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2020年01期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9〕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9年6月20日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 是中央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安排。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共同促进发行、上市、信息披露、交易、退市等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改革统筹推进,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资本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就注册制改革试点期间人民法院正确审理与科创板相关案件等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增强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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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闽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刘志平民间借贷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时间: 2020年01期
黑龙江闽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刘志平民间借贷纠纷案【裁判摘要】 民间借贷合同是否已成立、生效并全面实际履行,应从签约到履约两方面来判断,出借人应举示借款合同、银行交易记录、对账记录等证据证明,且相关证据应能相互印证。 当事人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方式为民间借贷债权进行担保,此种非典型担保方式为让与担保。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相关股权转让协议有效。签订股权让与担保协议并依约完成股权登记变更后,因借款人未能按期还款,当事人又约定对目标公司的股权及资产进行评估、抵销相应数额债权、确认此前的股权变更有效,并实际转移目标公司控制权的,应认定此时当事人就真实转让股权达成合意并已实际履行。以此为起算点一年以后借款人才进入重整程序,借款人主张依破产法相关规定撤销该以股抵债行为的,不应支持。 对于股权让与担保是否具有物权效力,应以是否已按照物权公示原则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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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司法解释发布时间: 2019-12-27 11:20:5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9-12-27 11:20:5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9年12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6日 法释〔2019〕20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9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787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依法平等保护中外投资者合法权益,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平等主体之间的投资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投资合同,是指外国投资者即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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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司法解释发布时间: 2019-12-26 11:42:4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9-12-26 11:42:4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10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5日 法释〔2019〕19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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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司法解释发布时间: 2019-12-10 11:29: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9-12-10 11:29: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9年11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7日 法释〔2019〕17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781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公正、及时审理行政协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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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应否履行诉前公告程序问题的批复
司法解释发布时间: 2019-12-06 08:34:10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应否履行诉前公告程序问题的批复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9-12-06 08:34:10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应否履行诉前公告程序问题的批复 (2019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6次会议、2019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2月6日起施行) 法释〔2019〕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应否履行诉前公告程序问题的批复》已于2019年9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6次会议、2019年9月1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2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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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展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的批复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2019年12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开展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的批复 法〔2019〕157 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指定福州铁路运输法院受理部分行政、生态环境、执行案件的请示》(闽高法〔2019〕137 号)收悉。经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行政案件的指导意见》(法发〔2015〕8 号)的精神,原则同意你院请示。 请在当地党委统一领导协调下,按照中央机构改革精神和本地区机构改革要求推进改革。细化落实改革方案时,各地基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职能应予保留,以保持诉讼体系完整性,并服务地方依法行政工作。中级人民法院可以选择案件数量多、审判力量强、司法环境好、交通便利的1至 2 个基层人民法院作为中心法院实行集中管辖。要充分尊重原告的选择权,原告既可以选择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选择中心法院管辖。本地法院和集中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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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跨区域管辖部分环境资源案件的批复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2019年12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跨区域管辖部分环境资源案件的批复 法〔2019〕95 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提请批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环境资源案件范围的请示》(苏高法〔2019〕70 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跨区域管辖应由江苏省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下列第一、二审环境资源案件: 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一)江苏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或者受国务院委托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部门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赔偿责任人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 (二)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对于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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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展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的批复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2019年12期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同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开展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的批复法〔2019〕156 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济南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开展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改革试点的请示》(鲁高法〔2019〕5 号)收悉。经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行政案件的指导意见》(法发〔2015〕8 号)的精神,原则同意你院请示。 请在当地党委统一领导协调下,按照中央机构改革精神和本地区机构改革要求推进改革。细化落实改革方案时,各地基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职能应予保留,以保持诉讼体系完整性,并服务地方依法行政工作。中级人民法院可以选择案件数量多、审判力量强、司法环境好、交通便利的1至 2 个基层人民法院作为中心法院实行集中管辖。要充分尊重原告的选择权,原告既可以选择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选择中心法院管辖。本地法院和集中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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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2019年12期
应急管理部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 应急〔2019〕5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公安厅(局)、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安全生产违法 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研究制定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现予以 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9 年4 月16 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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