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法律发布时间: 1994年04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三条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第七条 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第八条 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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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法律发布时间: 1994年04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第三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第四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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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法律发布时间: 1994年04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法。第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第三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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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通知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1994年04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通知法〔1994〕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严肃执法,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对促进科学、技术和文化事业繁荣发展,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贯彻执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正确、及时地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为了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保证法律的贯彻实施,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充实审判力量,健全审判机构。知识产权诉讼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技术性,且涉外案件较多,承担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任务的人民法院,应当选配适当数量的有一定审判经验的审判人员,特别要注意选配学过理工科和懂得外语的人员参加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并应根据需要组成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合议庭;知识产权案件较多的大中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高级人民法院,具备条件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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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3年底以前联合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1994年04期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3年底以前联合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法发〔1994〕21号高检会〔1994〕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自1993年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对 1979年至 1993年两院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的第一批予以废止的司法解释目录印发给你们。这批予以废止的 4件司法解释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适用(有的早已自行失效)。在此之前适用上述司法解释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不再变动。清理司法解释工作尚在进行中,应当废止的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今后还将陆续分批通知你们。有些司法解释只有部分内容不适应当前司法实践需要的,我们将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研究修改,各地有什么意见请及时报告我们。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废止的 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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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法律发布时间: 1994年03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促进就业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五章 工资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八章 职业培训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第十章 劳动争议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第十三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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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
法律发布时间: 1994年03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为了惩治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犯罪,对刑法作如下补充规定:一、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或者并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二、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第一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或者并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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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法律发布时间: 1994年03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四节 房量租赁 第五节 中介服务机构第五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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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法律发布时间: 1994年02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对外贸易,是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第三条 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法主管全国对外贸易工作。第四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依法维护公平的、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国家鼓励发展对外贸易,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保障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和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关系。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第七条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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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法律发布时间: 1994年02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第二章 行政赔偿第一节 赔偿范围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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