,在公司与股东之间即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若未按照决议及时给付则应计付利息,而司法干预的强制盈余分配则不然,在盈余分配判决未生效之前,公司不负有法定给付义务,故不应计付利息。盈余分配义务的给付主体是公司,若公司的应分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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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崇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西安佳佳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18年08期
陕西崇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西安佳佳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裁判摘要】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且需达到享有权益排除执行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执行异议之诉中,利益和主张相对的双方首先是案外人和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对案件事实的承认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但不能据此当然免除案外人的举证证明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6)最高法民终76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大街10号楼。 负责人:李小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香龙,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兴超,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陕西崇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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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网络执行查控工作的通知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2018年08期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网络执行查控工作的通知法〔2018〕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 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6〕64号)、《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网络执行查控和联合信用惩戒工作的意见》(法〔2014〕266号)、《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联合下发〈人民法院、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络执行查控工作规范〉的通知》(法〔2015〕321号),维护司法权威,防范金融风险,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进一步推进人民法院和银行业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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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红色经典”和英雄烈士合法权益司法保护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通知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2018年08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红色经典”和英雄烈士合法权益司法保护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通知法〔2018〕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以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依法保护红色经典传承和英雄烈士合法权益,倡导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教育和引导社会公众尤其是广大青少年自觉抵制“低俗、庸俗、媚俗”,抵制历史虚无主义,规范不良传播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涉及保护红色经典传承和英雄烈士合法权益纠纷案件,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以及知识产权法律等相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保护红色经典和英雄烈士合法权益的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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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涉侨纠纷多元化解试点工作的意见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2018年08期
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涉侨纠纷 多元化解试点工作的意见法〔2018〕69号吉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南、广东、广西、海南、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归国华侨联合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推进涉侨领域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依法维护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15〕60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法发〔2016〕14号),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决定在吉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南、广东、广西、海南、云南等11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涉侨纠纷多元化解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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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的通知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2018年08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的通知法〔2018〕1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已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以下简称《人民陪审员法》)并于同日公布施行。《人民陪审员法》的出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保障公民民主权利、推进司法民主建设新的里程碑。为深入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法》,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更好实现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功能效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法》的重要意义 《人民陪审员法》全面总结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施行十三年来的实践经验,以单行法律形式将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来的改革试点经验固定下来,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参审、管理等方面作了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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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入推进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2018年08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入推进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法〔2018〕114号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陕西省(市)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是落实党中央有关改革部署的重大举措。2016年11月试点启动以来,各试点地区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组织领导有力,部署落实到位,积极探索创新,推动试点平稳有序、顺利开展。北京、浙江、福建、山东、广东、重庆、陕西等地法院试点案件数量多、比例高,示范带动作用发挥较好。各试点法院在实体处理、程序适用、配套保障等方面形成了许多成功做法和经验。2017年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试点中期报告,对改革试点成效给予充分肯定,对相关工作推进提出监督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党组高度重视,周强院长批示要求认真研究落实。试点还有半年多时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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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的通知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2018年08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的通知法〔2018〕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以下简称《英烈保护法》)经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为在审判工作中正确适用《英烈保护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英烈保护法》的重要意义。《英烈保护法》是为了加强对英雄烈士的保护,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爱国主义精神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精神力量具有重要意义。要高度重视、深入学习、认真贯彻《英烈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以司法手段捍卫英雄烈士合法权益,维护公序良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反对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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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2018年08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8〕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18年3月4日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为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要求,紧紧围绕高质量发展这条主线,服务和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拯救和退出机制中的积极作用,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2017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广东省深圳市召开了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设立破产审判庭的中级人民法院的代表参加了会议。与会代表经认真讨论,对人民法院破产审判涉及的主要问题达成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破产审判的总体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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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司法解释发布时间: 2018-07-19 08:49:38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8-07-19 08:49:38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7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8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4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法释〔2018〕12号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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