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银行上海分行与上海某某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等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25年10期
某某银行上海分行与上海某某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等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裁判要旨】申请独立保函临时止付是行为保全,对其审查兼具程序审查和实体审查的特点,相较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行为保全审查有特殊性。鉴于独立保函“见索即付”的制度价值、“先赔付后争议”的商业功能以及申请临时止付程序的特殊性,申请人申请临时止付独立保函应尽到比一般人更高的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民终26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某某银行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代表人:达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爱琴,上海何爱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爱娟,上海何爱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某某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负责人:陆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蒙,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斐,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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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司法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林草局 国家文物局 关于加强执法司法工作协同服务保障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2025年10期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司法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林草局 国家文物局 关于加强执法司法工作协同服务保障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法发〔2025〕14号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大保护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部署要求,正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持续加强执法司法工作协同,以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联合发布如下意见。一、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扎实推进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积极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区域重大战略实施。二、坚持统筹协调、系统治理。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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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关于印发部分案件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的通知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2025年10期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关于印发部分案件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的通知法〔2025〕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律师协会,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律师协会: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把以人民为中心落到实处,便利群众诉讼,以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2024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联合印发了《部分案件民事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试行)》(法〔2024〕46号)。一年多来,经过积极宣传推广和引导,广大律师、当事人通过实际使用对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在便利群众诉讼、有利先行调解和促进审判提质增效等方面的作用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和认同;同时,广大律师、当事人、专家学者、基层法院法官针对使用过程中存在的不足,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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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安居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某门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25年09期
某安居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某门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裁判要旨】明知他人注册商标及字号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仍然大量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开展相同业务的,具有攀附他人知名度的恶意。侵权规模大、涉及区域广、侵权获利巨大的,属于侵权情节严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综合考虑侵权人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适用惩罚性赔偿。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民终20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四川某门业有限公司(原四川鑫某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好,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被告):成都市新都区万象顾某金属门厂。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经营者:周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好,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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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2025年09期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法发〔2025〕12号为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新情况新问题,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一、总体要求1.严格依法办理案件。办案机关要贯彻证据裁判原则,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依法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保证罪责刑相适应,切实维护网络安全和人民安宁。2.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办案机关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对于组织性、职业性和跨境协同实施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以及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骨干成员等,依法从严惩处。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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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67号: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游某梅执行实施案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发布时间: 2025-08-28 15:21:04
指导性案例267号: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游某梅执行实施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发布时间:2025-08-28 15:21:04 指导性案例267号 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游某梅执行实施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5年8月28日发布) 关键词 执行/执行实施/网络平台账号/账号密码交付/实名认证信息变更 执行实施要点 对于交付网络平台账号及密码的执行,应当充分考虑网络平台账号特点,依据法律所要求的实名认证等规定,在交付账号及密码的同时,依法变更有关实名认证信息。被执行人未履行前述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有关网络平台变更实名认证信息。 基本案情 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传媒公司)以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名为“浪某仙”的某平台账号归属某传媒公司所有,判令游某梅等将账号及密码交付某传媒公司;游某梅等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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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66号:黄某欢诉某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发布时间: 2025-08-28 15:20:04
指导性案例266号:黄某欢诉某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发布时间:2025-08-28 15:20:04 指导性案例266号 黄某欢诉某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5年8月28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个人信息保护/先享后付/信用服务/必要原则/最小影响 裁判要点 “先享后付”功能以开通信用服务为必要条件,相关信用服务商收集反映用户个人信用或者风险状况的个人信息,属于“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为提供“先享后付”服务,信用服务商以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收集用户有关信用信息,且对收集个人信息已尽到告知义务,用户主张该收集行为侵害其个人信息权益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15日,黄某欢发现在未经其允许的情况下被开通某信用账户,遂询问某信用账户运营商某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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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65号:罗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发布时间: 2025-08-28 15:19:12
指导性案例265号:罗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发布时间:2025-08-28 15:19:12 指导性案例265号 罗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5年8月28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收集用户画像信息/履行合同所必需/自动化决策 裁判要点 1.判断处理个人信息是否属于“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可以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对必要个人信息范围的规定,并考量合同的类型、内容等作出认定。如果不处理有关信息将使合同约定的基本功能服务或者用户自主选择的附加功能服务无法实现的,可以认定该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属于订立、履行合同所必需,反之则不予认定。 2.在收集用户画像信息并非提供网络服务所必需的情况下,网站或者软件登录注册界面收集该信息时,未向用户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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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64号:某钢铁有限公司诉某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发布时间: 2025-08-28 15:18:23
指导性案例264号:某钢铁有限公司诉某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发布时间:2025-08-28 15:18:23 指导性案例264号 某钢铁有限公司诉某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5年8月28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侵权责任/企业数据/数据产品/数据处理者 裁判要点 数据处理者依法采集企业数据,经符合有关标准的编制方法加工形成数据产品并合理利用,未对企业权益造成损害,相关企业要求数据处理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某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钢铁公司)生产、经销特种钢材,每天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发布出厂价格:一是主动在微信群发布。有的微信群无入群资格审核和身份限制,以客户为主,人数达上百人;而有的微信群,则由某钢铁公司和一级代理商组成。二是直接电话告知特定客户。 某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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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63号:某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发布时间: 2025-08-28 15:17:00
指导性案例263号:某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发布时间:2025-08-28 15:17:00 指导性案例263号 某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5年8月28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不正当竞争/数据/关联账号服务/用户授权 裁判要点 网络平台向用户提供关联账号服务,经用户授权后转移其在关联网络平台获取的数据,为用户在合理范围内处理该数据提供便利,未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基本案情 某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网络公司)运营甲网站,为求职者提供工作和职业发展机会。个人会员填写简历时可设置控制权限,既可以允许招聘企业用户搜索简历,也可以禁止包括招聘企业用户在内的任何人搜索。招聘企业用户在甲网站发布招聘职位后,求职者通过个人会员账号可以自行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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