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案例276号:诺某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戴某良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发布时间: 2026-02-28 18:45:41

指导性案例276号:诺某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戴某良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发布时间:2026-02-28 18:45:41 指导性案例276号 诺某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戴某良 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6年2月28日发布) 关键词 行政/发明专利权无效/创造性/合理的成功预期/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技术启示 裁判要点 1.化学、生物领域专利案件审理中采用“三步法”判断案涉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时,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相关发明创造是否具有合理的成功预期,是判断有无改进动机或者技术启示的考量因素,而非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考量因素。当事人以没有合理的成功预期为由否定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认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化学、生物领域专利案件审理中认定是否具有合理的成功预期,应当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是否认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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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75号:江苏省金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诉江苏亲某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发布时间: 2026-02-28 18:44:31

指导性案例275号:江苏省金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诉江苏亲某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发布时间:2026-02-28 18:44:31 指导性案例275号 江苏省金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诉江苏亲某农业产业 发展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6年2月28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侵害植物新品种权/销售行为/侵权行为/惩罚性赔偿 裁判要点 被诉侵权人组织进行被诉侵权种子的买卖,并实际主导确定交易价格、交易数量、履行时间等具体交易条件,构成交易组织者、决策者的,可以认定其直接实施了销售被诉侵权种子的行为。 基本案情 江苏省金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种业公司)诉称:金某种业公司为水稻植物新品种“金粳818”的独占实施被许可人,江苏亲某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亲某农业公司)招揽会员并收取服务费,以在会员微信群内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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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74号:青岛青某重工有限公司诉青岛晨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发布时间: 2026-02-28 18:41:53

指导性案例274号:青岛青某重工有限公司诉青岛晨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发布时间:2026-02-28 18:41:53 指导性案例274号 青岛青某重工有限公司诉青岛晨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6年2月28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许诺销售/民事责任/损害赔偿 裁判要点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许诺销售行为的侵权人,不仅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支付维权合理开支的民事责任,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该赔偿责任不以发生实际销售为前提。关于赔偿数额,当许诺销售侵权行为给专利权人造成的损失、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侵权过错与侵权情节,在法定赔偿范围内合理确定。 基本案情 青岛青某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某重工公司)是名称为“立式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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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73号:浙江吉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吉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诉威某汽车制造温州有限公司等侵...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发布时间: 2026-02-28 18:40:11

指导性案例273号:浙江吉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吉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诉威某汽车制造温州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发布时间:2026-02-28 18:40:11 指导性案例273号 浙江吉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吉某汽车 研究院有限公司诉威某汽车制造温州有限公司等 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6年2月28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侵害技术秘密/停止侵害责任/非金钱给付义务/迟延履行金 裁判要点 1.被诉侵权人招揽其他企业人才,形成获取该企业技术秘密的渠道或者机会,并在明显短于独立研发所需合理时间内即生产出与该企业技术秘密相关的产品的,可以推定被诉侵权人实施了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但被诉侵权人提供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2.人民法院判决被诉侵权人停止侵害技术秘密的,可以在综合考虑受保护权益的性质、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未来继续侵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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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72号:艾某等危险驾驶案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发布时间: 2026-02-13 10:32:22

指导性案例272号:艾某等危险驾驶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发布时间:2026-02-13 10:32:22 指导性案例272号 艾某等危险驾驶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6年2月13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危险驾驶罪/立功表现/教唆危险驾驶/共同犯罪 裁判要点 采取欺骗、怂恿等方法教唆他人实施醉酒危险驾驶犯罪,情节恶劣的,依法以危险驾驶罪的共犯论处。仅以“不会被查处”、“喝得不多”、“查不出来”等言语对醉酒危险驾驶者进行鼓励,情节一般的,可不作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论处。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另案被告人李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在取保候审期间,李某为获得从宽处理,产生揭发他人犯罪、谋取立功表现之念。8月中旬,李某委托被告人聂某环“做局”诱使他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为其“制造”立功表现机会,承诺支付聂某环报酬人民币2万元(币种下同)。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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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71号:王某群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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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2-13 10:29:14

指导性案例271号:王某群危险驾驶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发布时间:2026-02-13 10:29:14 指导性案例271号 王某群危险驾驶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6年2月13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危险驾驶罪/醉酒驾驶/辅助驾驶/自动驾驶 裁判要点 车载辅助驾驶系统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驾驶人激活辅助驾驶功能后,仍是实际执行驾驶任务的人,负有确保行车安全的责任。行为人激活辅助驾驶功能,并利用私自安装的配件逃避辅助驾驶系统监测的,即使其不在主驾驶位实际操控机动车,仍应作为驾驶主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 2025年9月13日零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群饮酒后驾驶汽车,从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塘栖镇某饭店附近回到其居住小区。同日1时15分许,王某群又驾驶该车离开小区,随后激活该车辅助驾驶功能,设置目的地,利用其私自安装的、可以逃避辅助驾驶系统监测的“智驾神器”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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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70号:成某明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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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2-13 10:26:21

指导性案例270号:成某明危险驾驶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发布时间:2026-02-13 10:26:21 指导性案例270号 成某明危险驾驶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6年2月13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危险驾驶罪/提取血液样本/刑事侦查行为/瑕疵证据审查 裁判要点 1.在刑事立案前,公安机关对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实施的提取血液样本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还是刑事侦查行为,应当综合考虑行为目的、血液样本用途、法律程序进展等因素进行认定。公安机关根据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等认为行为人涉嫌刑事犯罪,为收集固定证据提取其血液样本的,该提取血液样本行为系刑事侦查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血液样本提取、封装、送检、鉴定等程序不规范的,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刑事案件的定案证据,应当按照刑事诉讼证据审查规则依法决定。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27日15时57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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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69号:刘某江交通肇事宣告无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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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2-13 10:25:12

指导性案例269号:刘某江交通肇事宣告无罪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发布时间:2026-02-13 10:25:12 指导性案例269号 刘某江交通肇事宣告无罪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6年2月13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交通肇事罪/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事故责任认定/因果关系/宣告无罪 裁判要点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认定当事人刑事责任的重要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认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其他相关证据,审查造成事故的不同原因以及相关原因的作用大小,按照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依法认定当事人的刑事责任。逃逸行为对引发事故或者扩大事故没有原因力的,不作为认定刑法意义上事故责任的依据。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9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江驾驶无号牌电动正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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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68号:严某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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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2-13 10:19:35

指导性案例268号:严某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发布时间:2026-02-13 10:19:35 指导性案例268号 严某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6年2月13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毒驾/危险方法/重大事故/从严惩处 裁判要点 1.行为人明知自己吸食、注射毒品后会产生幻觉、昏迷等严重不良反应,驾车上路会有发生交通事故的现实危险,仍在吸食、注射毒品后驾车高速行驶,连续冲撞其他车辆或者行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吸食、注射毒品系违法、自陷行为。对于行为人吸食、注射毒品后驾车肇事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21日晚,被告人严某聪从他人处购买毒品,并于22日1时许、4时许、7时许分三次吸食。22日9时许,严某聪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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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解释

法律

发布时间: 2026年02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解释(2025年12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需要,讨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二条关于缺席审判程序中有关法律文书送达方式规定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中规定的“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是指被告人所在地的法律、判例、惯例、司法实践等所规定、承认、认可、接受的各种送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邮寄、公告、公示、电子等送达方式。现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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